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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22-05-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2022 年 5 月 20 日杭州
                                   目         录
会议议程                                                               2

会议须知                                                               4

1.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2.关于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

3.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8

4.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9

5.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7

6.关于确认2021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39

7.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4

8.关于核准2022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49

9.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1

10.关于审议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                           55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8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3

1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
                                                                      85
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审议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99

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6

16.审阅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108

17.审阅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110

18.审阅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112




                                        -1-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路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1102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黄伟建先生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与会股东、来宾情况

    (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会议议案

    (一)审议事项

     1.关于审议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确认 2021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核准 2022 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10.关于审议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审议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审阅事项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3.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五、记名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1.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2.填写表决票

    3.主持人宣布休会

    4.计票、统计,汇总投票结果

    5.主持人宣布复会

    6.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七、会议结束




                                 -3-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
利,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特通知如下:
    一、股东请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由
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二、每位股东每次发言请勿超过三分钟,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事项相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共审议 15 项议案,其中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议
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
记名投票的股东在第 1 至 14 项议案表决时,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
权”之一,并在表决票上相应意见前的方框内打“√”,如不选或多选,视为
对该项议案投票无效处理;议案 15 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在选举董事时,
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
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
部议案的表决申报。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投
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五、大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审议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
    我谨代表公司董事会作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
    2021 年,公司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
极参与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主动应对复杂内外
部环境,积极抢抓注册制改革推行、北交所设立、“凤凰行动”2.0
版实施等资本市场重要机遇,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常
态化疫情防控、“深耕浙江”2.0 版、财富业务转型、全面风险管
理、“数智财通”建设以及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年度各
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整体经营效益持续提升,业绩创出历史新
高,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2021 年度经营情况
    (一)业绩和资产保持连续增长,公司综合实力得到新提升。
    公司聚焦核心竞争力和业绩提升,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进一
步巩固。全年实现合并营业收入 64.08 亿元,同比基本持平;实
现归母净利润 25.66 亿元,同比增长 11.98%,创出公司历史新高,
公司 ROE 达到 10.68%;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较上年同期均
实现增长。分类监管评价连续 7 年保持 A 类 A 级。配股融资申

                                 -5-
请获审核通过,为公司下一步扩充资本金规模、打开发展空间夯
实了基础。集团重要成员永安期货成功上市,公司综合实力明显
提升。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获展业许可,财富管理转型增添新的有
力抓手。
    (二)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新作为。
    公司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使命,深入实施“深耕浙
江”,积极推进“凤凰行动”2.0 版助力计划,全面服务浙江经济高
质量发展大局,推动浙江新能、浙版传媒、永安期货等省属企业
上市。不断深化金融顾问制度,在临平等地试点打造县域综合金
融服务示范区,积极打造政企一体化服务新模式。统筹省金服会、
并购联合会等社会化平台功能,开展金融援疆、“凤凰行动”宣讲
会等系列活动,促进当地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和产业升级。
    (三)发挥专业能力构建正向生态,助力共同富裕展现新担当。
    公司围绕共同富裕展现国企担当,率先出台推进共同富裕 20
条举措,全力打造数字化金融产品中心,推出稳健产品体系,探
索改革现有收费模式,做优基金投顾服务;同时,积极创新投资
者教育模式,开展 600 余场投教“三个百”公益活动,成功获评国
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为导正行业生态贡献了专业力量。积极践
行普惠金融服务使命,牵头筹建的浙江省普惠财富管理研究院获
准设立,推进服务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金融机
构助力共同富裕的新路径、新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四)行业对标不断强化,主要业务条线发展获得新突破。


                             -6-
    公司推动各条线提高标杆,补足短板,业务竞争力得到全面
提升。财富管理业务稳中有进,两融业务收入创历史新高,机构
客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基金投顾、券结等创新业务平稳起步,
互联网引流和业务合作成果不断扩大,转型业务收入占比提升至
43%。投行业务收入增幅跑赢市场,排名从 31 位提升至 25 位左
右,股权项目储备数量和债券业务承销规模首次跻身行业前 20,
IPO 辅导家数、北交所在审项目数排名浙江省第一。自营业务深
化投研体系建设和大类资产配置,固收类投资规模接近翻倍,三
年平均资金收益率超过 10%,大幅跑赢行业。权益类投资三年考
核收益率和平均收益率均跑赢万得全 A。衍生品业务实现稳步开
局,新增衍生品名义本金 103 亿元。子公司在各自赛道提升核心
优势,合计对集团利润贡献度达到 51%。其中,永安期货行业龙
头地位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稳固。财通资管收入排名第 6,创历
史最好水平。财通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 1000 亿元,定增业务再
度领跑。财通资本政府产业基金管家定位突显,新增服务政府产
业基金 58 亿元;财通创新全年完成 5.8 亿元投资。财通香港净利
润增长超 50%。此外,公司研究所建设加速推进,核心团队逐步
到位。
    (五)“数智财通”建设深入推进,赋能管理提升和业务发
展打开新局面。
    公司以数字化改革为发展主线,积极深化数据治理工作,高
质量开展“全员数字化能力提升年”活动,实现全员数字化意识、


                             -7-
能力明显提升。全年累计推进 145 个应用项目的开发,上线应用
43 个,基本完成“数智财通”四梁八柱搭建,形成了一批标志性成
果。尤其是金服宝盘股系统,成为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工具,
全年签约 124 家上市/拟上市公司,新增托管资产超百亿元,在细
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六)“后台服务前台”精准赋能,集团化协同和管控能力
得到新增强。
    公司深化落实“后台服务前台”理念,为业务一线赋能助力,
提供有效支持保障。优化全员协同制度和机制,全年协同创收达
4400 万元,同比增长 29%。战略客户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新增
14 家战略客户。开展“风险意识和能力提升年”活动,完善全集团
风险数据治理体系,深化合规人员管理和反洗钱制度建设,集团
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管理,融资成本保
持行业优势,流动性管理和税务筹划取得积极成效。公司治理水
平不断提升,信披工作连续三年获上交所最高评级 A 级。
    (七)变革型组织建设破题起步,人才队伍和企业文化建设
取得新成效。
    公司把变革型组织建设和塑造变革能力作为新使命,加大改
革攻坚力度,激发创新活力动力。在财富、投行、人才、大监督
和金融科技等条线建立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牵头抓总和统筹协
调。平稳高效完成杭州地区分支机构改革,探索构建“拉近半径、
扁平化管理、前哨敏感”的新模式。推动人事薪酬和绩效考核机


                             -8-
制改革,持续开展干部竞聘、挂职和轮岗,推进“聚才”系列多层
次专业培训,推进子公司任职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立足上海第二
总部推进上海人才中心建设,加大高端人才和优秀团队引进力度
人才质量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在行业里率先开启“文化凝聚力提
升工程”,把 10 月 24 日确定为“财通日”,组织开展一系列活
动,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归属感和价值感。
    二、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赋予的职责,全年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包括现场以
及现场结合视频会议 7 次、通讯表决会议 2 次;共审议、听取了
58 项议案或报告,除年度和半年度会议有一些常规性议案外,还
涉及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会计政策变更、提名董事候
选人、聘任高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等议
案,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和决策;另
外,董事会还召集召开了 1 次年度股东大会和 3 次临时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提交了 21 项议案或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得到切实有
效地执行。报告期内,董事会具体工作主要有:
    1.进一步优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一是坚持加强党的
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建统领,严格落实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确保挥党委起到“把方向、
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二是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


