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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本制度2019-04-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洗钱风险管理
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
制机制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
逃税(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
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人金融
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证券期货业
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同时包括为了预防恐怖组织、恐怖分
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
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
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
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
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等恐怖融资行为以及涉
税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反洗钱工作公司总部相关部
门、境内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各机构所在地监管要求较本制度更为严格的,应以
当地有关要求为准。
    公司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境
外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
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
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
内,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公司各机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等风
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
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面临的洗钱风险。
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
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五条 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的
基础,公司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
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
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单位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
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第六条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
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
公司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公司组织架构、
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
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公司
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
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公司日常业
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七条公司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将其纳入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体系,并通过强化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等手段,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树立洗钱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
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
化氛围。


                 第二章 洗钱风险管理架构
    第八条 公司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
钱风险管理架构,规范和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业务部门(含境内分支机构等)、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
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境外分支机构和相
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
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公司反洗钱基本制度;
    (三)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公司洗钱风险管理;
    (四)审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审批公司洗钱风险
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审阅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公司反
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相关职责。
    以上(四)、(五)、(六),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的风险控
制委员会履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
管理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
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
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
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
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
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拟订反洗钱基本制度和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
策略及其执行机制;
    (四)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六)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
    (七)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八)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
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反洗钱工作高管担任。成员由
涉及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
成。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高级管理层或根据其
授权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合规总监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
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洗钱风险管理
情况。公司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
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职的利益冲突。
    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有五年以上合规或风险
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所在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公司
任命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
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合规部门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牵头
部门,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起草反洗钱内控制度、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
程序;
    (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
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内部检查机制;
    (三)识别、评估、监测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
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四)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
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
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指导业务部门、子公司等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
工作;
    (六)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七)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
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八)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九)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
立健全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设完善反洗钱信息系
统;
    (十)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
向合规部门报告;
    (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
品开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三)开展或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
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四)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
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
    (五)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六)开展或配合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
监控有效性,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七)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八)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九)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十)配合合规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洗钱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分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子公司
与非义务主体子公司。非义务主体子公司根据洗钱风险管理
需要,由公司合规部门确定是否履行相应义务;义务主体子
公司除严格按照外部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外,还应
履行如下职责:
    (一)及时向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
洗钱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采取行政处罚、发生洗钱案
件、洗钱风险隐患、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反洗钱法
律法规等。
    (二)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工作报告、洗钱风险自评估情况、反洗钱
分类评级等。
    (三)结合自身实际及监管要求,建立与母公司相统一
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保持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
有效性。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工作职责涉及运营管
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等部门的,
应积极协助配合合规部门、业务部门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相关
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
资源保障,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
人员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会同合规部
门建立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反洗钱宣导和培训提
供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
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洗钱风险管理提供
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
息进行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境外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合规部
门加强对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指导
