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2-1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 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 7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14
第七章 附 则 .......................................... 1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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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创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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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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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
司的信息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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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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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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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
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
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
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
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
事会秘书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可视情况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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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
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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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
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
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
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
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
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
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栏目,加强投资者
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
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
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五)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
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二十一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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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
理,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予以展示;
(三)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四)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
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五)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七)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八)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
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披露
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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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
(九)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十)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确保
有专人陪同整个活动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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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同时应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公司应当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
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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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
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
安排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的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
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业务、管理、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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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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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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