                             -9-
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修订
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 年修订)》《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 年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
理办法(2021 年修订)》等治理制度,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购买履职责任险,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是充
分发挥内外部董事作用,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完成
了相关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的调整,确保董事会决策
机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各专业领域的优势,
为公司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四是严格落实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交所《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三年分红规划相关规定,圆满完
成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2.持续做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再获最高评级。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宣导,安排董监高等人员参加证监会、上
交所相关培训,并积极组织内部专项培训,切实提升董监高等人
员的信披意识及规范运作意识。二是高效透明开展信息披露,提
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全年完成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对外公
开披露文件合计 130 余份,做到无更正、补充,确保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内容和形式的合规性,有效维护和保障全体投资者利
益。三是按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未发生重大事项
信息泄露事宜。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连续三年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考核最高评价“A”。


                             -10-
    3.加强 4R 管理。一是与监管机构保持良性沟通,积极配合
监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管部门的专题调研和询问,及时掌握
监管动向。二是与投资者建立双向沟通机制,通畅投资者热线,
并落实专人接听;全年在线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与投资者沟通
畅通;指导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保障投资者参会权、知情权,
积极维护其利益。三是合理引导机构投资者价值认同,努力提升
公司的影响力。做好机构投资者接待,协调并配合机构投资者完
成相关咨询和调研工作,四是维护好媒体关系,做好公司新闻媒
体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好公司信息出口关,全面树立和塑造公司
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4.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分工,严控关联交易风险,积极维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上线关联方管理平台,定期
做好关联方名单的维护和更新,认真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程序,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严格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做好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授权审批,独立董事就
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表事前意见和独立意见,确保程序合法
合规。四是根据要求向证监会按时报送关联交易数据,并做到对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交易进行严查管控。
    5.加强董事及高管队伍建设。报告期内,根据监管要求及公
司发展需要,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人员结构进行了优化与调
整:一是调整董事会部分人员。更换了 2 名股东代表董事和 1 名


                            -11-
独立董事,现有董事会成员结构合理,能够代表大股东、中小股
东及公司等各方利益,保障董事会正常运行和科学决策。二是优
化经营管理层结构。新聘任 1 名总经理,促使高级管理人员队伍
更加专业化、合理化。
    6.顺利完成配股再融资发审工作。通过多方努力,克服有关
困难,积极完成公司配股再融资项目启动、申报、审核等相关工
作:一是组建配股工作小组,完成中介机构招标遴选,明确配股
融资项目工作团队。二是先后完成配股申报文件报送、更新以及
监管意见函的申领工作。三是分别完成二轮反馈意见回复回复,
并妥善完成初审会、发审会上会相关工作,成功通过发审会审核。
确保顺利获得发行核准批文,最终实现配股顺利发行上市,有力
补充公司资本金。
    7.稳步推进债务融资并优化债务结构。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推动公司各项业务进一步快速发展,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提升股东回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董事会审时度势,在
科学研判市场形势的基础上,把握住了良好的发行时间窗口,有
效降低了融资成本。完成 37 亿元人民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5
亿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5 亿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次级
债券、200 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此外,公司妥善安
排付息、本金兑付等相关工作,以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2-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并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主任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
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履职,全年组织召开
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合计 14 次,相关委员均积极参加会议,有
效发挥各自专业领域特长,对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了专业化
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保障董事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和
规范运作。
    (三)董事履职及薪酬情况
    1.履职情况。2021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公司董
事全部出席各次会议,除少数董事因工作原因委托出席个别会议
外,其他董事均亲自参加了历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依据《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充
分保障各类股东行使权力,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未发生侵害中
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公司全体董事对历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各项决议均获得通过。
    2.履职评价情况。2021 年,董事会全体成员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按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专业
特长,审慎参与决策,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全力支持经营管理
层的工作,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推进公司法人治


                            -13-
理、可转债、配股、反洗钱等重要经营决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
作用,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大决策的科学有效,切实维护了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薪酬发放情况。根据公司董事薪酬相关规定,公司内部董
事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按省财政厅核定的相关标准执行,职工
董事的薪酬按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独立董事按 15 万元/
年/人的标准发放,其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2021 年,
公司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按上述标准领取了相关薪酬或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按规定
及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关会议,就会议
审议事项向会议作相关报告或说明,并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等各项决议,全面推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深
化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积极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持续推动公司长期稳
健发展。
    三、公司 2022 年工作计划
    2022 年,日趋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不改全球经济持续复苏大
势,但疫情持续扰动、宽松政策退出和周期性力量反弹减弱等因
素,我国经济稳增长压力依然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了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经济工作基调,围绕“稳”与“进”细致安
排宏观政策,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行业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14-
公司将以党建统领为主线,实施三大目标聚焦聚力行动,在服务
大局上强化担当、在争创一流上对标进位、在除险保安上夯实基
础,进一步展现省属券商的担当作为;实施三大能力变革行动,
以创新转型活前台,以提质增效强中台,以双融共促稳后台,进
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施三大治理机制创新行动,创新完
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提质增效机制,进一步激发干
部员工的创新活力。公司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任务:
    (一)切实加强政治引领和文化引导,全面落实“全企一体、
双融共促”要求,持续转化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丰富成果。一是
全面强化政治生态建设。打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认真做好
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各项工作。二是全面实施“红色引
擎双融强基工程”。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全面过硬,力争
在再创 2-3 个基层党建特色品牌。三是全面深化“清廉财通”纵
深推进。深化落实“五张责任清单”监督责任和从严治党“四责协
同”实施办法,持续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深化落实
“一岗双责”要求。四是全面推进文化品牌与战略发展融合。不断
丰富文化宣贯载体,持续打造文化精品工程。持续推进乡村振兴
工作,统筹“一善染心”公益活动,切实履行国企责任担当。
    (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构建财富管理全链条服务体系,
打造数字化、多样化、生态化的产品体系,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
基本盘。一是高标准建设数字化金融产品中心和专业化投顾队伍。
积极推进产品中心数智化改革,实现客户需求与资产配置策略的


                             -15-
高度匹配,重点打响“赢家 30”品牌。积极推进基金投顾业务,持
续打造以资产配置为核心能力的专业化、获客型投顾队伍。二是
全方位建设机构客户服务体系,打造一站式需求对接和综合服务
平台。深入推进金服宝盘股系统功能迭代,不断获取企业机构和
高净值客户。大力发展券结业务,培育做大托管业务。创新推广“信
用业务+”业务模式,拓宽国有平台和企业客户服务深度。三是大
力度推动分支机构提质增效。优化经营策略,打造差异化竞争优
势和标杆式服务体验。大力推进业绩靠后和持续亏损网点的提质
增效。四是深层次推进服务共富模式创新。开展财富管理助力共
同富裕专项行动,助力山区 26 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做强投资者
教育构建正向财富新生态,提升“财通赢家”品牌影响力。
    (三)深化落实“深耕浙江”战略,全面增强综合金融服务
能力,打造积极向上、业绩出色、受人尊重的本土投行。一是以
综合金融服务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打造投行服务新优势。深入推
进“凤凰行动”2.0 版助力计划,全面推进临平综合金融服务示范
区建设,加快推进金服宝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打
造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金名片。全面加强与省并购联合会的平台合
作、资源共享,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二是以实施三个
专项行动为重点,打造区域深耕新优势。全面推进北交所对接专
项行动。全力推进高评级债券专项行动,全力支持高评级债券竞
争性销售。全速推进区域市占率补短板专项行动,复制推广深耕
浙江的经验模式,加快完善团队和业务布局。三是以“数智投行”


