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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20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 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2-0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8
号”文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财通证
券”)已完成 A 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054,713,25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72,050,147.60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47,357,858.17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
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通证券 A 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3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分别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元)
财通证券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2020719920656321       4,150,131,887.73
  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
财通证券股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0010010120101060985    2,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
                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401380836650         1,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支行
注 1:上述专户金额中含部分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 2,774,029.56 元发行费用
注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下属分支机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
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2 日前/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
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期间内如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