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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2020-09-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关         于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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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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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NGSHA TAIYUAN         WUHAN     WULUMUQI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7 年 11 月




                                                   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3
    二、          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4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5
    四、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的意义 ........................................................... 7

第二部分              正        文 .............................................................................. 9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发起人和股东 ..............................................................................................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9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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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再融资,
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
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
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律
师工作报告;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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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
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
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
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
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
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次签名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陈一宏 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并购、改制
重组、发行上市、再融资等证券、公司法律事务等。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
号为 1310120071803580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
公地址:上 海市静 安 区北京西路 968 号 嘉地中心 23-25 楼, 办公电话:
021-52341668,传真:021-52433320。

     韦 玮 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发行上
市、并购重组、外商投资、公司商务等法律事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
为 13101200511916822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公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叶嘉雯 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发行上市、公司并
购、改制重组、再融资等证券、公司法律事务等。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
为 13101201711383642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办公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二、    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多次
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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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了充分探讨。
     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并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实
地调查。在初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要求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清单及补充清单,并提出律师应当了解的问题。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提供、本所律
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
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发行人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
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如涉及资产,则对资产实体进行现场查验。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发行人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又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
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
员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或承诺。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
行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
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
构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发行
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发表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后,本所律师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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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字之日最终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
并确认。
     (四)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
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 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
律师工作报告。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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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的意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发行人、公司或厦门银行    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4.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5.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9.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 社保基金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1. 厦门银监局               指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

12. 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     指   在描述中国成立的公司时,指根据《公司法》成
    司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3. 股份有限公司             指   在描述中国成立的公司时,指根据《公司法》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4. 海西金租                 指   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5. 主要股东                 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6. 下属企业                 指   发行人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控股指能控制该企
                                  业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7. 《公司法》               指   经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 《证券法》               指   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 《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2015 年修订)

20. 《编报规则》           指   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3 月 1 日发布实施的《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1.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2.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23.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24.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股东
                                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成为发行人
                                所适用的公司章程

25. 报告期内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

2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安永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8. 《审计报告》           指   安 永 出 具 的 安 永 华 明 (2017) 审 字 第
                                61276201_G01 号《审计报告》

29.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30.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单位人民币元




                                5-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
知、议案、股东代表身份证明文件、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批准
     1、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具体方案:
     (1)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股。
     (3)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 25%,最终发行数量将
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本次发行不涉及现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
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定价方式
     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者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7)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
     (9)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所产生的承销费用及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
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0)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及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国有股东应按照实际发行
A 股股份数量的 10%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具体转持方案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确定并实施。
     (11)承销方式
     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2)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之日起 24 个
月内有效。
     2、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召开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
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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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制定、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与定价
原则、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其它事项;
     2、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3、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协议、文件、合约等;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处理、制定国有股转持方案
及将该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部门最终批复办理具体操作事宜;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及上
市对发行人即期财务指标及发行人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并
结合市场环境修改完善并落实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
他事宜;
     6、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结果,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修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7、在本次发行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登记和锁定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修改、报送本次
发行申请文件;
     9、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
呈报、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
销协议和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等;
     10、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董
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
案作相应调整;
     11、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事宜;
     12、本次授权的有效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议案及本议案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三)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1、2017 年 11 月 8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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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83 号),同意厦
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总股本的 10%,且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本次发行所募集的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充实厦门银行资本金。
     2、2017 年 11 月 3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
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厦银监函[2017]152 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函》”),
监管结论为:“厦门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机制逐步健
全,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盈利状况较好。厦门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将有利于其建立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实现持续稳健发展。”,《监管意见函》有效期为一年。
     2、厦门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下发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有关事项的批复》(厦财金[2017]31 号),对发行人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国有股东的身份和持股数进行了确认;并于同日下发了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持的批复》(厦财金
[2017]32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国有股权转持方案。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
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定程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有关授权的
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意外,已取得其他所有必需的批准及授权,有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且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并未被更改、废除或取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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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
     2、《审计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4、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5、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发起人和股东”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6、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7、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所述的查验文
件;
     8、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成立时的名称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
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 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厦门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185 号)批准,
在原厦门市 14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信社”)和厦门市城市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原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
的原股东共 254 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 1,796 名个人用经评估确认的原城信社的净
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新加入的厦门市财政局及其他 23 家工商企业用现金出资,
共同以发起方式于 1996 年 11 月 26 日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关于发行人设立
及历史沿革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
     1998 年 9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下发了《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
行申请变更名称的批复》(厦人银[1998]461 号),同意“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名
称变更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10 月 23 日,厦门市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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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厦体改[1998]078 号),同意“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1998 年 11 月 16 日取得厦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26013710-X 厦 0-5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名称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9 月 17 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更名
的批复》(银监复[2009]348 号),同意“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银行”;2009 年 11 月 3 日,厦门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发行人名称由“厦门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核发注册号为
35020010000460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注
册资本已足额缴纳;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
披露的有关物业权属瑕疵外,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已经办理完毕。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主要从事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
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
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
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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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没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及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响。经本所律师核查,未有股
东可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发行人的经营方
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决定性影响;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
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2,848 名。该等股东中 2,520
名股东均已向发行人提供了确认其股权无重大权属争议的相关证明文件,其持有
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9.6453%。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
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厦门银行的设立合法、
合规;第一次增资扩股、第八次增资扩股均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定价依据合理;
第二次增资扩股至第七次增资扩股虽未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但均以每股净
资产作为定价依据,且已在履行资产评估复核程序;所有八次增资扩股均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履行了银行内部决策程序,获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新增注册资
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获得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注册资本变
更的批复,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厦门银行已将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
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股份变更和股份
确权、厦门银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来源与形成
过程真实、合法、合规;厦门银行历史沿革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已进行了规范及
确认;经确权,厦门银行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如今后发生
纠纷或者其他问题,由我市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未确权
的股份对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发行人不存在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故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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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
     2、《审计报告》;
     3、税务合规证明;
     4、发行人纳税申报表;
     5、安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6、《公司章程》;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
     8、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9、《保荐协议》;
     10、《招股说明书》;
     11、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中所述的
查验文件;
     12、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中所
述的查验文件;
     13、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14、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15、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16、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中所述的查
验文件;
     17、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所述的查
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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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事和外部监
事),聘请了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 上 半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723,013,783.49 元 、 889,996,344.66 元 、
1,033,006,840.60 元及 581,893,166.37 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股本
总额为 237,521.509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本充足率为 13.34%,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8.8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8.86%。发行人的资本充足率
不低于 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符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与保荐机构签署了《保荐协议》,
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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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上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上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
定。
     2、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
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之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4)根据安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1276201_G01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
发[2014]40 号)及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二十、诉讼、仲裁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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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所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前述行政处
罚及所涉及的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不
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安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1276201_G01 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
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
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确认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市场价
格进行,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
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之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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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本所已审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
等发行申报文件,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
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不存在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因此,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所列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除需按《证券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上市需按《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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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 1996 年申请组建综合材料;
     3、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 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出具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时原 15 家城市信用社以净资产转股差异抵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厦
审[2015]447 号);
     4、《厦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综合报告》;
     5、《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6、发行人设立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设立概述
     发行人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 号)
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厦门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
[1996]185 号)批准,在原厦门市 14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信社”)和
厦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原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共 254 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 1,796 名个人用经评估
确认的原城信社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新加入的厦门市财政局及其他 23 家工
商企业用现金出资,共同以发起方式于 1996 年 11 月 26 日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
     1996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银复[1996]387 号),在《厦门日报》上公告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于发行人开业同时,14 家城信社按协议自动解散,成为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市联社自动终止,原 14 家城信社和市联社债权债务转为发行人的债权债务。
    (二)发行人设立的批准与授权
     1、 1995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
[1995]25 号),决定自 1995 年起在大中城市通过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部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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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
     2、 1996 年 5 月 6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
门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厦府[1996]综 097 号),确定厦门
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的成员。
     3、 1996 年 5 月 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组建
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报告》(厦府[1996]综 101 号)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了《厦
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关于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厦门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关于规范我市地方财政
信用管理的方案》等筹建资料。
     4、 1996 年 5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厦门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185 号),同意厦门市提出的厦门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方案,同意成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5、 1996 年 6 月 21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
办[1996]107 号),同意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厦门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
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
     6、 1996 年 10 月 6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进行验收的报告》(厦府[1996]
综 208 号),申请验收组对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进行验收。
     7、 1996 年 10 月 8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厦门市城
市信用社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办法>和<厦门市城市信用社较大风险信贷资产管
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1996]150 号)。
     8、 1996 年 10 月 16 日,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办下发《关于印发<厦门城
市信用社折股办法>的通知》(厦合筹办(1996)37 号)。
     9、 1996 年 11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筹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
批复》(银复[1996]355 号),同意筹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
     10、 1996 年 11 月 8 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发起
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体改[1996]073 号),同意发
起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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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99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的批复》(银复[1996]387 号),同意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章程。
     12、1996 年 11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发行人颁发注册号为 D10013930012
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3、 1996 年 11 月 28 日,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颁发注册号为
26013710-X 厦 0-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设立的方案和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多个政府文件中包含的《厦门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方案》、《厦门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以及厦门城市
合作银行筹备办印发的《厦门城市信用社折股办法》等法律文件(以下合称“发
行人设立方案”):
     1、 各城信社及市联社用以出资的净资产的处理应坚持合理、合法、公平、
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保障城信社原有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城市合作银行新股
东的利益:(a)城信社按规定计提未冲销的各项准备金,应全部转入城市合作
银行,不参与股权配置;(b)提足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c)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计提福利设施支出,不参与股权配置,也不得违规私分,合
作银行成立后,各城信社现有的公益金余额仍留在原城信社范围内使用;(d)
国家对城市信用社政策性减免税形成的积累,按有关规定处理。
     2、 各城市信用社将评估后的净资产减去公益金除以原实收股本金,即为折
股系数,折股系数取四位小数。各城信社股东原入股股金乘以折股系数,原则上
可作为该股东在合作银行的新股权。筹备领导小组核查各城市信用社报送的《折
股审批表》及《折股股东名册》,并附原始入股凭证后,确认入股股数,并换发
新股权证。
     3、 经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确认资不抵债的城信社,由筹备小组和城信社
股东进行协商,以双方协商的金额(只能小于原实收资本)确认股权,入股厦门
城市合作银行后,原城信社的债权债务由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承担。
     4、 不符合入股资格和不愿加入合作银行的股东,可由其他股东按 1:1 的比
例予以收购。
     5、 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一级法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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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分级管理”的银行运作体制:(a)合作银行在厦门城市信用社联合社的
基础上组建;(b)合作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后,合作银行为独立
法人,厦门的所有城市信用社成为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法人地位相应取消。原
股东经过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后变为合作银行的股东;(c)合作银行对其分支
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的财务制度;(d)为充分调动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合作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实行分级管理,以明确市行与支行,
以及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e)合作银行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的原则。
     1996 年 11 月 9 日,城信社和市联社的全部股东与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新股
东共同签署了《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
设立目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方案及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其设立时所
适用的《公司法》、人民银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重大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的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厦门审计财务咨询事务所、厦门资产评估事务
所和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在筹备领导小组和参与重组的城信社及市联社的
委托下,以 199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分别对各家城信社及市联社进行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市联社和
每家城信社分别出具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资产清查报告》及《资产评估
报告书》,原厦门市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截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值
明细如下:
 城信社名称                     净资产评估值(元) 评估报告文号
 厦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9,396,429.17      厦大资产所(96)第 093-C 号
 厦门市银昇城市信用合作社       3,745,956.85      厦大资产所(96)第 094-C 号
 厦门市万达城市信用合作社       -1,766,851.78     厦大资产所(96)第 095-C 号
 厦门市湖里城市信用合作社       4,528,262.45      厦大资产所(96)第 096C 号
 厦门市莲前城市信用合作社       3,470,636.96      厦大资产所(96)第 097C 号
 厦门市南强城市信用合作社       1,596,839.07      厦审咨所评字(96)025 号
 厦门市同安县银城城市信用合作
                                2,320,684.57      厦审咨所评字(96)026 号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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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信社名称                         净资产评估值(元) 评估报告文号
 厦门市银隆城市信用合作社           4,103,643.15         厦审咨所评字(96)027 号
 厦门市开元城市信用合作社           2,429,534.83         厦审咨所评字(96)028 号
 厦门市科源城市信用合作社           -18,181,992.61       厦审咨所评字(96)029 号
 厦门市思明城市信用合作社           9,117,254.62         厦资评估(1996)65 号
 厦门市鹭通城市信用合作社           2,523,177.41         厦资评估(1996)68 号
 厦门市五.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1,669,241.43        厦资评估(1996)69 号之二
 厦门市湖滨城市信用合作社           487,461.30           厦资评估(1996)70 号之二
 厦门市杏林协盛城市信用合作社       2,671,429.27         厦资评估(1996)71 号之二
 合计                               24,773,223.83