                             -16-
建设为抓手,打造项目质控新优势。主动适应注册制要求,处理
好创新展业和防范风险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投行执业质量,压紧
压实“看门人”职责。
    (四)加大战略投入和投研联动,全力推进集团化投研体系
建设,提升财通研究的综合实力。一是全面实施研究所振兴工程。
构建利于投研人才孵化发展的平台,坚持业务导向,建立差异化
的研究体系,充分参与卖方市场竞争,初步创树财通研究品牌。
二是着力做强做优自营投资。同步推进“数智投研”系统建设和投
研团队建设,持续完善自营投研体系。坚持稳字当头,进一步加
强风险防控,推动投资规模和盈利水平同步提升,提升自有资金
投资的安全收益率。三是切实加强集团化投研联动。
    (五)进一步发挥好数字化改革的赋能作用,纵深推进“数
智财通”建设,持续打造重大标志性成果。一是瞄准规划目标,
加快形成第二批标志性成果。全面开展数字化赋能提质增效专项
行动。加强存量成果的迭代升级和推广应用。二是瞄准效益提升,
加快推动各类成果业务转化。。三是瞄准机制优化,加快构建数
字化改革的良好生态。优化母子公司协同机制,加强制度设计联
动和系统功能对接,在更大场景中整合集团资源,形成多跨业务
的应用场景。
    (六)以打造变革型组织为主要推动力,全方位重塑组织新
形态、干部好状态,激发各业务单元、业务团队的创新活力。




                            -17-
一是稳步推进各条线变革型组织建设。重点启动财富、投行、金
融科技等条线组织变革,做到成熟一个、推动一个。二是持续深
化人事薪酬和绩效考核改革。推动“选、用、育、留”各环节系统
性重塑,提升干部人才工作整体智治水平。更加注重跑赢市场和
长效激励,推进中长期激励机制破题。做实上海人才中心功能,
针对业务短板精准引进一批头部团队。三是持续强化服务支持保
障。加快落地更多业务协同标志性成果。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管
理,科学配置及使用公司资金。进一步强化工会、团委等群团组
织合力,增强公司发展动能。
    (七)紧扣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双轮驱动”,不断提升完
善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一是以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建立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二是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和通俗易懂,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障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进一
步维护跟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四是推进公司配股发行工作,科学合理使用好募集资金,并提高
资金效益。五是强化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完成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
用,确保重大决策科学规范,健全董事会决议跟踪反馈机制;更




                             -18-
有针对性地组织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公司正处于最好的发展时期和发展环境,具备实现高质量发
展、争创全国一流的基础和条件。公司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
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更大的勇气革故鼎新,以更强的毅力攻坚克
难,以更实的作风干事创业,以更多的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
开创公司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
范区贡献力量!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审议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 年是党的百年华诞和“十四五”开局之年,公司认真贯
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主动应对复杂竞争环境,积极抢
抓市场机遇,较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归母净利润创历史新高。
公司监事会勤勉尽职,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牢牢贯彻公司数
字化改革战略,持续深化监督协同机制,有效促进监督工作提质
增效,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公司平稳健康发
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2021 年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2021 年,公司监事会融入数字化改革主航道,聚焦“减负、
增效、赋能”的工作目标,牵头推进大监督体系“数智监督”系
统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内部协同模式,提升监督管理效能,组
织开展多部门联合调研检查,促进公司监督工作精准赋能业务发
展。
    (一)明确“十四五”目标,推动大监督体系数字化改革
   2021 年,监事会牵头大监督体系各部门,研究制定一规划、
一方案,即:“十四五”专项子规划和“数智监督”数字化改革


                                -20-
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大监督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
举措,提出量化、清晰、具体的大监督体系建设目标清单、要素
清单和任务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数智监督”实施方案,聚
焦“监督一屏掌控、数据一键获取、预警一有即出、管控一贯到
底”的设计目标,牵头推进“天目”系统建设,基本构建完成基
于共享、画像、协同三大功能的系统框架,实现“天目”系统 1.0
版本上线试运行并迭代升级。
    (三)加强大监督体系内部协同,精准赋能公司业务发展
    监事会践行公司“后台服务前台、前台服务客户” 的理念,
以深化大监督体系协同为切入点,针对重点业务部位、重要风险
事件,探索建立大监督联合检查机制,在“减量提质”上取得明
显成效。一是“最多检查一次”。按照“同一检查对象每年度最多
开展 1 次现场检查”的原则,组织统筹各监督职能部门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共减少重复检查 23 次,切实为基层“减负”。二是组
织实施重大项目联合检查。公司监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合
规部、信用业务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全面风险评估,共同出具《融
资融券业务全面风险评估报告》;启动重大风险事件问责调查程
序,多部门共同成立专门小组,深入追踪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
问责意见。三是开展专项调研活动。组织开展公司协同管理调研,
提出完善公司协同管理机制的建议;开展“业绩提升”走访调研,
找困难、解难题,共征集分公司意见或建议 8 项。
    (三)监督董事、高管履职,关注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21-
    2021 年,监事会列席了 7 次董事会现场以及现场结合视频会
议、审阅了 2 次董事会非现场会议材料,出席了 4 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董事发
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进行重点关注。此外,监事会主席列席公
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监事会成员
列席反洗钱工作会议,认真听取、审议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对
董事会、经营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3
位职工监事密切结合稽核审计、风险控制和监事会办公室等监督
岗位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跟踪、推动公司重点工作
的有力执行。同时,以离任审计为抓手强化董事、高管履职行为
监督,全年组织完成了对原公司总经理等 4 名高管的离任审计。
    监事会认为,一年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层等治
理主体均依法依规运作,公司董事会有效发挥决策主体功能,全
体董事忠实、勤勉、审慎履行法定职责,认真研究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董事
会重大决策部署,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有力组织实施公司经营
发展各项规划任务。在公司管理层领导下,归母净利润创历史最
佳水平,全年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资产损失,有效促进了
公司价值创造和股东权益。报告期内,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审阅定期报告,深化公司财务监督

                           -22-
    2021 年,监事会密切关注公司年审机构选聘流程,调阅审计
委员会会议记录,加强与年审中介机构的交流沟通,对公司年度
报告的编制过程、重大财务事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根
据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
日常监督掌握的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分别对年度内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此外,由监
事会办公室出具定期财务监督评价报告 2 次。
    监事会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关
联交易并披露信息,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召开监事会会议,独立提出审议意见
    2021 年,监事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30 项议案,
重点监督公司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和会计政策等重大财务事项,
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管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性等内部控制
情况,并对监事会成员变更以及监事会制度修订等重要内部事务
按程序进行了决策。
    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过程均完整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存档,
相关会议决议情况均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23-
    (六)监事履职尽责和薪酬情况
    2021 年,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因工作调动辞任,监事会按照法
定程序及时补充 1 名新成员并选举新任监事会主席。报告期内,
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进行了 1 次工作报告,全面客观向股东介
绍 2021 年度监事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对全体股东负责,接受全
体股东监督。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均忠实勤
勉审慎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并发表意见,依法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了解公司重大经营事
项并建言献策,积极履行反洗钱等其他监督职责,与董事会、经
营层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
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禁止的行为。
    监事薪酬方面,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薪酬发放标准按《浙
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
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6﹞35 号文)执行,职工监事按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另有 1 名股东监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
    二、2022 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2 年,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有的超出预期,
宏观经济形势更为严峻复杂,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面临的风险和挑
战加大。公司监事会将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监督,
加强与董事会、经营层的协调配合,坚持“创一流、促发展、防

