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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简称        财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叶强、陆小鹿         上市公司代码         601108
报告年度                2021年           报告日期         2022年4月2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927号)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公司”或“上市
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了3,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788,43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603
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2020年12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担任财通证券可转债公开发行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财通证券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5月19日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
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21年7月26日与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及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的《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
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中信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
荐机构”)作为财通证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权利义务。
         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通,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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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有关规定须公开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项。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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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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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出现该等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2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行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关注了公共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上市公
13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4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该等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5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6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有效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7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源的制度。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有效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
18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利益的内控制度。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19   储、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
                                            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施等承诺事项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违规
  20
       项,并发表意见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财通证券自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
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
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通证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财通证券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叶 强                      陆小鹿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