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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关于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2021-03-31  

                        A 股代码: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21-009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兴业优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总
公司系列关联法人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7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
民币53亿元,有效期3年。关联董事韩敬文先生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
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
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223亿
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0亿元,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
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50亿元,非保本
理财项下投资额度2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3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
存款及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托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本次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但未超过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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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出资人为国务院,
由财政部对其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该公司成立于 1983 年 12 月 15 日,企业类型为
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 570 亿元,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经营范围
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9.90%的股份,且向公司派驻了董
事韩敬文先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公司关联
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同意追加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
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47.6 亿元,变更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
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合计人民币 203 亿元,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150 亿
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53 亿元,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
    由于原审批额度即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中国烟草
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223 亿元,有效期 3 年,使用范围包括
公司及公司并表附属机构,具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170 亿元,其中,主
体授信额度 150 亿元,用于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 20
亿元,用于非保本理财项下各类投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53 亿元,交易类别
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托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
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
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
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
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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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相关
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
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
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林
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核和董事会审批等程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
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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