                            -24-
风险”一体推进,持续深化大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工
作协同,提升监督履职专业能力,有效服务保障公司战略落地。
    (一)进一步厘清职责加强协同
    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完善大监督体系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加强风险防控的工作协同,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抓手促进大监督各
个部位充分融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找准定位,把握职责,在发
挥各自专业分工优势基础上,更加积极主动地对接大监督平台、
更有效地开展专业工作,在整体协同中提升专业能力和履职水
平,避免本位主义、闭门造车、以邻为壑。一是压实大监督体系
“三道防线”责任,有效落实前台主体责任、中台控制责任、后
台监督责任,既要看规定动作是否做了,更要看动作是否做到位、
有实效,确保三道防线每一层级“问得深、查得细、核得严、防
得住”,实现压力层层传导;二是建立监督工作定期会商机制,
各监督职能部门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和重大关注事项,实现内部信
息和工作成果充分共享,促进监督信息交叉比对、整合,形成完
整画像;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协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合规排查
等工作协同,做到事前内部通知、事后内部通报,同时,“问题
不放过、经验不浪费”,建立重大业务风险联合总结机制,大监
督各部门都要把自身摆进去,从风险事件中吸取教训,查摆自身
履职和协同工作中的不足,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控能力。
    (二)加快数智监督建设
    信息越充分,监督越精准;数据越齐全,监督越高效。数据

                             -25-
治理是数智监督的基础。要持续深化公司数据治理工作,破除部
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之间的数据壁垒,真正实现数据的
互联互通互用。着力推进数智监督的流程和机制创新,破解传统
监督管理模式下“九龙治水”的难题,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打
通底层数据、再造业务流程,建立起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
多跨协同机制,推动内部流程机制的优化,实现监督工作“以部
门职能为中心”向“以共防风险事件发生为中心”转变,“单一
监督部门行使职能”向“大监督整体协同监督工作”的转变。重
点是加快大监督“天目”系统建设,在共享、画像和协同三大功
能架构已成型的基础上,协调统筹风控、合规、审计等专业监督
职能部门共频同步推进专项子系统的迭代更新和配套完善,加快
开发“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控专业子系统并实现与天目系统的
对接。同时,共同研究明确主要业务单元、子公司风险画像的指
标体系和算法模型,实现各部位风险水平的定量评估和量化比
较,做到风险防控分级管理和精准定位。
    (三)提升监督履职专业能力
    随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监事会工作的专业
化程度和责任压力也越来越高。公司监事、监办人员必须紧跟形
势,与时俱进,及时了解公司发展业态的新知识,熟悉监管部门
各项政策法规文件,不断丰富法律法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等
知识,持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公司监事如果不够专业、
不明法规、不得方法,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科学有效运作,更

                            -26-
为自身带来履职责任风险。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促进监事会成
员持续学习、提升能力。一是要开展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外部
渠道或内部资源开展关于公司治理、监事会履职、财务监督等方
面的学习培训。二是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关注监事会履职
相关的核心法律规范,以及与行业相关的最新法规政策。三是要
开展业务知识学习,促使监事会成员深入业务一线,学习新业务、
新方法,转换监督视角,转变监督思路,以更贴近服务业务发展
的角度来开展监督工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
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其中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已经2022年4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报摘要于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年报全
文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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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四


           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
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第一部分 总体经营情况概述
    2021 年,证券市场整体稳中向好,局部表现走弱。一是市场
交投活跃,两融规模稳步攀升。全年 A 股累计双边日均交易额
2.27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年末两融余额 1.83 万亿元,较年初
增长 13%,推动券商经纪与信用业务业绩增长。二是股债承销“一
增一减”,券商投行业务总体小幅增长。注册制改革红利持续兑
付,券商股票承销额 1.50 万亿元,同比增长 20.75%;城投债发
行监管收紧,承销收入同比下降 9%。三是股市行情分化、债指
表现强劲,券商自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A 股中证 1000 指数涨
幅 20.52%、沪深 300 指数跌幅 5.20%,蓝筹股估值下行、大小盘
风格各异;债市熊牛切换,中债综合净价指数收涨 1.45%。从券
商业绩来看,受益于多业务条线发展向好,证券行业业绩明显改
善,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统计,140 家券商(非合并报表口径,
含证券类子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5,024 亿元,同比增长 11%;
累计实现净利润 1,911 亿元,同比增长 21%。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


                                 -29-
并报表口径)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64.08 亿元,同比下降 1.84%;
发生营业支出 33.59 亿元,同比下降 9.9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 25.66 亿元,同比增长 11.98%;当年实现每股收益 0.71
元,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0.68%。

                      第二部分 总体经营情况说明

     一、经营业绩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2020 年      同比变动
 一、营业收入                             640,761.04   652,804.06      -1.84%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342,627.07   298,426.74     14.81%
          利息净收入                       81,851.71    82,495.71      -0.78%
          投资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      208,530.57   270,133.54     -22.80%
          其他收入                          499.311       465.04       7.37%
 二、营业支出                             335,926.94   372,857.12      -9.90%
     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                   4,048.83     3,205.87     26.29%
              业务及管理费用              334,781.06   323,210.78      3.58%
              信用减值损失                 -3,082.73    46,263.74     不适用
              其他业务支出                   179.79       176.73       1.73%
 三、利润总额                             302,945.82   276,887.49      9.41%
 四、净利润                               256,311.21   229,185.79     11.84%
 五、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56,617.53   229,159.66     11.98%
 六、每股收益(元)                             0.71         0.63     12.70%

 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68%       10.53%    增加 0.15

                                                                    个百分点
    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640,761.04 万元,同比下降 1.84%,其中:


                                   -30-
手续费净收入 342,627.07 万元,同比增长 14.81%;利息净收入
81,851.71 万元,同比下降 0.78%;投资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
208,530.57 万元,同比下降 22.80%。
    全年营业支出 335,926.94 万元,其中业务及管理费开支
334,781.06 万元,同比增长 3.58%。
    全年实现净利润 256,311.21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为 256,617.53 万元,同比增长 11.98%。实现每股收益 0.71 元,
同比增长 12.70%。

    二、财务状况列示

                                                          单位:亿元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同比变动
          总资产                1,104.25         966.59       14.24%
          总负债                  852.07         732.02       16.40%
          净资产                  252.17         234.57        7.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52.05         234.48        7.49%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1,104.25 亿元,同比增
长 14.24%;负债总额 852.07 亿元,同比增长 16.40%。年末净资产
252.17 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 252.05 亿元,同比增长
7.49%。
           第三部分 母公司经营实绩及财务状况说明
    一、经营成果情况
   (一)经营成果概况
                                                           单位:万元

                                -31-
            项      目      2021 年             2020 年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465,870.42       475,419.14             -2.01%

            营业支出            237,626.34       269,408.26            -11.80%

            利润总额            226,429.67       203,242.54             11.41%

             净利润             196,656.46       167,517.80             17.39%

           (二)营业收入情况
      1.整体营业收入情况
      2021 年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65,870.42 万元,比上年减少
9,548.72 万元,同比下降 2.01%。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465,870.42        475,419.14                -2.01%
其中:经纪业务净收入              139,798.52        123,016.06                13.64%
     投资银行业务收入               63,984.90        56,610.20                13.03%
     利息净收入                     72,482.91        71,731.74                1.05%
     投资收益                     253,629.53        154,722.40                63.9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67,196.68        66,829.65                不适用
     其他收入                          499.31             464.71              7.45%

      2.主要项目变动分析
      2021 年,受证券市场影响,公司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相对稳
定,投行业务排名进一步提升,业绩总体表现稳健。具体来看,
营业收入主要项目变动分析如下:
      (1)母公司经纪业务净收入为 139,798.52 万元,比上年增
加 16,782.46 万元,增长 13.64%。一方面,市场交易量同比大幅

