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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熟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4  

                        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1688 号文核准,本行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6,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
金余额 599,890 万元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汇入本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 0047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常熟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10010122419999017155。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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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 本 行 已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010010122419999017155。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
证券同意后,本行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本行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
证券。本行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本行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
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
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
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本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

    7、本行根据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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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
致。

    8、本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
日内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本行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本行可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中信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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