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5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6 号)核准,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公司”或“发行人”)2017 年非公开
发行普通股股票 2,894,973,450 股,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告了《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或“保
荐机构”)担任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持续督导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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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代码 601169
优先股代码 360018、360023
注册资本 21,142,984,272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74712L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董事会秘书 刘彦雷
联系电话 010-66223826
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上市时间 2017 年 12 月 28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注册地址
75T30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保荐代表人 周磊、高峰
联系电话 010-582883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推荐阶段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
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北京银行共同确定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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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北京银行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关工作;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
3、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按照规定对北京银行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
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
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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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
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6 号)核准,公司 2017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普
通股股票 2,894,973,450 股。本次发行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
的验资。北京银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641,160,698.50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43,851,201.15 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22 日,北京银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收到上述款项。2017
年 12 月 22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
60839667_A02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
通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共计人民币
20,543,851,201.15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募集资金专户实
际余额为 0 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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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北京银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的持续督导工作提出其他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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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文学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磊 高 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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