     根据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厦
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综合报告》,以及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具的《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报告》确定:原厦门市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
社评估后资产总额为 204,290.66 万元,负债总额为 201,813.33 万元,净资产总额
为 2,477.33 万元(注:根据各城信社评估报告,原厦门市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
评估后净资产总额为 24,773,223.83 元,即 2,477.32 万元。此处系因资产总额与
负债总额分别四舍五入后再相减所产生的误差)。
     1996 年 11 月 11 日,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截至 1996 年 11 月 11 日的
实收股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厦会资验(1996)13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筹)截至 1996 年 11 月 11 日止,已收到其发起股东共投入的股本
人民币 257,878,400.00 元,其中:(1)15 户原城市信用社股东转股人民币
52,278,400.00 元,汇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15002514002060 账户;(2)
厦门市财政局入股人民币 60,000,000.00 元,汇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15002514002351 账户;(3)23 户工商企业入股人民币 145,600,000.00 元,汇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15002514002254 账户。
     虽然《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 号)确认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
已 全 部 缴 足 , 但 实 际 上 在 原 厦 门 市 14 家 城 信 社 及 市 联 社 评 估 后 净 资 产
24,773,223.83 元与最终该《验资报告》确认的折合投入股本 52,278,400.00 元之
间存在 27,505,176.17 元的差额。对于该部分差额,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出具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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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家城市信用社以净资产转股差异抵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厦审
[2015]447 号),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转股差
异 27,505,176.17 元已全部抵补完毕,其中:原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至 1997 年 8 月 26 日期间抵补 560,092.37 元,1997 年 8 月 26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抵补 26,945,083.80 元(其中:通过收回已核销坏账抵补
2,193,481.56 元,通过股息分红抵补 2,151,893.32 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列支
22,427,831.42 元,通过未分配利润抵补 171,877.50 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
[2017]94 号),确认厦门银行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厦门城市合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已完善了有关手续,解决了净资产转股差异的问题,
抵补过程及抵补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厦门银行设立时,部分净资产转股差异
问题,不影响厦门银行设立和出资的真实性,也不影响厦门银行设立和出资的合
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设立时已依法进行了资产评估和验资手续,
资产评估结果已依法确认并核准,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总额、发起人出资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1996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经福建
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96)厦证经字第 4511 号公证书公证),大会审议并表决
通过《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组工作情况报告》、《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及作出的决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
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中国法律的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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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有效。厦门银行设立时虽然存在净资产转股差异问题,
但已在设立后完善了有关手续,净资产转股差异的抵补过程及抵补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厦门银行设立时存在的部分净资产转股差异问题对本次申请不构成实
质性障碍。
     2、《发起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
作银行的通知》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履
行了清产核资、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中国法律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作出的决议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
     2、《审计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
     5、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6、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7、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
     8、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的查验文
件;
     9、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10、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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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下属
企业独立从事其业务许可或资质文件核定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不存在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主要股东之间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从事其业务必
需的许可和证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任何将会导致该等许可和证照被吊销的情形。
     2、发行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已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公平价格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不
存在对发行人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1、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各股东已经缴付全部出资,发行人与各股
东的资产产权明晰,发行人已就主要资产办理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发行人的资
产独立、完整。
     2、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产权属状况及其证明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所作的审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土
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所述的权属瑕疵外,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其
占有、使用的前述资产依法拥有完备的权属证书,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立于现有
股东;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所述的权属瑕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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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等)之任职均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和董事会履
行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发行人股东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
决定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除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披露的尚待
取得批复外,均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员工均独立于其
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员工交叉任职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
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制订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管理
等方面均独立于主要股东。
    (四)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1、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机构与主要股东的机
构相互独立,不存在发行人与主要股东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内部设立董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党群监察室、审计部、规划发展部、计划财务部、营运
管理部(国库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行政保卫部、人力资源部、零售业务
部、网络金融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台商业务部)、投
资银行部、新兴金融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19 个部室。
该等部门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主要股东并未干预发行人的机构设置;发行人及
其职能部门与主要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主要股东干
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五)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1、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
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具有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及对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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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共用银行账户。
     3、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未以任何形式
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4、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均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并且独立于发行
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公司章程;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 1996 年申请组建综合材料;
     4、发行人股份托管登记资料;
     5、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6、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7、发行人与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书》;
     8、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
     9、厦门市财政局出具的《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设置有关事项的批复》(厦财金[2017]31 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持的批复》(厦财金[2017]32 号);
     10、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11、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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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起人
       1、发行人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
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厦门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
函[1996]185 号)批准,在原厦门市 14 家城信社和市联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
原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共 254 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 1,796 名个人用经
评估确认的原城信社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新加入的厦门市财政局及其他 23
家工商企业用现金出资,共同以发起方式于 1996 年 11 月 26 日设立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发起人主要包括净资产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及货币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两
类。
       2、净资产出资的发起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设立资料,参与设立发行人的 14 家城信社和市联社
包括:
 序
         城信社                序号   城信社               序号   城信社
 号
         厦门市五.一城市信用          厦门市杏林协盛城市          厦门市湖里城市
 1.                           6.                         11.
         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
                                                                  厦门市同安县银
         厦门市思明城市信用           厦门市银隆城市信用
 2.                           7.                         12.   城城市信用合作
         合作社                       合作社
                                                                  社
         厦门市莲前城市信用           厦门市银昇城市信用          厦门市南强城市
 3.                           8.                         13.
         合作社                       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
         厦门市科源城市信用           厦门市开元城市信用          厦门市鹭通城市
 4.                           9.                         14.
         合作社                       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
         厦门市万达城市信用           厦门市湖滨城市信用          厦门市城市信用
 5.                           10.                        15.
         合作社                       合作社                      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应资料,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分别成立于不同日期,
各自的股东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各类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国务院
1995 年 9 月《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开业的
批文,在发行人成立之后,市联社自动终止,14 家城信社自动解散,成为发行
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设立资料及厦门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 号),以原厦门市 14 家城信社和市联社净资
产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共 254 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 1,796 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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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货币出资的发起人股东
       根据厦门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厦会资
验(1996)139 号),发行人以货币出资的发起人(新股东)为:
       (1)厦门市财政局入股 60,000,000 元。
       (2)法人股东 23 户工商企业入股 145,600,000 元。
       上述以货币出资的发起人出资详情如下:
 序
         股东名册                                金额(元)      比例(%)
 号
 1.      厦门市财政局                            60,000,000.00   23.27
 2.      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77
 3.      厦门市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77
 4.      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18,000,000.00   6.98
 5.      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13,800,000.00   5.35
 6.      厦门罐头厂                              10,000,000.00   3.88
 7.      厦门天地开发建设公司                    10,000,000.00   3.88
 8.      厦门市和祥税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200,000.00    3.18
 9.      厦门燃料总公司                          5,000,000.00    1.94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茗芳
 10.                                             5,000,000.00    1.94
         进出口公司
 11.     厦门恒通进出口公司                      5,000,000.00    1.94
 12.     厦门非金属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4,000,000.00    1.55
 13.     厦门市煤气总公司                        4,000,000.00    1.55
 14.     厦门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4,000,000.00    1.55
 15.     厦门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    1.16
 16.     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安经济发展公司          2,400,000.00    0.93
 17.     厦门市旅游总公司                        2,000,000.00    0.77
 18.     厦门市小天才工贸有限公司                2,000,000.00    0.77
 19.     厦门市为天实业总公司                    2,000,000.00    0.77
 20.     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0    0.77
 21.     厦门银盛服务公司                        1,800,000.00    0.69
 22.     厦门白鹭宾馆                            1,400,000.00    0.54
 23.     厦门象屿鼎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0,000.00    0.39
 24.     厦门杏林区杏东养鳗场                    1,000,000.00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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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205,600,000.00     79.73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筹备以及开业已经获得人民银行及厦门市人民政府
的批准;在发行人设立之时发起人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根据发行人组建过程中的各项政府批复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代表)大
会文件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净资产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
晰,将该等经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作为发行人的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货币出资
的发起人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组建方案以及人民银行的批复,发行人成立时,原 14 家城信
社自动解散,成为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市联社自动终止,原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
社的债权、债务转为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债权债务的处置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设立后接管、控制了各家城信社的资产;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已经办理了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二)股权托管
     1、厦门银行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开始在报纸、网站上发布《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股份确权事项的公告》,要求股东携带指定材料,到发行人指定的地
点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厦门市公证处对发行人的确权进行了公证。
     由于发行人股东人数较多,形成时间较长,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一些非自然
人股东出现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由于其出资人无法联系、公章丢失、法定代
表人失去联系等原因无法履行清算注销程序、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以及联系后没有
回复等情况,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尚有 64 家非自然人股东未办理完成股份确
权手续,涉及发行人股份合计 6,337,455 股;一些自然人股东因长期不在境内、
无法联系、未能及时提供完整的确权材料等原因,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尚有
264 名自然人股东未办理完成股份确权手续,涉及发行人股份合计 2,086,629 股。
上述合计未完成确权的股东数量总计 328 名,持有的股份数总计 8,424,084 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35%。为便于管理,发行人在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专门设立了“集中管理账户(待确权)”,将上述未确权股份归集于该账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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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行集中管理。
     就上述未确权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或之后,股东仍可凭相关材料申请确权。股份经核查确
认的,登记、托管机构将把该等股份确认至该股东名下,并从“集中管理账户(待
确权)”中扣减相应数量的股份。
     2、2016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与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股
权登记托管协议书》,办理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出具《股权托管登记证明》,证明发行人已在该中心完
成办理股份集中托管登记手续,共托管股份数量 2,375,215,099 股,占发行人总
股本(即应托管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00%,其中包含“集中管理账户(待确权)”
所代表的股份数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确
权完成情况如下:
                                 占股东总人数     持有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的比
                         人数
                                 的比例(%)      (股)          例(%)
 已完成确权的股东        --      --               --              --
 自然人股东              2,400   84.27            69,556,202      2.93
                                                  2,297,234,813
 非自然人股东            120     4.21                             96.72