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在境外
子公司、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得到充分理解与有效执行,
保持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公司境外机构,如《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管理指引(试行)》及本制度的要求比所驻国家或地区的相
关规定更为严格,但所驻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限制境外机
构实施上述工作要求,应当采取适当的其他措施应对洗钱风
险,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如果其他措施无法有效控制风
险,公司应评估在适当情况下关闭境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障反洗钱资源配置与业务发展相匹
配,配备充足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合规部门应配备
一定数量的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业
务部门、境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
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人员。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
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件管理等角度细分反洗
钱岗位。反洗钱岗位职级不低于公司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
不得将反洗钱岗位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从事监测分析
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公司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
匹配。专职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专职
人员和兼职人员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
   公司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代替专职
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
80%。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
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
股股东入股之前,公司人力资源、董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其
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
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赋予合规部门、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
门等部门及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匹配岗位职责的充足资源和
授权,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职的独立
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洗钱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满足履行洗钱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持续开展各类反洗
钱宣传和培训,促进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得到充分传导,全面
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和意识,确保其能
够适应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履职需要。


              第三章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条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定位
   (一)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策略重要
组成部分。
   (二)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在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体系中起
着统揽全局作用。
   (三)洗钱风险管理策略为公司总体战略服务,保障公
司经营目标实现,减少战略错误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原则
   (一)风险为本原则。公司在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的基
础上,针对风险较低的情形,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针
对风险较高的情形,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超出公司风
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建
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
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二)动态调整原则。公司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的有效性,并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等及时调整。
   (三)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制
定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时应统
筹考虑洗钱风险管理,将其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洗
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与公司全面风险策略相适应。
   (四)普惠性原则。公司积极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根据
自身业务实际、客户的群体属性、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客
户身份识别措施,为社会不同群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组成部分
   (一)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公司洗钱风险偏好为谨
慎,即严格控制洗钱风险,杜绝发生重大洗钱风险案件,不
得发生被反洗钱监管部门实施重大违法处罚。
   (二)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公司通过建立有效洗钱风
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洗钱风险,并确保洗钱风险控制
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公司洗钱风险管理资源坚
持优先、重要原则,将风险管理资源优先配置在高风险客户
和洗钱风险易发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
   第二十九条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结合公司实际及外部环境,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及洗钱风
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等,选择“控制
风险”作为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主策略。
   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将面临洗钱风险或不可
能完全避免洗钱风险,首要任务就是控制风险的发生、减少
风险发生,或如何减少风险发生后的损失,即为控制风险。
   公司根据具体风险情况,在执行主策略的同时选择相应
辅助策略,保障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更加有效,具体包括:
   (一)避免风险策略。指公司回避、停止或退出蕴含某
一风险的客户、业务、产品或经营环境,避免成为风险的承
担者。
   (二)承担风险策略。指公司在既不能避免风险,又不
能完全控制风险或减轻风险时,对所面临的风险采取接受的
态度,从而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
   (三)转移风险策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
合同约定将洗钱风险的承担主体、识别主体转移到第三方。


         第四章   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方法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洗钱风险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反洗钱内控制度(含流程、操作指引);洗钱风险管理
方法;应急计划;反洗钱措施;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由公司合规部门
统一管理。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分为基本制度、核心制度和
具体制度等,分别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总经理审批。
发布对象为涉及反洗钱工作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覆盖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并与公司业务实际相适应。在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或业务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更新反洗钱内部
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洗钱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有效洗钱风险管理
的基础。公司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公司内外部洗
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
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
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评估结果的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经营策略、发布风
险提示、完善制度流程、增强资源投入、加强账户管理和交
易监测、强化名单监控、强化内部检查和审计等。
   公司保障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并对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同时,
公司可以在充分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风险评估需要,统筹确定各类信息
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应当考虑国家、行业、客户、
地域、机构等方面因素。
    公司将信息采集嵌入相应业务流程,由各业务条线工作
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权限设置等开展信息采集。必要时,通
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信息采集。
    第三十四条公司从国家/地域、客户及业务(含产品、
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确立风险因素,设置风险评估
指标。
    公司从制度体系、组织架构和洗钱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
情况、洗钱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设置风险控制措施有
效性的评估指标。评估指标的具体比重及分值设置由公司根
据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不定期
评估。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合
理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时间、周期或频率。
    不定期评估包括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
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
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
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
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
展评估。
    为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公司建立并维护业务
(含产品、服务)类型清单和客户种类清单。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客户身份
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资产冻结等反洗钱义务制定风
险控制措施,并融入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内部不同层次的洗钱风险报告制
度。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及时向总部合规部门报告本单位洗钱
风险情况;公司各机构应当及时总部合规部门报告洗钱风险
情况,包括风险调整变动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司合规
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洗钱风
险情况,包括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风险评估制
度、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洗钱风险事件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并完善洗钱风险应急计划,确保
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洗钱
监管措施、重大洗钱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
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应急计划应包含可能出现的
重大风险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应急安排。
    第三十九条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采取妥善方式记录
