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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或“公
被保荐公司名称:
                           司”或“上市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 1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
                         联系方式:020-66338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璐叶丹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
                         险大厦 36F
                         联系方式:020-66338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广斌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
                         险大厦 36F
联席保荐机构 2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
                           联系方式:0591-385078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俊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
                           厦 16F
                           联系方式:0591-38507869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小群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
                           厦 16F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2164 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

    2019 年 4 月 11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
报(验)字(19)第 00147 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 30,00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29,933,012,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
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791,773.58 元,共计 29,936,803,773.58 元,全部计
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3 亿股优先股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1
       根据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之保荐协议》,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
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
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度,并根据兴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及
         划。                                       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兴业银行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持续督导期间,已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兴业银行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须按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相关当事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承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兴业银行董事、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背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

                                         2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效执行。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度,联席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市公司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信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11                                               市公司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信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其董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况。兴业银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人。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无违背承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情况;兴业银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制人。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不存在应披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该等
    15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四)上市公司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
                                          3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该等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截至上一年度末,兴业银行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已全部使用完毕。联席保荐机构对兴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业银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事项。                                         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兴业银行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
 1     2020 年 1 月 16 日   2019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2     2020 年 2 月 29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0 年 2 月 29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20 年 3 月 26 日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
 5     2020 年 4 月 1 日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6     2020 年 4 月 1 日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7     2020 年 4 月 9 日    董事、副行长辞职公告
 8     2020 年 4 月 14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本所报告:……(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已于 2020 年 6 月修订,原条目已修订为“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
十二条”。
                                           4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
 9     2020 年 4 月 14 日   关于追加龙岩市汇金集团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10    2020 年 4 月 22 日   关于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获得监管批准的公告
 11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12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13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
 14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年度报告
 15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报告
 16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17    2020 年 4 月 29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18    2020 年 4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9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1    2020 年 4 月 29 日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22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3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4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5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26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
 27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
 28    2020 年 4 月 29 日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9    2020 年 4 月 29 日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30    2020 年 4 月 29 日   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1    2020 年 4 月 29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2    2020 年 4 月 29 日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
 33    2020 年 4 月 30 日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34    2020 年 6 月 9 日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5    2020 年 6 月 9 日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6    2020 年 6 月 9 日    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现金分红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
 37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8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9    2020 年 6 月 30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0    2020 年 7 月 4 日    关于调整优先股(兴业优 2)股息率的公告
 41    2020 年 7 月 8 日    2019 年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42    2020 年 7 月 8 日    2019 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43    2020 年 7 月 23 日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公告
 44    2020 年 8 月 13 日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告
 45    2020 年 8 月 15 日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5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
 46     2020 年 8 月 29 日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47     2020 年 8 月 29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8     2020 年 8 月 29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9     2020 年 8 月 29 日    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50     2020 年 8 月 29 日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51     2020 年 9 月 29 日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52     2020 年 10 月 16 日   关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53     2020 年 10 月 30 日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54     2020 年 10 月 30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5     2020 年 10 月 30 日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56     2020 年 10 月 30 日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关于香港分行在 50 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项下发行相关债券并上市
 57     2020 年 11 月 7 日
                              交易的公告
 58     2020 年 11 月 14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9     2020 年 11 月 14 日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60     2020 年 12 月 19 日   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61     2020 年 12 月 19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
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格式合规,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报告期内,兴业银行不存在《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黄璐叶丹                  吴广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俊              余小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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