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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
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
但不包括自营投资、做市投资、受托理财投资、因承销业务
产生的证券投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业务以及与公司(含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
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
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后,下同)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低于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六条 经营管理层研究、决定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委托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再根据额度判断是否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八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
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九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
文件(如有),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
资料。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
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
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
授权的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交易对手方签订投资合同
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
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
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
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
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指股
票和债券资产,下同)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
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
的当天应将其登记于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
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
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
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对外投资的日常
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会同相关部门向公司有关领导定期提供投资分析
报告。
   第十七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
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
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
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
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
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16 年 3 月 28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