 小计                    2,520   88.48            2,366,791,015   99.65
 未完成确权的股东        --      --               --              --
 自然人股东              264     9.27             2,086,629       0.09
 非自然人股东            64      2.25             6,337,455       0.27
 小计                    328     11.52            8,424,084       0.35
 合计                    2,848   100              2,375,215,099   100
 自然人股东合计          2,664   93.54            71,642,831      3.02
 非自然人股东合计        184     6.46             2,303,572,268   96.98

     根据发行人与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书》、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设置股东名册,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股
东名册进行有序管理。本次股份确权确认的股东、发行人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
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发行人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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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
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股东与发行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权权属争议、纠
纷或潜在纠纷。
     就未确权股份,发行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后,发行人将继续为未确权股东进
行股份核查确权工作,如因公司原因造成股东不能进行股份确权,或造成股东间
股权的权属纠纷,发行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与未确权股份的日常管理、权属确定、争议解决
相关的责任承担主体明确。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名册,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对股东名
册进行有序管理。
    (三)主要股东
     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厦门市财政局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98 号财经大厦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负责人:黄珠龙
     持股情况: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厦门市财政局持有发行人 480,045,44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20.21%。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Fubon Bank (Hong Kong) Limited)为在香港登
记注册的公司,其公司名称于 2005 年 4 月 6 日由港基国际银行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Bank of Asia Limited)变更为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Fubon
Bank (Hong Kong) Limited),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38 号富邦
银行大厦(Fubon Bank Building, 38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持股情况: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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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74,855,4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5.78%。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0 日
     注册资本:22,8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建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持股情况: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发行人 252,966,51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0.65%。
     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井中兴南路 655 号
     成立日期:2002 年 1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及项目的投资);资产管
理;物业管理;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纸制品、建材、百货、五金交电及日杂
用品批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
可经营)
     持股情况: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211,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8.90%。
     (四)内部职工持股
     依据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文,
以下简称“97 号文”)的统计标准,金融企业离职或离退休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
股,金融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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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个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股份,以及个人作为金融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内部
职工身份认购的相关股份,纳入内部职工持股计算范围。
     1、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有厦门银行内部职工股股份的股东总数为 278
人,持股总数为 14,729,310 股,占厦门银行总股本的 0.6201%;其中在职职工共
计 162 人,持有厦门银行股份总计 7,971,282 股,占总股本总数的 0.3356%;单
一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数量最多的为 352,815 股,占厦门银行总股本的 0.014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内
部职工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 20%或单一股东持有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总股本
5‰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员工(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的来源、形成与变动主要有以下情况:
     (1) 1996 年在组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时,原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的原股
东 1,796 名个人用经评估确认的原城信社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共同发起设立厦门城
市合作银行,发行人目前的职工持股中主要来自于当时城信社职工转入发行人带
入的股份。发行人设立已经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
批复》(银复[1996]387 号)批准。
     (2)2010 年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时,共计 164 名员工以公司股东身份认购
了 1,187,502 股。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的《厦门银监局关于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09]173 号)批准。
     (3)2011 年发行人第三次增资扩股时,共计 159 名员工以公司股东身份认
购了 1,411,855 股。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的《厦门银监局关
于厦门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74 号)批准。
     (4)2012 年发行人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共计 155 名员工以公司股东身份认
购了 1,466,049 股。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的《厦门银监局关
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113 号)
批准。
     (5)2013 年发行人第五次增资扩股时,共计 144 名员工以公司股东身份认
购了 1,754,543 股。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的《厦门银监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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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
监复[2012]230 号)批准。
      (6)2015 年发行人第七次增资扩股时,共计 63 名员工以公司股东身份认
购了 485,783 股。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已经厦门银监局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厦门
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
银监复[2013]175 号)批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
[2017]94 号),确认:发行人员工(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主要系发行人设立时作为原 14 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原股东的城信社职工转入公司
带入的股份及以发行人股东身份参与认购发行人历次增资形成,资金来源合法,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情况。
      (五)国有股权管理
      厦门市财政局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下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有关事项的批复》(厦财金[2017]31 号),对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国有股东的身份和持股数进行了确认。根据该批复,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 22 家国有股东,共计持股 684,399,567 股,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28.81%。
      (六)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
股东的持股及股份质押、冻结情况为: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    冻结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量(股)      情况
 1.      厦门市财政局               480,045,448      20.21      0             无
 2.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74,855,478      15.78      0             无
         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                                             无
 3.                                 252,966,517      10.65      105,000,000
         限公司
 4.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11,500,000      8.90       0             无
         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无
 5.                                 118,500,000      4.99       0
         司
 6.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9,714,176      4.62       0             无
 7.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      4.21       0             无
 8.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   92,537,608       3.90       76,167,69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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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
 9.       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59,844,974   2.52     24,145,786   无
 1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49,856,000   2.10     0            无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有关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和确认,请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的发起人包括原厦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厦门市 14 家城市信
用合作社的原有股东,厦门市财政局以及其他 23 家法人股东,根据厦门会计师
事务所于 1996 年 11 月 11 日出具《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 号),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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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册                                  金额(元)          比例(%)
   1.      厦门市财政局                              60,000,000.00       23.27
   2.      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77
   3.      厦门市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77
   4.      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18,000,000.00       6.98
   5.      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13,800,000.00       5.35
   6.      厦门罐头厂                                10,000,000.00       3.88
   7.      厦门天地开发建设公司                      10,000,000.00       3.88
   8.      厦门市和祥税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200,000.00        3.18
   9.      厦门燃料总公司                            5,000,000.00        1.94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茗芳进
   10.                                               5,000,000.00        1.94
           出口公司
   11.     厦门恒通进出口公司                        5,000,000.00        1.94
   12.     厦门非金属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4,000,000.00        1.55
   13.     厦门市煤气总公司                          4,000,000.00        1.55
   14.     厦门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4,000,000.00        1.55
   15.     厦门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        1.16
   16.     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安经济发展公司            2,400,000.00        0.93
   17.     厦门市旅游总公司                          2,000,000.00        0.77
   18.     厦门市小天才工贸有限公司                  2,000,000.00        0.77
   19.     厦门市为天实业总公司                      2,000,000.00        0.77
   20.     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0        0.77
   21.     厦门银盛服务公司                          1,800,000.00        0.69
   22.     厦门白鹭宾馆                              1,400,000.00        0.54
   23.     厦门象屿鼎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0,000.00        0.39
   24.     厦门杏林区杏东养鳗场                      1,000,000.00        0.39
           原 14 家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 254 家法人股
   25.                                               34,537,800.00       13.39
           东
           原 14 家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自然人股东
   26.                                               17,740,600.00       6.88
           1796 名
                              合计                   257,878,400.00      100.00
    (二) 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
        1、 发行人的第一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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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08 年股东大会年会通过《厦门市商业银行增资
扩股方案》的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并授权董事会处理具体实施工作。该决
议决定:公司增资后的总股份数为 5 亿股,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战略投
资者及其他新投资者持有增发后总股份数的 48%;发行价格不低于福建华审资产
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闽华审评报厦字(2007)第
HSP00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 1.5428 元;增资扩股
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银行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消化历史不良资产包袱,
以及支持银行未来业务发展。
     2008 年 7 月 31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增资
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08]109 号),批准了本次增资扩股方案。
     2008 年 11 月 13 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吸
收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监复[2008]466
号),同意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入股 9,995 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19.99%;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入股 4,995 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9.99%;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入股 3,895 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7.79%;
厦门市财政局增持 212.16 万股,合计持有 13,354.66 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
的 26.71%。
     2008 年 11 月 18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吸
收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投资者投资入股的批复》(厦银监复
[2008]169 号),同意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入股 2,495 万股,占增发
后总股份数的 4.99%;同意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入股 2,620 万股,占增发后总
股份数的 5.24%。
     200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厦
门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报告》、 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 亿元。
     2009 年 1 月 9 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变更
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09]8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 257,878,400
元变更至 500,000,000 元。
     2009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09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厦门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09 年 10 月 19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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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银监局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的批复》(厦银监复
[2009]140 号),同意厦门市商业银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2009 年 11 月 3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购股(股)
 号
 1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99,950,000
  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49,950,000
  3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38,950,000
  4    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26,200,000
  5    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有限公                  24,950,000
       司)
  6    厦门市财政局                                                         2,121,600
  -    合计                                                               242,121,600
      2009 年 10 月 23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
(验)字(09)第 0025 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500,000,000 元,并确认 200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
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3) 第一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133,546,600        26.71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99,950,000        19.99
   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49,950,000         9.99
   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38,950,000         7.79
   5.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26,200,000         5.24
   6.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            24,950,000         4.99
 有限公司)
   7.其他法人股东                                           100,878,200        20.18
 自然人股东:                                                25,575,200         5.11
                       合计                                 500,000,000          100
      2、 发行人的第二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200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厦
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并授
权董事会处理具体实施工作。该决议决定:此次增资扩股以向全体适格老股东定
向募集为主;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本次新股发行采取溢价发行方式,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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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发行价格为 2.5 元,发行 1.6 亿股。
     2009 年 12 月 9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09]173 号),批准了本次增资扩股方案。
     2010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10 年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6 亿元。
     2010 年 7 月 1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06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
由 500,000,000 元变更为 660,000,000 元。
     2010 年 7 月 5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修订事项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10 号),同意厦门银行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
     201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厦门市财政局                                                    56,889,830
     2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1,984,000
     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5,984,000
     4      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                                            12,464,000
     5      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8,384,000
     6      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984,000
     7      其他法人股东(40 户)                                           19,895,258
     8      其他自然人股东                                                   6,414,912
     -                         合计                                       160,000,000
     2010 年 9 月 30 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审验了公司
截止 2010 年 5 月 13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审国际
验字[2010]第 02030038 号),确认截至 201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
增出资款,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60,000,000 元。
     (3) 第二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190,736,430                  28.90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131,934,000                  19.99
   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65,934,000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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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38,950,000                5.90
   5.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34,584,000                5.24
   6.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4,950,000                3.78
   7.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                       12,464,000                1.89