                                    -32-
增长,公司代理买卖交易佣金净收入同比增加 5,422.56 万元。另
一方面,公司财富管理转型持续深入,代销金融产品销售收入同
比增加 9,819.49 万元。
    (2)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 63,984.90 万元,比上年增
加 7,374.69 万元,增长 13.03%。一方面,注册制改革推动承销金
额与数量均大幅增长,股票承销收入同比增长 61%。另一方面,
受城投债发行政策持续收紧的影响,公司债券承销规模收入同比
下降 3%。
    (3)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计为 186,432.85
万元,比上年减少 35,119.20 万元,下降 15.85%。从母公司自营
业务收益来看,自营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权益类投资受蓝筹股估
值回撤影响收益率同比下降、固收类投资收益率仍保持高位。从
联营企业投资收益来看,公司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实现 50,167.95
万元,同比增长 18.01%。其中,永安期货受益于客户权益扩大、
子公司表现向好等因素,净利润同比增长 14.01%;财通基金公
募与专户规模同步增长,净利润同比增长 27.97%。
    (4)母公司利息净收入为 72,482.91 万元,比上年增加 751.17
万元。一是融资融券业务日均余额同比增长,两融利息收入同比
增长 17.90%;股票质押“保质量、控增量”,规模与收入均同比下
降。二是公司因业务规模扩张,有序增加负债规模,全年负债利
息支出同比增加。三是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因市场交投活跃和客
户规模扩大而提升。


                             -33-
   (三)营业支出情况
    2021 年母公司发生营业支出 237,626.34 万元,比上年下降
31,781.92 万元,下降 11.80%。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同比变动
营业支出                    237,626.34      269,408.26        -11.80%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        236,279.59      221,875.73         6.49%
     信用减值损失             -2,042.24      44,879.85       -104.55%
     税金及附加                3,209.20       2,475.95        29.61%
     其他业务支出               179.79          176.73         1.73%

    2021 年,母公司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236,279.59 亿元,同比增
长 6.49%。一方面,大财富条线、投行条线、金融科技条线人才
引入战略推进,人力成本同比增长。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布局深
入、全国性网点建设提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房租费同比
上升。母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大幅减少,主要系年内两融规模
保持稳定、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下降。
   (四)捐赠支出情况
    2021 年,母公司共计发生捐赠支出 1,790.68 万元。其中,乡
村振兴投入 495.68 万元,包括“一司一县”精准扶贫项目支出 270
万元;协助浙江证券协会帮扶西藏尼玛县尼玛镇塘鲁村桥梁建设
投入 60 万元;天台县雷峰乡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帮扶支出
50 万元;“千企结千村”行动捐助 50 万元;“东西部对口扶贫项目”
支出 40 万元;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塔坛寺村帮扶支出 20 万元;
其他支出 5.68 万元。社会公益捐赠 1,295 万元,包括向西湖大学

                               -34-
捐赠 1,000 万元;“中华古籍保护”公益项目支出 100 万元;向浙
一医院捐赠 100 万元;向浙江普惠财富管理研究院捐赠 50 万元;
助力“融金融情金融服务进天山”援疆 30 万元;向浙江省残疾人
福利基金会捐款 10 万元等。
    二、财务状况
                                                                           单位:亿元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同比变动
       总资产               1,059.80                 928.24                   14.17%
       总负债                833.52                  714.02                   16.74%
       净资产                226.28                  214.21                    5.64%
       净资本                165.86                  165.53                    0.20%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资产总额为 1,059.8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4.17%;负债总额为 833.52 亿元,较上年增长
16.74%;净资产 226.28 亿元,较上年增长 5.64%;净资本 165.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0.20%。

                  第四部分 子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021 年,主要子公司经营业绩(合并口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子公司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9,897.91         45,624.90   123,467.88         23,692.41

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12,908.13          4,025.98      16,758.06        1,726.11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7,045.23          3,032.63       5,601.88        1,254.30


                                       -35-
                                 2021 年                        2020 年
      子公司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2,680.50         27,769.47    38,679.83       31,223.55


 注: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所列金额为港币金额。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3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
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566,175,327.88
元,其中母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 1,966,564,646.88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2021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分别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交易风险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各
196,656,464.69 元,合计金额为 589,969,394.07 元。2021 年公司
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 717,800,000.00
元,另支付永续次级债利息 23,026,150.00 元后,加母公司年初未
分配利润 4,710,853,493.66 元,年末母公司未分配的利润为
5,346,622,596.47 元。根据规定,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部分不得用于现金分配,因此年末母公司可用于现金分配利润
5,199,018,923.29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投
资者利益,建议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截至 2022


                                 -37-
年 4 月 12 日总股本 4,643,729,9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928,745,982.00
元。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占 2021
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6.19%。
    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
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3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六



               关于确认 2021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依法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有关业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包
含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报
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1.证券和金融服务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支出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年(元)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期货交易服务            41,494.81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代理销售业务            15,205.70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6,331.19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18,007.42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10,574.02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14,422.85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61.45
杭州财通月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1,764.04
业(有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                         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32,639.8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代销基金产品服务       3,630,141.51
                                   提供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41,547,939.93
                                   服务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承销及财务顾问服务       666,981.12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承销保荐服务             887,473.25


                                      -39-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141,509.43
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提供承销及财务顾问服务             332,075.4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服务                10,998,139.89
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提供管理服务
                                                                   688,679.25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胜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提供管理服务
                                                                   795,805.62
业(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月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提供管理服务
                                                                   357,536.84
业(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尤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
                                                                   332,986.75
(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金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
                                                                   117,924.53
(有限合伙)
绍兴市上虞区财通春晖股权投资基   提供管理服务
                                                                   429,339.62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义乌通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提供管理服务
                                                                   147,583.12
合伙)
金华市民营企业稳健发展投资合伙   提供管理服务
                                                                   102,359.60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富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
                                                                   117,925.99
(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恒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
                                                                   930,474.34
(有限合伙)
长兴泰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提供管理服务
                                                                 2,095,171.10
合伙)
海盐智汇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提供管理服务
                                                                   676,143.45
限合伙)

2.关联租赁支出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22,082,363.43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租赁                 613,821.10


3.对关联方投资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长兴泰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增加      32,500,000.00
兴产财通(湖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投资增加        2,000,000.00
  限合伙)
海盐智汇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增加           10,000.00


                                    -40-
杭州财通海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投资增加           10,000.00
  伙)
东阳市冠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增加        3,700,000.00
杭州财通月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投资减少       -4,720,000.00)
  限合伙)
义乌通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减少       -1,015,732.60)

4.自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利息收入           999,554.80

5.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卖出回购利息支出           17,984.93

6.自关联方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        28,231,874.43
                                                 购买关联方发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74.00
                                                     的金融资产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外期权合约浮盈
363,661.50 元。
7.自关联方取得的股利收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到股利分红         80,301,764.71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股利分红          1,351,500.00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股利分红          1,611,826.50

8.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1 年(单位: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529.34


9.存放于关联方款项
关联方                            项目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元)
永安期货                        结算备付金                           163,111,354.08
永安期货                        存出保证金                             37,257,156.15

10.购买关联方发行的金融资产余额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元)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购买关联方发行             22,566,549.91


                                        -41-
                                          的金融资产
                                      购买关联方发行
财通基金                                                             302,128,992.90
                                          的金融资产
                                      购买关联方发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425,342.47
                                          的金融资产

11.关联方持有由本集团作为管理人募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及基金份额
关联方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57,742,490.21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8,278,531.65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5,472,967.68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0,00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9,998,558.33
关联自然人                                                             8,346,982.26


