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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1-07-0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
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
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
制的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
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董
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与
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本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
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参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内幕信息的主办部门应及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分阶段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备案。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制的公司及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
照第六条。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对外报送
信息的部门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对外报送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决议、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
务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责任。
    公司因工作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承
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
列违规情形,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视情
节轻重对违反本办法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
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制的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
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控制的公司的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或控制的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
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
规发生冲突时,应遵照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办
法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有本
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 日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姓名/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名称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注3                  注4                   注5      注6          注7             注8




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
   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级单位确
   定。
     3.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