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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证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2-1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 6

第四章 持续信息披露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3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 19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保密措施与法律责任 ............ 22

第八章 附则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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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
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
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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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
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等详见《首创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
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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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
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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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起草和修订,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交所
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其所属机构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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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构严格执行
本制度,确保本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
的格式与要求如实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记载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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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
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
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
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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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
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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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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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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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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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
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
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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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公司
计划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的
负责部门;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
间,草拟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批准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后,董事会办
公室通知各部门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
报告相关资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应保证所提供资料所涉及的数据
准确无误,与公司对外报送的经审计财务数据形成勾稽关系;
    (五)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
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董事会
秘书初审;
    (六)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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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临时报告中所述的重大事项时,相关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严格遵照《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
编制临时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临时报告初稿,组织征求相
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总经理意见;
    (三)须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
露事项,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认后披露;除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经监
事会主席确认后披露外,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确认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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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
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应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
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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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
义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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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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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
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
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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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
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会秘书组织征求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及其他相关人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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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根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
    前述登记归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五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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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保密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信息披
露的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文档进行管理,建立书面材料档
案及电子版本备份,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错误、
延误或其它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
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办公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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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
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函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
实,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报
董事长同意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
复、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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