    二、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元)
关联方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864,334.33        43,216.72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30,000,000.00     1,500,000.00
杭州财通胜遇股权投资基金合
                                应收账款          425,243.63          21,262.18
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应收账款     1,460,000.00            182,5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绍兴市上虞区财通春晖股权投
                                应收账款          455,100.00          22,755.00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财通盛穗股权投资合伙企
                                应收账款          617,515.50         166,435.13
业(有限合伙)
   2.应付项目
关联方                                 项目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元)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负债                     1,959,183.67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款                          3,096.41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款                          3,069.21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款                       187,187.03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款                            586.50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款                       286,868.8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买卖证券款                    36,656,226.94
杭州财通月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代理买卖证券款                          3,323.01


                                    -42-
企业(有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                代理买卖证券款              528,947.88


     三、关联交易的影响
     2021 年,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
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参考
市场价,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
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
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
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回避表决。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4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七


               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依法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有关业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包
含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
的实际情况,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日常经营业
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在2022年度及
至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
预计,具体如下:
                                                       预计本年度交易上限
序号      交易事项                交易内容
                                                           及相关说明
1       代理买卖证券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交易 因交易量难以预计,以
        交易服务     服务,并收取佣金及手续费等       实际发生数计算

2       接受期货交易 公司接受永安期货提供代理买卖期货 因交易量难以预计,以
        服务         交易服务,并支付佣金及手续费等   实际发生数计算

3       出租交易席位 公司向关联方出租交易席位,按照交 因交易量难以预计,以
                     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佣金收入     实际发生数计算




                                    -44-
4    代理销售金融 公司代理销售关联方的基金产品及其 因代理销售的基金等
     产品         他金融产品,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收取 金融产品规模难以预
                  销售服务费                         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5    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向永安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并收取一定佣金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算
6    关联方购买公 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股权、债券(含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司发行或管理 次级债、公司债、收益凭证)等金融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的金融产品   产品,或认购由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 算
                  (含资管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管理费等费用
7    公司购买关联 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的股权、债券等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方发行或管理 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关联方管理的金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的金融产品   融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 算
                  费等费用
8    向关联方提供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投资咨询服务 收取服务费用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算
9    接受关联方提 公司接受关联方投资咨询服务,并支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供投资咨询服 付服务费用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务                                              算
10   提供承销保荐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专业化的承销保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及财务顾问服 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投资银行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务           服务,并收取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 算
                  费用
11   接受代销等承 公司在承销融资产品时,接受关联方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销业务相关服 提供的代销等承销业务相关服务,并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务           支付服务费用                       算
12   接受关联方担 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服 担保规模将以公司实
     保           务                                 际需求为准,担保费率

                                   -45-
                                                      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13    公司直接投资 公司通过直投业务,投资关联方股权, 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
      关联方       并支付股权认购款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算
14    向关联方租赁 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为满足业务 按照市场化原则支付
      房屋         经营需要,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用于经 租金
                   营活动,支付房屋租赁费及物业费
15    与关联方共同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企业、购买资 因共同投资规模、投资
      投资         产、投资建设、认购金融产品等交易   方式、收益率等难以预
                                                      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6    与关联方之间 关联方作为对手方,公司与关联方之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
      证券和金融产 间进行证券、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 法预计,证券和金融产
      品、金融衍生 等交易,交易包括证券回购、证券转 品交易量难以预计,以
      品等交易     让、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           实际发生数计算
17    向关联方提供 关联方通过公司提供的场外市场交易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
      场外交易服务 服务进行股权、债权等金融产品的转 法预计,场外市场交易
                   让,公司根据交易规模等收取费用     量难以预计,以实际发
                                                      生数计算
18    与关联方之间 公司与关联方互为对手方,公司与关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进行资金交易 联方之间进行同业拆借、债券借贷、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债券回购、现券买卖、同业投资、同 算
                   业存放等。
19    为关联方提供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管理服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
      管理服务     务,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算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
     (一)控股股东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金控”)是本公司的控

                                  -46-
股 股 东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29.16% 。 浙 江 金 控 注 册 资 本
1,200,00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型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
     (二)其他关联方
     1.关联法人
     除上述控股股东外,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以及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2.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间接控股
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
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


                                  -47-
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公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
   3.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
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
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回避表决。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4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八



         关于核准 2022 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对
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
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
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
    公司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相关事宜,确定 2021 年自营权益类证券
及其衍生品投资业务额度不超过 2020 年净资本的 50%;自营非
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业务额度不超过 2020 年净资本的
400%; 2021 年底,上述两个指标分别为 6.96%和 265.49%。
    根据公司 2022 年工作安排,结合 2022 年市场行情判断,并
考虑一定弹性,提出如下 2022 年证券投资额度建议:
    2022 年度公司证券投资额度不超过中国证监会各项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限,其中,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
业务额度不超过 2021 年末净资本的 6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
其衍生品投资业务额度不超过 2021 年末净资本的 500%;授权公
司经营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
规定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额度内调整公司证券投资自营业务
规模。

                                 -49-
    “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包括:债券、非权益类基金、国
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换、非权益类期权、外汇衍生品、大
宗商品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单一产品、集合及信托等产品等。
    “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包括:股票、权益类基金、股指期
货、权益互换、权益类期权等。
    上述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
生品的范围和投资规模计量口径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
种清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0 号)等监
管标准确定。如自营投资监管规定的分类标准、计量方法等发生
变化,公司应以最新外部监管规定为准。
    上述额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市场波动的特点
所确定的自营投资额度上限,其总量及变化并不代表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对于市场的判断。实际自营投资额度的大小取决于执
行自营投资时的市场环境。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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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九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 年,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了审计机构选聘,经
公司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公司总办会、党委会同意,聘请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服务期限为 2021 年-2023 年。公司拟继续选
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
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
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
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199 人,注册会计师 977 人,其中签署过证
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10 人。


                                 -51-
    毕马威华振 2020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34 亿
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1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
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57 家,上
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3.56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
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
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
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毕马威华振 2020 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家数为 15 家。
  (二) 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
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
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 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 项目信息
  (一) 基本信息


                            -52-
    毕马威华振承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黄小熠先生,2007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
师资格。2003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从 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小熠先生近三
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女士,1998 年取得中国注册
会计师资格。王国蓓女士 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
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从 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王国蓓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0 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金乃雯女士,1995 年取得中国注册
会计师资格。金乃雯女士 1992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金乃雯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4 份。
  (二)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
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 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


                             -53-
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 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
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
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按照市场原则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 2022
年度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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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关于审议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
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规定》”)。
文件就准入条件、准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公司为符合准入硬
性条件的 26 家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科创板股
票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并开展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场概况
    目前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尚未正式推出。2022 年 1 月 1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邀请了 28 家证券公司就关于开展科创板股票做
市交易进行了动员及交流。各券商均对参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
业务表达了积极意愿。鉴于该业务为行政许可事项,上交所建议
各券商可结合年度股东大会时间节点先行审议申请事宜,同时与
监管层就所关注的问题积极沟通。目前,东方证券首先就申请开
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试点规定》
业已完成意见征求,正式文件尚未颁布,待证监会正式文件及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出台,交易所系统测试完成后,科创
板做市交易业务方可正式实施。


                                   -55-
    二、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资格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升行业影响力
    目前科创板有 400 多家上市公司,但存在流动性下降和股票
间分化的问题。由于科创板都是新股,一旦“大小非”解禁则会
导致换手率快速下滑。监管部门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平抑市场
波动,同时增加市场活跃度。公司申请成为第一批科创板做市场,
有利于提升行业影响力。
    (二)有利于促进内部协同
    根据海外经验,开展科创板做市可以有效提升公司与上市公
司及其大股东的互动频次,丰富客户服务内容,增强客户粘性。
同时,实践过程中还涉及投行项目承揽、战略跟投、研究定价、
场外期权创设等多个领域,有助于推动投行、投资、财富、研究
等业务条线的发展,促进业务协同与综合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有利于扩大盈利来源
    虽然科创板做市商业务的市场空间短期内不大,但长期有望
推广至主板和创业板。假设券商做市持仓市值在 1%-4%之间,科
创板做市总规模预计在 500-2100 亿元区间。中性假设引入做市商
后交易量提高(至 550 亿元/日),做市价差为 0.5%,做市交易占
比为 20%,预计每年带来的增量收入约为 100-130 亿元;按 90%
的利润率测算,带来的增量利润约为 90-117 亿元。若公司成为第
一批试点券商,则有望占得先机。
    三、提请审批事项