   8.其他法人股东                              130,307,500               19.74
 自然人股东:                                   30,140,100                4.57
 合计                                          660,000,000              100.00
       3、 发行人的第三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2010 年 8 月 20 日,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2011 年资本补充方案>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
责资本补充方案的具体实施。该决议决定:股东增资分两次进行,发行价格均为
2.71 元,其中 2010 年增发 1.98 亿股;2011 年增发 2.145 亿股;以向全体适格股
东定向募集为主;认购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2010 年 11 月 2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了《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74 号),同意公司上报的经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同意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规模为
1.98 亿股,发行价格 2.71 元。
       2011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6.6 亿元变更为 8.58 亿元。
       2011 年 5 月 16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71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660,000,000 元变更为 858,000,000 元。
       2011 年 5 月 23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了《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79 号),同意厦门银行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
       2011 年 8 月 29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号
  1      厦门市财政局                                               57,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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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9,580,200
  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9,780,200
  4    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12,520,404
  5    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10,375,200
  6    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9,880,200
  7    厦门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6,054,000
  8    其他法人股东                                                34,527,917
  9    自然人股东                                                   8,060,950
  -                      合计                                     198,000,000
      2011 年 5 月 31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了公司截止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1)
第 0040 号),确认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款,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858,000,000 元。
      (3) 第三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247,957,359          28.90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171,514,200          19.99
   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85,714,200           9.99
   4.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44,959,200           5.24
   5.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38,950,000           4.54
   6.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32,520,404           3.79
   7.厦门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6,234,000           3.06
   8.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4,950,000           2.91
   9.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7,864,200           2.08
   10.其他法人股东                                 128,553,375          14.98
 自然人股东:                                       38,783,062           4.52
                     合计                          858,000,000            100
      4、 发行人的第四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2011 年资本补充方案>的议案》及其授权,
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4 月 8 日、201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决定增发 2.145 亿股,发行价格每股 2.71 元;以向全体
适格股东定向募集为主;认购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2011 年 7 月 25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113 号),同意公司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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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方案。
     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2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
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8.58 亿元变更为 10.725 亿元。
     2012 年 6 月 6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2]212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
由 8.58 亿元变更为 10.725 亿元。
     2012 年 6 月 14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2012]224 号),同意厦门银行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的修订。
     201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厦门市财政局                                                 61,989,340
   2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42,878,550
   3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30,944,053
   4    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10,379,596
   5    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237,606
   6    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7,380,073
   7    厦门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6,558,500
   8    其他法人股东                                                 35,630,807
   9    自然人股东                                                    8,501,475
   -                          合计                                 214,500,000
     2012 年 11 月 5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了公司截止 2012
年 11 月 1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2)
第 0060 号),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款,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1,072,500,000 元。
     (3) 第四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309,946,699          28.90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14,392,750          19.99
  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85,714,200           7.99
  4.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5,894,053           5.21
  5.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52,339,273           4.88
  6.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42,900,0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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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38,950,000            3.63
  8.厦门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32,792,500            3.06
  9.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8,101,806            2.62
  10.其他法人股东                                 164,199,082           15.31
自然人股东:                                       47,269,637            4.41
                    合计                        1,072,500,000            100
     5、 发行人的第五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2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2012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定分两次进行增资扩股,其中
第一次增资扩股 3.003 亿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5 元,面向现有股东进行,认购
方式为现金方式;同时确定了第二次增资扩股的增持股份区间,并确定第二次增
资的主要对象是新策略投资者。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 2012 年增资扩股
方案的具体实施、处理增资扩股的各类事宜,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的情况对增
资扩股方案进行调整,包括增资股份数、增资价格、增资比例。
     2012 年 6 月 20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2]230 号),同
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201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725 亿元变更为 13.728 亿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2012]485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
由 10.725 亿元变更为 13.728 亿元。
     2013 年 1 月 8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3]2 号),同意厦门银行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
     2013 年 1 月 24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厦门市财政局                                           86,785,076
    2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60,02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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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3,999,976
   4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583,309
   5      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16,944,974
   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10,906,000
   7      其他法人股东                                               71,878,258
   8      自然人股东                                                  9,172,437
   -                          合计                                  300,300,000
       2012 年 11 月 26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了公司截止 2012
年 11 月 26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2)
第 0066 号)公司,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款,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372,800,000 元。
       (3) 第五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396,731,775        28.90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74,422,720        19.99
   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9,714,176         7.99
   4.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76,477,362         5.57
   5.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59,844,974         4.36
   6.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52,339,273         3.81
   7.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49,856,000         3.63
   8.其他法人股东                                     296,995,846        21.64
 自然人股东:                                          56,417,874         4.11
                     合计                           1,372,800,000          100
       6、 发行人的第六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2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的《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及其授权,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引进新策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推荐北京盛达兴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新策略投资者报告的议案》,决定增发 214,127,099
股,发行价格每股 4.2 元,增资扩股后总股本 1,586,927,099 股,增资对象为新策
略投资者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2013 年 3 月 1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新策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
[2013]16 号),同意公司引进新策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实施方案,注册资本增加不
超过人民币 214,127,0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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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银行有关股东
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711 号),同意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购厦门银行新发行的 214,127,099 股股份,占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13.49%。
     2014 年 2 月 18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由 1,372,800,000 元变更为 1,586,927,099 元;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2014 年 3 月 19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4]18 号),同意公司的
注册资本由 1,372,800,000 元变更为 1,586,927,099 元。
     2014 年 3 月 20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4]19 号),同意厦门银行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
     2014 年 6 月 5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4,127,099
    -                       合计                                      214,127,099
     2014 年 5 月 5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截
止 2014 年 5 月 5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
字(14)第 0420 号),确认截至 2014 年 5 月 5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款,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586,927,099 元。
     (3) 第六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396,731,775          25.00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74,422,720          17.29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4,127,099          13.49
   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9,714,176           6.91
   5.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76,477,362           4.82
   6.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59,844,974           3.77
   7.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52,339,273           3.30
   8.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49,856,000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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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法人股东                                      296,995,846         18.72
自然人股东:                                           56,417,874          3.56
                         合计                       1,586,927,099           100
     7、 发行人的第七次增资扩股
     (1) 批准与授权
     201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定新增股本 2.88 亿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3.5 元,增资扩股的对象为全体股东,认购方式为现金方式,并授
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增资扩股方案的具体实施、处理增资扩股的各类事宜,董
事会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调整,包括增资股份数、增资价格、
增资比例。
     2013 年 12 月 10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3]175 号),
同意公司 2013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2015 年 5 月 8 日,厦门银行召开 2015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注册资本由 1,586,927,099 元
变更为 1,875,215,099 元,同时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
的议案》。
     2015 年 5 月 26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5]64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
资本由 1,586,927,099 元变更为 1,875,215,099 元。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厦门市财政局                                             83,313,673
    2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57,628,771
    3      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839,418
    4      华夏眼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00
    5      厦门市开元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9,845,191
    6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6,060,246
    7      厦门磐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12,189,076
    8      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385,743
    9      其他法人股东                                             23,9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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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     自然人股东                                                  4,100,335
     -                          合计                                 288,288,000
     2015 年 4 月 3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截止
2015 年 4 月 2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5]
第 1033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4 月 2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款,公司注
册资本增至 1,875,215,099 元。
     (3) 第七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480,045,448          25.60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74,855,478          19.99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2,966,517          13.49
   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9,714,176           5.85
   5.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92,537,608           4.93
   6.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59,844,974           3.19
   7.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49,856,000           2.66
   8.其他法人股东                                     395,027,207          21.07
 自然人股东:                                          60,367,691           3.22
                     合计                           1,875,215,099            100
     8、 发行人的第八次增资扩股
     (1) 第一期发行
     ① 批准与授权
    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0 月 12 日
出具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大学
评估[2016]ZB0232 号),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厦门银行股东全部权益的
评估值为 877,972 万元。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定新增股本不超过 5 亿
股,发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6 元,增资扩股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非公司登记在册的法人机构,认购方式为
现金方式,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增资方案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发行对象并与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在增资方案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最终发行的股
份数量和每股的发行价格,办理增资扩股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等;根据本次增
资扩股的完成情况,相应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并办
理相关银行监管行政许可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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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2 月 27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6]107 号),
同意公司 2016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2017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增资扩股股份发行对象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确定了
发行对象及认购此次增发的股份,并将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每股 4.8 元。
     2017 年 6 月 16 日,厦门银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同意先行向大洲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假日星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合计 1.15 亿股;董事会同
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875,215,099 元变更为 1,990,215,099 元;同时该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
     2017 年 6 月 21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37 号),同意公司的
注册资本由 1,875,215,099 元变更为 1,990,215,099 元。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的第一期发行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增资股东
     本次增资扩股第一期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5,000,000
    2     假日星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                       合计                                        115,000,000
     2017 年 6 月 13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
截止 2017 年 6 月 12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1700450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
款,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990,215,099 元。
     ③ 第八次增资第一期发行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480,045,448             24.12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74,855,478             18.83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2,966,517             12.71

