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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公司
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
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
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 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须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
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日前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
                             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或授权;(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或授
权不明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
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 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召开方式以
及会议议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依
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特别决议
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授予董 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
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
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需要。股东可以自由地在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
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相关规定就任,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
应当按照议案顺序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的两个不同议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该提案提交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前个
议案通过后,不得再对后个议案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2018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