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过程,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
手段保存工作资料,保存方式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人员获取
信息的便捷性。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护反洗钱工
作中获得的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
    公司如开展跨境业务,应建立跨境信息保密保障措施,
对于在开展跨境业务、应对跨境监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
账户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严格控制跨境信息
的知悉范围和程度,建立完善的内部跨境信息传递体系、风
险控制流程和授权审批机制。
    境外有关部门因反洗钱需要要求提供客户、账户、交易
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
径、司法协助途径或金融监管合作途径等提出请求,不得擅
自提供。有关国内司法冻结、司法查询、可疑交易报告、行
政机构反洗钱调查等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
根据信息敏感度及其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性确定信息共
享的范围和程度,制定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安全
和保密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的及时、
准确、完整传递。
    公司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为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有
权要求公司各机构及境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提供客
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   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所采
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是满足反洗钱合规性要求的最低
标准。为有效管理洗钱风险,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在此基
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更严格、更有效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
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
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
可靠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
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
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建立业务
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
别和重新识别措施、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措施、
对特定自然人和特定类别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按
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强化内部管
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统筹考虑
保存范围、方式和期限,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完整
准确。
    第四十四条   公司构建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交易监测
体系,交易监测范围覆盖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包括客户的
交易、企图进行的交易及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个过程。
    公司根据本行业、自身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真实数据,重
点参考本行业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结合客户的身份
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建立与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相
匹配的监测标准,并根据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和洗
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结合自身实际,探索符合本机构特
点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处理模式,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完整记录可疑交易分析排除或上报的全过程,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公司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
规定采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
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提升客户风险等级、限制客户交易、
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
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监控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安部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
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
    (三)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
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监控名单;
    (五)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
组织或人员名单。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涉及资金交
易的应当在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监测,不涉及资金交易的应
当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尽快开展监测。在名单调整时,公司应
立即对存量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并
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八条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
其他资产与监控名单相关的,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按照规
定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按照规
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
行和其他反洗钱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
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
转移、转换金融资产,依法冻结账户资产。暂时无法准确判
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相匹配的,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当
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持续交易监控。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持续开展业务(含
产品、服务)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与持续识别工作,针对高风
险业务(含产品、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对于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公司反洗钱相关部
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进一步的强化尽职调查
措施,并结合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典型风险特征及
时发布风险提示。
   第五十条公司制定并执行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
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并持续识别高风险客户
或高风险账户,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包括客户属于政
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来自
高风险国家(地区)的,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在客户身份识
别要求的基础上应采取强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获取
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当提高信息的收集或更新
频率,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询问
与核实交易的目的和动机,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提高审批层级等,并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跟踪监测和分
析排查。


           第六章   信息系统和反洗钱数据、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以客户为单位,覆盖各项业
务(含产品、服务)和客户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及时、准确、
完整采集和记录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对洗钱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并根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持续优化
升级系统。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以支持洗钱风险管理的需要:
    (一)支持洗钱风险评估,包括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和客
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二)支持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等
反洗钱信息的登记、保存、查询和使用;
    (三)支持反洗钱交易监测和分析;
    (四) 支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支持名单实时监控和回溯性调查;
    (六)支持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调查。
    第五十三条 在保密原则基础上,公司根据工作职责合
理配置各单位、各岗位的信息系统使用权限,确保各级人员
有效获取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科技部门应持续强化数据治理,建
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
内外部数据,用于洗钱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反洗
钱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数据安全标准、满足保密管理
要求。
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设置信息壁垒,阻止或影响其他法人金融
机构正常获取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业务部门、子公司、境外机构等开展
定期或不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
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督促整改。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对象的绩
效考核和管理授权挂钩。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审
计评价,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
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审计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洗钱风
险状况相适应。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与其他审
计项目结合进行。
    公司保障反洗钱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
理和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
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针对内
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涉及重大问
题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洗钱风险管理工
作开展评价的,外部审计必须确保审计范围和方法科学合理,
审计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工作应当满足反
洗钱保密要求。
    第五十八条公司将反洗钱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洗钱风
险管理履职情况和业务部门、境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
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公司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
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
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处罚、涉及洗
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授权公司合规部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财通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怖 融 资 基 本 制 度 》( 财 券 合 规 字
[2014]33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