                                      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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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9,714,176             5.51
   5.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5,000,000             4.77
   6.其他法人股东                                   607,126,761            30.51
 自然人股东:                                        70,506,719             3.55
                   合计                           1,990,215,099              100
     (2)第二期发行
     ① 批准与授权
     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2016 年 12 月 27 日,
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6]107 号),同意公司 2016 年增资
扩股实施方案。
     2017 年 7 月 24 日,厦门银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6 年增资扩股股份发行对象的议案》,决定由
以下投资者按如下股份数认购剩余 3.85 亿股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11,500,000
    2       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8,500,000
    3       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4       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5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合计                                                    385,000,000
     2017 年 8 月 22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990,215,099 元变更为 2,375,215,099 元及章程相应部分的修改。
     2017 年 9 月 8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69 号),同意福建七
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厦门银行 211,5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9%。
     2017 年 9 月 14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71 号),同意公司的
注册资本由 1,990,215,099 元变更为 2,375,215,099 元。
     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的第二期发行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增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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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1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11,500,000
    2        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8,500,000
    3        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4        福建群盛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5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合计                                                         385,000,000
     2017 年 9 月 8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
截止 2017 年 9 月 8 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1700462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已足额收到新增出资
款,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2,375,215,099 元。
     ③ 本次增资第二期发行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股东                       增资后股本(股)    比例(%)
法人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480,045,448           20.21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74,855,478           15.78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2,966,517           10.65
   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11,500,000            8.90
   5.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 1)                  118,500,000            4.99
   6.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9,714,176            4.62
   7.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            4.21
   8.其他法人股东                                        657,213,137           27.67
自然人股东:                                              70,420,343            2.97
                     合计                              2,375,215,099             100
注 1: 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更名为厦门港务海润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中,除第一次增资扩股、第八次增资
扩股履行了资产评估手续以外,第二次增资扩股至第七次增资扩股均未进行资产
评估及备案程序。厦门银行第二次增资扩股以 2009 年 6 月末的每股净资产作为
定价依据,第三次增资扩股与第四次增资扩股以 2010 年 3 月末的每股净资产作
为定价依据,第五次增资扩股与第六次增资扩股以 2011 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作为
定价依据,第七次增资扩股以 2012 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根据厦门
银行聘请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次增资扩股
至第七次增资扩股分别出具的评估复核报告,厦门银行第二次至第七次增资的增
资价格均高于对应的上一年度每股评估价值,增资价格合理。厦门银行所有八次
增资扩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银行内部决策程序,获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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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新增注册资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获得银行业监管部
门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批复,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
[2017]94 号)确认:“厦门银行第一次增资扩股、第八次增资扩股履行了资产评
估程序,定价依据合理;第二次增资扩股至第七次增资扩股虽未履行资产评估及
备案程序,但均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且已在履行资产评估复核程序;所
有八次增资扩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银行内部决策程序,获得银行业监管
部门的批准,新增注册资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获得银行业
监管部门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批复,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导致国
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历次增资扩股均履行了银行内部决策
程序,定价依据合理,出资足额到位,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工
商注册登记手续;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前
述提及的相应增资扩股中存在的未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的瑕疵已得到厦门
市人民政府的确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的名称变更
     1、 发行人第一次更名
     发行人成立时的名称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 9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下发了《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
行申请变更名称的批复》(厦人银[1998]461 号),同意“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名
称变更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牌匾及广告宣传中可以适用简化名
称“厦门市商业银行”;同意所辖支行名称相应更名。
     1998 年 10 月 12 日,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名称
变更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家支行的名称也作相应变更,并通
过《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章程修正案》。
     1998 年 10 月 23 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厦门城市合
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批复》(厦体改[1998]078 号),同意“厦门
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牌
匾及广告宣传中可以使用简化名称“厦门市商业银行”;同意所辖支行名称相应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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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发行人于 1998 年 11 月 16 日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26013710-X
厦 0-5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第二次更名
     2009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同意名称变更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厦门银行”。2009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 2009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9 年 9 月 17 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更名
的批复》(银监复[2009]348 号),同意“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银行”。
     2009 年 11 月 3 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发行人名称由“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并下发 35020010000460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名称变更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四) 股份转让、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共发生股东变更和股份转让(包括协议转让、行政划转、司法裁定、继承
等方式进行的转让)共计 584 笔,涉及股份数 474,934,670 股。其中,发生在自
然人之间的变更和股份转让合计 335 笔,涉及股份数为 7,722,014 股;发生在自
然人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变更和股份转让合计 53 笔,涉及股份数为 29,598,560 股;
发生在非自然人之间的变更和股份转让合计 196 笔,涉及股份数为 437,614,096
股,分年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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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与非自然人之
                         非自然人之间过户                          自然人之间过户              总计                   股东户数
       年份                                        间过户
                     笔数        股份数      笔数     股份数      笔数       股份数     笔数     股份数      自然人     非自然人      合计
 1996 年                 0          0         0         0          0           0         0            0       1796        278         2074
 1997 年                 1       900,000      0         0          0           0         1       900,000      1796        271         2067
 1998 年                 9       952,200      0         0          9         70,300      18     1,022,500     1813        265         2078
 1999 年                 2       41,700       1        5,700       0           0         3       47,400       1806        271         2077
 2000 年                 19     2,900,600     1       241,900      1         29,900      21     3,172,400     1805        254         2059
 2001 年                 3      1,072,000     0         0          12       422,100      15     1,494,100     1777        251         2028
 2002 年                 8      2,992,500     1       96,700       14       391,900      23     3,481,100     1742        246         1988
 2003 年                 5      20,504,100    6      6,339,800     23       747,815      34    27,591,715     2083        242         2325
 2004 年                 7       610,000      3       44700        17       137,094      27      791,794      2075        230         2305
 2005 年                 7       92,300       1       54,300       0           0         8       146,600      2081        229         2310
 2006 年                 16     12,409,100    3       119,700      4        215,800      23    12,744,600     2077        214         2291
 2007 年                 6       563,700      1       450,000      9        139,498      16     1,153,198     2073        208         2281
 2008 年                 29    126,849,000    0         0          7        204,706      36    127,053,706    2070        201         2271
 2009 年                 9      4,072,500     2      2,150,000     11       188,000      22     6,410,500     2094        198         2292
 2010 年                 20     32,439,841    2       582,000      22       265,524      44    33,287,365     1981        186         2167
 2011 年                 4      24,988,500    2       39,100       13       225,082      19    25,252,682     1982        189         2171
 2012 年                 9      29,796,586    0         0          12       130,537      21    29,927,123     1893        189         2082
 2013 年                 2      9,016,262     3       145,118      14       205,125      19     9,366,505     1896        192         2088
 2014 年                 6      48,470,863    1        5,400       3         22,844      10    48,499,107     1895        196         2091
 2015 年                 26     27,752,981    5      4,483,776     83       2,589,209   114    34,825,966     1984        175         2159
 2016 年                 2      54,709,700    11    12,446,675     32       909,718      45    68,066,093     2686        173         2859
 2017 年 1 月-9 月       6      36,479,663    10     2,393,691     49       826,862      65    39,700,216     2664        184         2848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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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96   437,614,096   53   29,598,560   335       7,722,014   584   474,934,670