                             -56-
    一是在《试点规定》等相关法规生效后向监管机构申请开展
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在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后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业务规则开展该项业务;
    二是如申请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涉及公司营业执照
或证券业务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变更和/或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经
营范围相关条款的,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该项业务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条款;
    三是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相关申请手续及开展该项业务的相关事宜,并办理有关经营范围
变更、《公司章程》条款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
关事宜(如需),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组织制定相关业务制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5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配股申请于 2022 年 1 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 号)文件
核准。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3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3,589,016,653 股(其中 16,653 股为可转换公司
债券已转股股份)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
配售股份。截至配股股份登记日(2022 年 4 月 18 日),本次配股
有效认购数量为 1,054,713,257 股,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计入股本)
1,054,713,257 元;公司可转债累计转股 16,823 股,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计入股本)人民币 16,823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3,589,000,000
元变更为 4,643,730,080 元,同时修订章程有关条款。
    二、完善公司治理规则
   按照当前监管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治理有关规则进行补充和

                                    -58-
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公司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增加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的规定;三是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规范性运作;四是调整董
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五是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补充完善委
员会相关职责。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59-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89 亿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43,730,080 元。
 2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增加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89,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43,730,08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4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5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6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 60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决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十五)决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7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和公司 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和公司
    销售的金融产品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 销售的金融产品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
    客户保证金后)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证金后)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 61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客户保证金后)30%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8    第七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    第七十一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10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采取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采取非现场会议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的,应通知会议形式和参与方式;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 62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1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职资格有关规定。                                                     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12   第九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 63 --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     第九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以上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以上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 (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4     第九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删除   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5     第一百O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第一百O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64 --
     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
     (三)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 作经历;
     上;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之日起未逾 5 年;                                                    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 之日起未逾 5 年;
     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
     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 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逾 3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 65 --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8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第四款的情形除外。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第四款的情形除外。
19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
     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三)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              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任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会关系人员;                                                        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66 --
     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人员及其近亲属;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21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 67 --
     同意。                                                       应当征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响。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八)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       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       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
     报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报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正案;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68 --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运营总监、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运营总监、
     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报酬事项;                     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           (十三)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
     理的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       理的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
     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有       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有
     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       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
     规管理职责;                                                 规管理职责;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作;
         (十五)根据本章程及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           (十五)根据本章程及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决定公司工资总额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决定公司工资总额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和奖惩;                                               的薪酬和奖惩;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事务所;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占           (十七)审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略、总体目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超过 5%的事      发展规划等与企业文化相关重大事项;
     项;                                                             (十八)在其规定职权范围内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八)审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略、总体目标、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发展规划等与企业文化相关重大事项;                           职权。
         (十九)在其规定职权范围内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


                                                       -- 69 --
     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的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包括证券自             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包括证券自
     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设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设
     立全资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       立全资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
     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投资业务。                       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投资业务。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风险控
     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6   第一百六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
     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专       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名独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董事。                                                       名独立董事。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名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3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独立董事。                                                   名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27   第一百六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六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相关政策;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相关政策;
         (三)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它相关问           (三)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它相关问
     题并提出建议;                                               题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改革创新等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改革创新等
     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 70 --
         (五)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五)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包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8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监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三)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       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济工作 5 年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1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 71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进行编制。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2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33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或其派出机构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变更登记。
      登记。
注:其他条款不变。




                                                       -- 72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的工作方针,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上市公司
监管法规体系,提升规则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国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
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2022 年年初,证监
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制
定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根据上述及有关规
定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
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制度修改对照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73-
    附件
                                                   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总股本的10%。
          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包括以下内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                                         (一)会议时间;
           (二)采取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采取 非    (二)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形式和参与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是公司的股东;
           必 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 74 -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由。
       事的意见及 理由。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须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日前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3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
       关联关系;                                                 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
       易所惩戒。                                                 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                       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      第十九条 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完整的书面联络信息。
删除   如果联络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提供新
       的联络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提供的联络信息,向股东送达有关
       资料。因股东未及时更新联络信息,导致有关资料无法送达
       的,有关法律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 75 --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3:00。
    下午 3:00。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7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
    依法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依法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8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股份总数。


                                                    -- 76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删除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事、监事按相关规定就任,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
          任职资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11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
          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12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负责解释。原 2018 年 12 月 27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
          事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

                                                                -- 77 --
    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具备以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
    下条件:                                                     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董事的资格;                                             规章及规则;
    (二)具备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 5 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
    条件。
3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     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会关系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要社会关系是指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
    (二)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后)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上市后)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司 5%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关联方提供财务、
    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 78 --
    (四)为公司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及其近亲属;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
                                                             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
                                                             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4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
    设立,应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 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员。
    业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5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二)独立董事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任职资格。     (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事会的书面意见。                                         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四)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议为前提。
    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四)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异议为前提。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
    (五)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
    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6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 79 --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7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额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额外可   外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以行使以下公司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大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交董事会讨论;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提议召开董事会;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计和咨询。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至第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以上同意,其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1、2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80 --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案等;                                                     5、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6、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大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大会计差错更正;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     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管理层收购、重大   保留审计意见;
资产重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等   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重大事项;                                                 9、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7、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    10、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欠款;                                                     1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意见分别披露。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 81 --
9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兼任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10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凡 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供材料等。                                               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用由公司承担;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用由公司承担;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措施。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措施。
11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
     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 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82 --
     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董事辞职的;
     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措施的;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12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诚信与勤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
     义务,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   法权益不受损害。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相冲突时,
     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应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13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   会会议次数;
     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检查情况;
     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研的情况;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五)现场检查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
     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 83 --
1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中
删除   涉及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备案等内容的条款于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15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2015 年 8
增加                                                             月 12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时废止。

  注:其他条款不变。




                                                      -- 84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三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
忍”的工作方针,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上市公
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规则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国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
所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2022 年 1 月 7 日,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制
定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根据上
述及有关规定修订了《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制度修改对照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85-
    附件
                                                    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一、《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
        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子
       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            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           (一) 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审慎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           (二) 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审慎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提供担保,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为他人提供担保,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 86 -
    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          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
    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必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必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被担保人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4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公
                                                                  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5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一)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述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后提出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30%以
    议批准。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 87 --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6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或规定:
     (一)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一)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权的过半数通过;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二)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门报告并公告。
     (三)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三)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
     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同意;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7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增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加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 88 --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8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过”
      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9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相关条款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司章程》的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等有关规定执行。
10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16
增                                                                                年 3 月 28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
加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                      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
        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                      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法律法规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第四条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第四条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受赠现金资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
        30%的事项;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30%的事项;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金后,下同)的 5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

                                                                       -- 89 --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金后,下同)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元;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以上(二)至(六)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已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围。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已经
                                                                  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3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等)的权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限为:
    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低于 30%的事项;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低于 30%的事项;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万元;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90 --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二)至(六)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已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围。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已经
                                                                            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相关条款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5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增                                                                          2016 年 3 月 28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加                                                                          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 91 --
    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2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的披露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的披露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
    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                                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
3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然人。
4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法人: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动人;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
    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5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 92 --
    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偶的父母;                                                       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6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           个月内,存在第八条、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
    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的情形之一。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7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项,包括: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权益性投资等);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债务重组;


