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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10-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
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
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听取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并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或股
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
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
知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除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
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监事以上述方式参与的,视为出席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
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