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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2016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2020-02-15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0-011
债券代码: 135253             债券简称: 16财通Y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2 月 26 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债券简称“16 财通 Y1”,债券代码“135253”。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2016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 财通 Y1(代码:135253)。
     3、发行规模: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
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6、票面利率:2016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票面利率为 4.60%。
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9、起息日:2016 年 2 月 26 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2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赎回权:于本次债券第 5 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
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一次性全额赎回本次债券。
    12、赎回日:若在某一个票面利率重置日或其后某个付息日,发行人选择
一次性全额赎回本次债券,则该票面利率重置日或其后的相关付息日即为本次债
券的赎回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赎回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2016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票面利率为 4.60%。
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25 日。截至
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20 年 2 月 26 日。
    三、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财通 Y1”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
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
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缴纳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
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四)本期债券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以下简称“6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
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
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
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自 64 号公告实施之日起,本期债券按照债券利息适用
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本公司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
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本期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处理,以财
税部门的相关认定为准。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居沈卫
       电话:0571-87925135
       传真:0571-87821418
       邮编:310007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人: 李骏涛
       电话: 0512-62938537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