                                                          -- 93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购买、销售;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代理买卖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八)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等);
    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        项。
    先受让权等。
8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为交易对方;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
    控制的;                                                      接控制的;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7、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的法人或自然人。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 94 --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
9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低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武昌接受担保和财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务资助等;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4)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5)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7)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7)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8)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
    (8)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 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
    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 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
    易。                                                        (9)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

                                                       -- 95 --
     (9)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10)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
                                                                   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
                                                                   行的交易;
                                                                       (11)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12)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0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
     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提供借款。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三)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议。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        审议。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 96 --
     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会议上应当回避表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决。                                                         公司上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适
                                                             用本制度第十九条(一)至(四)规定。
                                                                  (七)未达到上述(三)项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
                                                             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会议上应当回避表
                                                             决。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九条(一)至(四)
     别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
     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执行。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参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务管理制度等规范的要求执行。                            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的要求执行。


                                                        -- 97 --
13      第五十条 因关联交易管理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控       第五十条 因关联交易管理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关联人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对        股子公司提供的关联人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对
        知悉的关联人信息严格保密,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违反规定        知悉的关联人信息严格保密,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违反规定
        将关联人信息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如发生信息        将关联人信息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如发生信息
        外泄,公司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        外泄,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罚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公司将
        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公司将        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
        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      第五十四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       第五十四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下”,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数。
15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动废止。                              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6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19
                                                                      年5月20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自动废止。

     注:其他条款不变。




                                                           -- 98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四



     关于审议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 年,我们作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依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现将 2021 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报告期初,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是汪炜先生、陈耿先生和高强
先生。2021 年 7 月,汪炜先生因任职期满离任,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韩洪灵先生为独立
董事。目前,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为高强先生、陈耿先生、韩洪灵
先生,上述独立董事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
    各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与本报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章


                                   - 99 -
节内容。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分别有任职,并且上述专门委员会
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截止 2021 年 12 月末,独
立董事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如下表:
     序号        专业委员会                        委员

        1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高强(主任委员)、陈耿、韩洪灵

        2        战略委员会                        陈耿(主任委员)、陆建强、胡启彪

        3        风险控制委员会                    韩洪灵(主任委员)、黄伟建、方敬华

        4        审计委员会                        韩洪灵(主任委员)、高强、支炳义

       二、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 4 次股东大会会议,独立董事出
席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次)               出席(次)   缺席(次)

     陈耿                             4                        2              2

     高强                             4                        2              2

     韩洪灵                           1                        1              0

     汪炜1                            3                        0              3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会议 7
次,通讯表决会议 2 次,各位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如下表所示:


1汪炜已于 2021   年 7 月离任。


                                                -- 100 --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陈耿                9                9                   0              0

   高强                9                9                   0              0

   韩洪灵              3                3                   0              0

   汪炜                6                6                   0              0

    我们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各项议案,主动向公
司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材料,为
董事会决策做了充分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项议案,从自身专
业角度积极参与讨论,独立客观地参与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董事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为公司董事会的科
学、规范决策起到积极作用。因出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会
通过通讯方式深入了解会议议案等资料,明确表示立场和判断,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我们积极
主持及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2021 年,共召集
召开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会
议共计 14 次,各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表(实际参加次数/应参加次数):
 姓名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陈耿       6/6                  1/1               -                 4/4

 高强       6/6                  -                 1/1               2/2

 韩洪灵     -                    -                 -                 2/2

 汪炜       5/5                  1/1               -                 3/3

    2021 年,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各委员会工作细


                                       -- 101 --
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相关会议,依法履行委员职责,依法合
规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对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供
了专业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
策和规范运作。
    三、2021 年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0年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在董事会
会议之前认真审核讨论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020
年关联交易及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日常经
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
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
况;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
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
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0年12月底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3,788,439,622.64元。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情况


                             -- 102 --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了 1 名独立董事,聘任或调整了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提名韩洪灵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黄伟建先生为总经理,申建新先生
为合规总监,官勇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王跃军先生为首席风险
官。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
件和履职能力,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关事宜。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0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司严
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
露工作备忘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
进行了信息披露,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的工作需要。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经
营业务开拓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财务的稳健性,同
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利益,综合考虑制定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


                           -- 103 --
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
东履行承诺。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予以充分披露,2021 年,公司
及股东均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共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各类
公告文件 130 余份。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
于审议 2020 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
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召集、召


                             -- 104 --
开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议事内容、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十二)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全面开展各项证券业务、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的同
时,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关注并做好信息披露各
项工作,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全体投资者
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依法做出客观、
独立判断,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积极
献言献策,促进董事会科学、规范决策。
    2022 年,全体独立董事将继续认真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而继续努力。
    独立董事:高强、陈耿、韩洪灵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 105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五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议章启诚等职务任免的函》(浙
政函〔2022〕47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推荐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函》等文件精神,公司将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拟提名章启诚先生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正式履职,任期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止。章启诚先生简历如下:
    章启诚,男,1969年4月出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研究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
长,总预算局副局长,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中心主任,总预算局
局长,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章启诚先生2022年3月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离
任,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 106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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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阅不作决议事项之一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
薪酬及考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情况
    公司内部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
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公司内部董事依其在公司所担任
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他薪酬并发放。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金额由公司按月平均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公司董事薪酬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二、2021 年度董事履职考核情况
    (一)董事履职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按
照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切实维护了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公司各位董事认真
审议议案,积极出席会议,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4 次,公司各位董事积


                                   -- 108 --
极出席,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021 年度,公司组织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
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论证,提高了董事会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二)董事考核情况
    公司董事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组织实施。
    2021 年度,公司各位董事充分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全面分析、审慎判断,
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严谨性;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全面、
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运营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
密切沟通,并提出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持续跟踪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合理布局和稳步开
展,为公司长远发展夯实了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各位董事均能
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坚持合规诚信执业,遵守廉
洁从业相关规定,并积极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未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未发生《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公司全体董事 2021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均为:
称职。
    特此说明。


                                       财通证券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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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阅不作决议事项之二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现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
薪酬及考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发放情况
    公司监事薪酬由津贴和其他薪酬构成。监事津贴金额由公司
按月平均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内部监事依其在公
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他薪酬
并发放。
    公司监事薪酬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2021 年度监事考核情况
    (一)监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监事会会议 5 次,各位监事积极参会,
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不存在缺席
会议的情况。
    公司监事还按照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列席董事会会
议,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


                                   -- 110 --
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未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考核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各位监事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
议,依法监督公司决策流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定期检查公司内审、内控、合
规情况,审查公司定期报告和财务情况。通过上述措施,监事会
充分履行了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职责,有效维护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全体监事履职勤勉尽责,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为“称职”,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
    特此说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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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阅不作决议事项之三




   关于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 2021 年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实际履职情况,现将公司 2021 年度
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 年度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构成。其中,基本年薪
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及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核定;其他福利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021 年度高管基本年薪均已按月发放。绩效奖金已按照相关
规定计提,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详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二、2021 年度高管考核情况
    公司高管考核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财券人力字〔2019〕353 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高管考核
与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包括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分管条线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干部评价、党建工作和合规
及反洗钱专项考核等。


                                   -- 112 --
    高管 2021 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高管均能勤勉尽责,认真履职,较好地完成了
各项年度工作任务,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二)公司各高管均未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的禁止行为;
    (三)公司各高管均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
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要
求,未出现违规禁止的行为。
    特此说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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