                                                                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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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存在瑕疵的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成立后三年内存在股份转让情况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发生股份转让 22 笔,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1994 年)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的规定,但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
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该部分股份转让并未造成股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况。
       2、 国有股份转让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有 1 笔、共计 12,464,000 股国有股份
转让未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且未获得有权部门确认,为对上
述股份转让行为进行规范,公司通过联系相关股东或其出资人获取证明文件、调
取相关工商档案等方式对国有股份转让行为进行梳理,上述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转让年度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变更事由
                         江苏舜天西服     钛积光电(厦门)
 1.       2012 年                                              12,464,000      协议转让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
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确认,截至目前,厦门银行上述国有股份转
让事宜未造成股份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情况。
       3、 股份转让的现存受让方资格不符
       公司自设立以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共计有 1 笔股份转让的现存受让方资
格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1994 年 9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
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表:

 序号      转让年度           转让方           受让方     变动股份(股)      变更事由

                           厦门市第九中      厦门市第九
  1.        1999 年                                           10,600          协议转让
                             学印刷厂          中学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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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确认,上述股份转让系因公司设立初期协议
转让原因形成,未造成股份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情况。
     4、 法人股转让或变更给非银行内部职工
     公司自设立以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存在共计有 27 笔合计 23,379,641 股
股份的法人股转让或变更给非银行内部职工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
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确认,上述股份转让系由企业倒闭、单位注
销、解除代持关系、协议转让等原因形成,未造成股份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情况。
     5、 自挂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转让自挂股(即厦门银行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主要系欠债股东以股抵债等原因形成。该等自挂股均为历史上形成
的遗留问题,部分自挂股的形成具有生效判决文书等以股抵债文件。目前自挂股
均已转让给厦门磐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1.       厦门科瑞实业公司                                            360,000
 2.       厦门市湖里长青贸易公司                                      240,000
 3.       苏晓鹭                                                        41,100
 4.       厦门市工艺美术服务部       厦门磐基地产投资有                 54,300
 5.       厦门四通公司               限公司                           400,000
 6.       厦门罐头厂劳动服务公司                                         1,000
 7.       厦门银祥贸易公司                                              14,500
 8.       厦门市银盛服务公司                                        1,328,9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
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确认,发行人转让自挂股主要系欠债股东以
股抵债等原因形成;该等自挂股均为历史上形成的遗留问题,部分自挂股的形成
具有生效判决文书等以股抵债文件;发行人转让该等自挂股,系解决发行人股权
历史遗留问题,且该等自挂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仅为 0.10%。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股权转让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6、 股份代持还原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厦门银行已将股权确权过程中发现的 15,299,641
股代持股份的代持关系全部予以解除,其中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厦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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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宾馆原代持的 4,387,424 股股份、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原代
持的 427,904 股股份、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原代持的 1,558,538 股股份、厦门市
湖里区财政局原代持的 5,667,073 股股份、厦门教育旅行社原代持的 310,209 股
股份、厦门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代持的 510,190 股股份、厦门市勤捷企业
事务咨询服务中心原代持的 1,215,815 股股份、厦门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原代持
的 1,222,488 股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
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 号)确认,厦门银行解除了全部 15,299,641 股股
份的代持关系。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厦门银行代持股份合计 15,299,641 股,占厦
门银行总股本的 0.6441%,比例极低,厦门银行已将全部代持股份的代持关系予
以解除,并将其中绝大部分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
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暂未能还原至实际股东的股份已列入“集中管理账
户(待确权)”管理;代持形成与解除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根据相关资料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股份变动过程中曾经存在的瑕疵不影响本次发行。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时持有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
证》;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下发的关于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5、发行人现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6、相关监管机构下发的关于经营其他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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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发行人下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下属企业海西金租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
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
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业务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获得的业务
许可、批准或备案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厦门银行同时通过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筹建及开业批复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厦门银行设立了 9 家异地分行、47 家支行及 1 家理财中心、1 家资
金营运中心,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设立及运营合法合规。该等分支机构的
基本信息以及获得的业务许可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实际
从事的主要业务均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其各自开展的经营活动与其法定
权利能力相一致。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2,305,002,898.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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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为:723,013,783.49 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3,214,536,007.50 元,净利
润为:889,996,344.66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3,617,733,365.48 元,净利润为:
1,033,006,840.60 元;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1,925,182,128.27 元,净利润为:
581,893,166.37 元。该等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源自其主营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已取得业务经营必需的资质、许可、批准或授权,并且该等资质、许
可、批准或授权均在有效期内。
     2、根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做出的判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实质法律
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2、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文件;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4、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
     6、《审计报告》;
     7、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8、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9、《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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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和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包括:①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③受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发行人的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
方:
    (1)根据与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①至④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①至④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
     (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三)“主要股
东”。
     (2)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主要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三)
“主要股东”。
     (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
六、(三)“主要股东”。
     (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20 日
     注册资本:127,213.28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勇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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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电光源产品、电光源设备、电光源配套器件、
电光源原材料、灯具及配件、电工材料、机动车配件、家用电器、电器开关、插
座、消防产品、通风及换气设备、LED 产品、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在国内外
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有关的工程咨询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持股情况: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109,714,176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5.51%。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
五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3、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受发行人的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2.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资深顾问
3.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4.          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
5.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6.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7.          富邦育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监察人
8.          逸丰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董事
9.          康呈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监察人
10.         硅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监察人
11.         达麟室内装修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负责人

12.         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
13.         香河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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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
15.        盛达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16.        香河银宝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司
17.        北京金彩视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执行董事

18.        北京天域九五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控制公司
19.        厦门盛达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控制公司
           合伙)
20.        南京佛照照明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21.        河源市南和通讯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22.        佛山照明智达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23.        深圳市源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24.        泉舜(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控制的公司

25.        泉舜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        发行人董事控制的公司
           公司
26.        厦门大智行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控制的公司
27.        洛阳泉舜商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控制的公司

28.        厦门基业鑫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控制的公司

29.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
30.        泉舜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1.        厦门泉舜纸塑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

32.        厦门泉舜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
33.        泉舜集团(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4.        郑州泉舜中州上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总经理

35.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长
36.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

37.        郑州泉舜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8.        泉舜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
39.        洛阳泉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40.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其董事
41.        厦门泉舜国医堂亚健康保健休闲有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执行董事
           限公司                                兼总经理

42.        厦门紫菱奥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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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厦门冠璟鸿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董事兼总
                                                 经理

44.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45.        河南泉舜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控持股 30%


46.        成都众瑞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47.        河南泉舜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持股 70%
48.        河南泉舜光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的家庭成员担任其董事
49.        北京崇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董事、经理
50.        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董事长、经理
           司
51.        九一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
                                                 理
52.        北京延青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3.        玖壹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司
54.        金八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5.        先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6.        九一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
           司
57.        九一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8.        九一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9.        先智创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董事长、经理
60.        北京点名时间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61.        上海极扬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执行董事
62.        北航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其董事
63.        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副总裁
64.        厦门支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65.        荣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独立董事
66.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独立董事
67.        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独立董事
68.        乐游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执行董事、副总裁
69.        厦门昕广诚商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董事长
70.        厦门福裕通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1.        厦 门京道天 颂股权 投资合 伙企业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合伙人
           (有限合伙)
72.        光美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其董事长
73.        志成(福州)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担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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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董事、总经理
74.          厦门辉腾明炫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担任其
                                                      执行董事、总经理

       4、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发行人的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五)“发行人的对外
投资”披露的下属企业。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没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
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其中,因发行人对其下属企业合并报表,发行人与其
下属企业之间的交易已作抵销):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主要交易
      (1)与持股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交易
       ① 利息收入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富邦银行 ( 香
                             2.03                4,097.84            130.98          100.60
 港 ) 有限公司
       ② 利息支出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厦门市财政局       189,761,089.73        573,409,141.09     573,342,837.97    651,966,271.34

       ③ 政府补助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厦门市财政局                -            6,704,900.00       7,554,619.00      1,255,097.00


  (2)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交易
                                                                                     单位:元

        交易名称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利息收入              418,395.31         516,296.74        153,118.57       64,640.67
        利息支出              33,307.49           55,915.86         92,797.43       43,999.67


