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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2020-12-19  

                        A 股代码: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20-036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兴业优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12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浙江省能
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81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人民币1亿元,有效期2年。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
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涉及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
易额度人民币82亿元,有效期2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81亿元,
用于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6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
资额度21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亿元,交易类别包括债券承销、
资产托管以及其他资产转移或综合服务类业务。
    本次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但未超过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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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的通知》(浙政发〔2001〕6 号)批准,以原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
浙江省煤炭集团公司资产为基础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浙江省
省级能源类国有资产营运企业,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童亚辉,
公司注册资本 100 亿元,主要从事电源建设、电力热力生产、石油煤炭天然气开
发贸易流通、能源科技、能源服务和能源金融等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0.60%的股份,且向公司派驻了监事,根据银保监
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批给予浙江省能源集
团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81 亿元,有效期 2 年,包括:授信类关联
交易额度人民币 80 亿元,其中主体授信额度人民币 60 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
资额度人民币 20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 亿元。
    由于原审批额度有效期即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
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82 亿元,有效期 2 年,使用
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并表附属机构,具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81
亿元,用于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 60 亿元,非保本理
财项下投资额度 21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 亿元,交易类别包括
债券承销、资产托管以及其他资产转移或综合服务类业务。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
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

                                   2
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
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
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
相关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
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
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 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
林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核和董事会审批等程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
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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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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