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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宇                       联系电话:021-2026 2302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广伟                     联系电话:021-2026 23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7
号)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开发行了 3,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3,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788,439,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603
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财通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财通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
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
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财通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己与公司签订《关于财通证券股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之保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荐协议》,该协议己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
       所备案                               易所备案
                                            与财通证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财通证券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间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财通证券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及相关当事人无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及其董事、监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切实履行所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的关注和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财通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市公
 10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司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市公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司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及其控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报道,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淸;
                                            实不符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未发生
 15
       不当情形;                           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未发生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该等事项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按募集资金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18                                          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
        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要求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0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财通证券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宇




                        高广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