  (3)与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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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其他企业之交易
                                                                                           单位:元

   交易名称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利息收入         30,140,397.77          33,126,770.25          89,548,508.50       17,934,665.00
   利息支出          996,127.60              1,889,441.82         3,372,330.55        23,307,948.27
   租赁支出          874,344.93              1,547,893.77         1,359,733.49        1,402,462.30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交易名称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薪酬           6,521,577.47          16,242,022.01           19,240,308.56       22,742,414.27
  离职后福利        396,892.32               780,461.76            754,850.12          811,849.44
     合计           6,918,469.79          17,022,483.77           19,995,158.68       23,554,263.71

     2、关联方交易余额
     (1) 与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交易余额

     ①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单位: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关联方名称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富邦银行 ( 香港 )
                          4,761,627.37         2,550,067.42        13,643,722.55       21,791,169.43
    有限公司


     ② 吸收存款
                                                                                           单位: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关联方名称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3,629,963,622.2
 厦门市财政局     9,314,628,663.88        12,963,842,860.47       12,983,873,833.99
                                                                                              3


     ③ 应收利息
                                                                                           单位: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关联方名称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富邦银行 ( 香港 ) 有限
                                      -                  293.43                 -              -
         公司


     ④ 应付利息

                                                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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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关联方名称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厦门市财政局        276,009,110.49     553,220,641.92    448,057,845.49 279,791,200.26

    (2)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交易余额
                                                                                 单位: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交易名称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发放贷款          29,472,315.31      19,598,100.75     9,333,176.61     1,395,453.68
        吸收存款          7,440,807.56      10,978,855.69     11,863,974.51    5,582,120.46
        应收利息           49,919.55          29,931.25         15,585.12        4,829.66
        应付利息           23,388.96           6,641.31         15,449.85        6,432.49

    (3)与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之交易余额
                                                                                 单位: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交易名称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发放贷款          428,200,000.00    148,950,000.00    139,850,000.00   50,000,000.00
                                                                              250,000,000.0
    应收款项类投资       550,000,000.00    550,000,000.00    750,000,000.00
                                                                                    0
     衍生金融资产              -              27,318.65       618,708.36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100,750,821.92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
                         25,001,048.29      27,333,479.45    92,992,424.04    66,045,212.46
      放款项
     衍生金融负债              -                   -          406,716.30            -
                                                                              500,000,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0
       其他资产                -                   -               -           598,474.25
                                                                              270,128,490.2
       吸收存款          246,366,662.37    143,785,651.74    259,772,076.69
                                                                                    6
       应收利息           1,733,989.83      1,523,670.02      2,665,274.69    14,476,475.00
       应付利息           181,429.02         231,389.10       779,530.24      2,385,022.26
       开出保函                -                   -          5,932,500.00    5,932,500.00
                                                                              10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        80,000,000.00             -         150,000,000.00
                                                                                    0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现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的义
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具体如下:


                                          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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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经
其他股东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
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关联董事可以自行申请回避,也可由任何

其他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

有权提出该董事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并

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董事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2、为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发行人拟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并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经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草
案)》中也对关联方的义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厦门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做出了明确的严格规定,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回
避制度、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等内容。
    (五)同业竞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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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该等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
     商业交易行为,其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2、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本节所列房产的权属证书;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
          3、本节所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本节所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基本工商信息单;
          6、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7、《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拥有 1 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6,693.40 平方米,已经取得由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8 月 6 日颁发的泉国用(2013)第 20027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
     该处土地使用权上正在建造自有房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    土地证证    使用权                                    使用权类              使用权    他项权
                                 土地坐落           用途                面积
号        号        人                                        型                    年限      利
        泉国用    厦门银      丰泽区东海片区总    商服用                          2013 年
                                                                       6,693.40
1.    (2013)    行股份      部经济区北侧,东    地-商务    出让                 8月6日         无
                                                                       平方米
      第 200277   有限公      海学园南侧,东临    金融用                          至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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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司泉州      沿海大通道,西临     地(办           年1月5
               分行      经二十路,南临东       公)             日
                           海综合大道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拥有建筑面积共计 67,258.14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1)拥有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包括停车位)共计 104 处,建筑面积共计 60,915.77
平方米(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已就上述房产获得相应的房屋所
有权证书,且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该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使用期限内合法拥有前述房
屋的所有权和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权在该使用期限内依法占
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屋。
     (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厦门银
行的下列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详情如下:
     ①厦门银行 1996 年设立时各城信社投入的房产
     (I)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 53 号 701、502 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
计为 203.71 平方米,为原银隆信用社的资产,在厦门银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
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厦门银行,并由厦门银行占有、使用,但因合建
分房、相关负责人员离职等历史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II)分别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 1117 号 701 室、702 室、101 室、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 1129 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 556.58 平方米,为
原莲前信用社的资产,在厦门银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
股进入厦门银行,并由厦门银行占有、使用,但因上述房产所在土地的土地性质
为集体土地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厦门银行已出具声明,承诺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一旦土地性质予以变更,厦门银行将尽快履行相应程序办
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III)坐落于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街 150-152 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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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9.56 平方米,为原同安信用社的资产,在厦门银行组建时,经评估已作为原城
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厦门银行,并由厦门银行占有、使用,但因上述房产所
在土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厦门银行
已出具声明,承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一旦土地性质予以变更,厦门银行将尽
快履行相应程序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
     (IV)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 6 号一、二层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
为 822.51 平方米,为原银隆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在厦门银行组建时,经评估已
作为原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折股进入厦门银行,并由厦门银行占有、使用,但因其
建设时涉及分院合建等历史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该房产原为厦门
银行主机房,厦门银行已于 2016 年将主机房由该处搬迁至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界
头路 1998 号的翔安数据中心。该房产目前作为厦门银行备用机房。
     就上述房产,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
函》(厦府函[2017]94 号)确认:“厦门银行上述房产系由厦门银行设立时由原
城信社带入厦门银行的资产,因历史原因至今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厦门银
行可以继续占有、使用上述房产,且不会因上述房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任
何处罚。”
     经核查,上述各项房产的面积合计为 1,922.36 平方米,占发行人房产总面积
67,258.14 平方米的 2.86%。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截至目前仍然无法办理上
述房产的权属证书,但鉴于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涉及的面积较小、占发行人
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重也较小,上述房产除虎园路 6 号房产外,均未用于发行人
生产经营,虎园路 6 号房产仅用于备用机房,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
质影响,且厦门市人民政府亦确认厦门银行可以继续占有、使用上述房产,因此
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②厦门银行购买的房产
     (I)分别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 33-34 号、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 334
号之二 301 室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 902.31 平方米,系厦门银行自中国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处购买,但由于当时的经办人员已离职等原因,至今未
办理过户手续。


                                  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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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 209 号电控大厦 101、201、301 的房产。
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 3,130.20 平方米,原系厦门市财政局与厦门电器控制设备厂
合作建设,后厦门银行筹建时由厦门银行筹建办自厦门市财政局购买,但由于历
史原因,目前产权登记在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厦门电器控制设备厂
2002 年 10 月改制,该部分资产由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2015 年 9
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上述房产权属过户问题,厦门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1 月出具《关于将厦门市斗西路 209 号电控
大厦 101、201、301 单元房产过户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厦国资产
[2015]422 号)。2016 年 3 月 14 日,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国土
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出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2017 年 9 月 6 日厦门市国土资源
与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思明区斗西路 209 号电
控大厦 101、201、301 室划拨工业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工业用地的复函》(厦国
土房审函[2017]10 号),同意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仍在办理中。
     (III)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 86 号的房产。上述房产面积合计为 387.50
平方米,系厦门银行购买所得,但因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原出让方已
注销,因此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经核查,上述各项房产的面积合计为 4,420.01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
面积 67,258.14 平方米的 6.57%。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法办理上述房产的权
属证书造成发行人存在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的风险,但鉴于上述未取得权属证
书房产涉及的面积较小、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重也较小,上述房产均未
用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因此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构
成重大影响。
    (二)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租的物业共计 119 处,合计面积约为 70,375.92 平方米,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其中:
     1、发行人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租的 98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64,257.53 平方米
的房屋,出租方拥有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转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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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等房产的证明或文件。
     2、发行人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租的 21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6,118.39 平方米的
房产,出租方暂未提供该等房产的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占发行人承租的第
三方房屋总面积的 8.69%。本所律师认为,若出租方未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
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产,在此情况下,若第三方对该等房产的所有权或出租
权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等房产,但发行人仍可依据租赁协议向
出租方进行索赔。经发行人确认,该等房产主要用于分支机构营业部、办公用途
或员工宿舍,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及时获得替代物业不会存在困难,而有关开支
亦不会重大。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实质影响。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70,375.92 平方米租赁房屋中,30,367.24 平方米
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占发行人承租房屋总面积的 43.15%。本所律师
经核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等未办理租赁备案的
情形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承租方有权按照相关租赁合同在租赁期
限内使用该等租赁物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相关
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相关租赁物业未收到任何政府
机关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亦未就该等情形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未经备案登记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在建工程
     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在其合法拥有的泉国用(2013)第 20027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
出让土地拟建一处工程,该在建工程已取得了编号为地字第 350503201320020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 350503201630040 号《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编号为 3505002016040701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5-2-7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
获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商标注    国际分                                   注册有效
   注册人                             商标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他项权利
号                 册号      类号                                     期限
                                                 保险经纪; 分期付款
                                                 的贷款; 资本投资;    2010 年 10
1.   厦门银行股                                  银行; 货币兑换; 金   月 28 日至
                   7467261   36                                                      无
     份有限公司                                  融服务; 有价证券的   2020 年 10
                                                 发行;担保; 信托;   月 27 日
                                                 典当
                                                 保险经纪; 分期付款
                                                 的贷款; 资本投资;    2011 年 3
2.   厦门银行股                                  银行; 货币兑换; 金   月 7 日至
                   7820752   36                                                      无
     .                                           融服务; 有价证券的   2021 年 3
                                                 发行;担保; 信托;   月6日
                                                 典当
                                                 人寿保险;银行;金
                                                                      2011 年 3
                                                 融服务;古钱币估
3.   厦门银行股                                                       月 14 日至
                   7880199   36                  价;不动产经纪;经                  无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纪;担保;募集慈善
                                                                      月 13 日
                                                 基金;信托;典当
                                                                    2013 年 8
4.   厦门银行股                                  担保;古钱币估价; 月 7 日至
                   8306876   36                                                      无
     份有限公司                                  募集慈善基金       2023 年 8
                                                                    月6日
                                                 人寿保险;银行;金
                                                                    2014 年 9
                                                 融服务;钱币估价;
5.   厦门银行股    1246440                                          月 28 日至
                             36                  不动产经纪;经纪;                  无
     份有限公司    9                                                2024 年 9
                                                 担保;募集慈善基
                                                                    月 27 日
                                                 金;信托;典当
                                                 银行; 金融服务; 分
                                                 期付款的贷款; 货币 2016 年 2
     厦门银行股                                  兑换; 艺术品估价;  月 7 日至
6.                 3724394   36                                                      无
     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中介; 经纪;  2026 年 2
                                                 担保; 募集慈善基   月6日
                                                 金; 信托
                                                 银行; 金融服务; 分
                                                 期付款的贷款; 货币 2016 年 2
     厦门银行股                                  兑换; 艺术品估价;  月 7 日至
7.                 3724393   36                                                      无
     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中介; 经纪;  2026 年 2
                                                 担保; 募集慈善基   月6日
                                                 金; 信托



