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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1-03-3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1年3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

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对高级管

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

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董事会秘书的

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属于 “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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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本行现任监事;

    (六)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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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九条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十二条 本行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

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本行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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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一经聘任应及时公告,同时根据监管

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报备程序,并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其任期自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本行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本

行不当解聘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本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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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

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本行法定代表人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本行法定代表人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

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控制制度;

    (四)积极推动本行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五)积极推动本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六)积极推动本行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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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本行信息对外发布,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本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本行董

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本行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本行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并负责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情况;

    (四)其他本行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

调本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本行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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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召开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本行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本行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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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本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五章 培 训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

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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