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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0-07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7
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面值总额3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2020年12月16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3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560,377.36元(不含税金额)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88,439,622.6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
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6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
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12月16日,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国银行浙江省
财通证券股份有
                   分行杭州市高新       394878826645     3,790,566,037.74
     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支行
    注:上述专户金额中含部分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2,126,415.10元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高广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
603号)。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