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9-0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变更,预计将对本
行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四项会计准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按要求执行上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变更的项目进行会计政策
变更。
本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并自本行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
财务报告的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
“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
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
“预期损失法”;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
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金融工具披
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本行无需重述前期可比
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
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 2019 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
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末可比数。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