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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2164 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公
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
境内优先股事宜已完成。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或“联席保荐机构”)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联
席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
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兴业
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 1:


                                    1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 黄璐叶丹、吴广斌

联系人:       黄璐叶丹

联系电话:     020 -66338888

联席保荐机构 2: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 张俊、余小群

联系人:       张俊

联系电话:     0591-38507869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DUSTRIAL BANK CO., LTD.

普通股代码:          601166

优先股代码:          360005、360012、360032

公司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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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董事会秘书:         陈信健

    证券事务代表:        李大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2711F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电话:           (86)591-87824863

    传真:               (86)591-878426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4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2164 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境内优先股。

    2019 年 4 月 11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
报(验)字(19)第 00147 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 30,00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29,933,012,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
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791,773.58 元,共计 29,936,803,773.58 元,全部计
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3 亿股优先股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五、 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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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事宜已完成,公司聘请广发证券和兴业
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
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3 亿股优先股。

    2019 年 4 月 11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
报(验)字(19)第 00147 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 30,000,00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66,988,000.00 元(含税))。

    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933,012,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
                                      4
项税额人民币 3,791,773.58 元,共计人民币 29,936,803,773.58 元,全部计入发行
人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该账户。

    2、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0 年 9 月,因广发证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计刚先生个人工作变动,为保
证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决定
由保荐代表人李英爽女士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与吴广斌先生共同履行保荐职
责。

    2020 年 11 月,因广发证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李英爽女士个人工作变动,为
保证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决
定由保荐代表人黄璐叶丹女士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与吴广斌先生共同履行保荐
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
需要联席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
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
交送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
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5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公
司其他一级资本。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
的相关规定。兴业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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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黄璐叶丹                   吴广斌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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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俊                 余小群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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