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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
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
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
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
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
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
分之一,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
查后,由董事会以决议的形式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独
立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对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四)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
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程序: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
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
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
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
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
的;
    (二)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前辞职或被罢免的,
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浙江证监局和股东大会提供
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被免职、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额外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至第 5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6 项职权,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 1、2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0、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在 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兼任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
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措
施。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会议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
少”、“达”、“大于”、“高于”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
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 2016 年 3 月 28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