                                        5-2-7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
                                                        艺术品估价; 经纪;
     厦门银行股                                                              月 21 日至
8.                  3662200     36                      担保; 募集慈善基                    无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金; 信托
                                                                             月 20 日
                                                        银行; 兑换货币;金
                                                        融贷款;金融服务;   2016 年 7
     厦门银行股     1708371                             金融管理;银行储蓄   月 28 日至
9.                              36                                                          无
     份有限公司     0                                   业务;信用卡服务;   2026 年 7
                                                        借记卡服务;发行信   月 27 日
                                                        用卡;网上银行

     2、域名
     发行人目前使用的域名情况如下:
                                                               网站备案/许可证
所有者            域名               网站首页       授权机构                        他项权利
                                                               号
                  xmccb.com;                                  闽 ICP 备 09073190
                                     www.xmbanko
厦门银行          xmbankonline.c                    ICANN                           无
                                     nline.com                 号-1
                  om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知识产权,该等知识产权已取得完备的
产权证书,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五) 抵债资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抵债资产
账面原值合计为 13,727,877.86 元,并已计提减值准备 6,029,689.56 元,抵债资产
主要是房产和土地。
     发行人存在对实际占有的抵债资产超过 2 年未予处置的情况,不符合《财政
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 号)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承诺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处置该等抵债资产的力度。
     (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下属企业海西金租的基本情况如下:
     海西金租目前持有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XNL6NXX),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 474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                                      庄海波
        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
                              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经营范围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
                              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经银监会批准

                                           5-2-7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09 月 09 日至不确定期限
   股东及持股比例                            发行人持股 66%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除下属企业外持有以下长期股权投
资:
     (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0.27%股权;
     (2)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0.83%权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下属企业及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均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合法持
有该等企业的权益,不存在资产权益上的重大争议。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或将要履行且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
合同及协议;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4、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规模和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和净利润
规模,本节中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正在履行期内,或虽已过履行期限但尚
未履行完毕的下列各类合同:(1)其中包含有超出发行人日常正常经营性质的
重大责任、义务或限制的协议或安排;(2)会对或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其它合同或安排;(3)其所涉金额价格超过 5,000 万元
的合同;(4)其它发行人或者本所律师认为对发行人经营前景可能产生有重大
影响的合同。

                                     5-2-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银行业务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贷款余额最大的前
10 份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2、二级资本债
     (1)2015 年二级资本债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5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二级资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二级资本债,
具体事宜授权发行人经营管理层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债券期限不超过
10 年;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
的决议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
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发行人的资本基础,补充附属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
授权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实施本次二级资本债的所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
会批准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的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二级资本债赎回或兑付完毕
之日止。
     经 2015 年 7 月 13 日《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厦银监复[2015]92 号)和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中国
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5]第 238 号)的批准,2015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2015 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品种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在第 5 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
发行人赎回权),发行总额为 18 亿元,票面利率为 5.00%。
     (2)2017 年二级资本债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6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 2016 年二级资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二级
资本债,具体金额及发行方式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债券期限
不超过 10 年;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二级资本
债发行的决议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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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发行人的资本基础,补充附属资本,提升资本充
足率;授权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二级资本债的相关事宜,授权发行人经营
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发行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授权期限自股东大
会批准本次二级资本债发行的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二级资本债赎回或兑付完毕
之日止。
     经 2016 年 7 月 29 日《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厦银监复[2016]54 号)和 2016 年 11 月 24 日《中国
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 216 号)的批准,发
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2017 年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品种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总额为
5 亿元,票面利率为 4.65%;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公开发行 2017 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二期),品种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总额为 17 亿元,票面利率为 5.00%。
     3、资产支持证券
     2016 年 3 月 22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决议发行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为厦门银行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发行规模
不超过 40 亿(可分期),发行期限不超过 5 年。2016 年 5 月 18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万家共赢承影五号白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1000 号)。上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已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发行完毕。
     4、在建工程相关合同
     2013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3]合 3 号)。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
为 2012-18 号地块,出让宗地总面积为 6,693.40 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
金融用地(办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 64,900,000
元,每平方米 9,696.12 元。同日,发行人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交地确认书》。
     2013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与泉州分行、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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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3]补合 17 号),约定
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3]合 3 号)(“原
合同”)中的受让方由发行人变更为泉州分行,并愿意履行原合同中发行人所有
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原合同中发行人的债权债务由发行
人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协商处理。
     2014 年 9 月 15 日,泉州分行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资质证
书号:A131003895)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
分行大厦,总用地面积约 6,693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72,900 平方米(含地下室
建筑面积 15,300 平方米),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建筑、
结构、机电(含给水及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火灾报警系统、人防、红线内的总
体工程等整个项目的设计工作),费用合计预估约 5,832,000 元。
     2016 年 3 月 16 日,泉州分行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
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厦门银
行泉州分行大厦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合同价款为 30,130,592 元。
     2016 年 8 月 5 日,泉州分行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幕墙施
工图设计合同条款》,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幕墙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合同价款为 420,000 元。
     2017 年 3 月 27 日,泉州分行与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签订了《泉州市新建房屋
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白蚁防治工程,合
同价款为 174,663 元。
     2017 年 7 月 15 日,泉州分行与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
工程楼宇智能化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楼宇智能化设计
工程,合同价款为 360,0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上述
合同的一方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合同或协议的
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
核查,就本所律师所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将要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
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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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安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 1,000 万元
以上的重大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3、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中所述的查验文件;
     4、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所述的查验
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股本变化事项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人
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重大收购、出
售资产的行为。
  (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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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4、《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的修改
     1、发行人设立之时的公司章程经 1996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厦门银行创立大
会通过,于同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司章程公
证书》((96)厦证经字第 4510 号),并经 199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出
具的《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387 号)的核准。
     2、2014 年 2 月 18 日,厦门银行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厦门银监局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
的批复》(厦银监复[2014]19 号),核准厦门银行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
     3、2015 年 5 月 8 日,厦门银行召开 2015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根据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 号)规定,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
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等事项不再审批,改为报告
制管理。
     4、2017 年 10 月 11 日,厦门银行召开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厦门银监局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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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82 号)。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涉
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修改已经获得厦门银监局的核准或备案。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为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目的,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除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尚需取得监管部门
的核准外,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
容及其制定程序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草
案)》将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发
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
     4、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现行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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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机构主要包括: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
司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
     (4)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行长 1 人,设副行长若干人;设董事
会秘书、行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
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制定<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该等
治理文件在发行人的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人组织
机构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股东表决的程序做出了专门和具体的规定,
且发行人已制定了专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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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
     3、发行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持有的资格证书;
     4、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5、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6、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7、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所述的查
验文件。


     除查验上述资料外,本所律师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行政处罚的公告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受到相关处罚进行检索。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包含 5 名
独立董事;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含 2 名外部监事、2 名职工监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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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 1 名、总行行长 1 名、总行副行长 3 名、总行行长助理 1 名、风险总监
1 名、信息总监 1 名。上述人员的具体职务和任职资格情况如下:

姓名                类型和职务                    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文件

吴世群              执行董事、董事长              厦银监复[2009]36 号

黄德芳              董事                          厦银监[2012]82 号

韩蔚廷              董事                          厦银监[2012]82 号
                                                  厦银监复[2014]110 号、厦银监复
洪主民              执行董事、总行行长
                                                  [2014]160 号
毛建忠              董事                          厦银监复[2014]47 号

周永伟              董事                          尚待取得

杨宏图              董事                          尚待取得

汤琼兰              董事                          厦银监复[2016]67 号

方建一              独立董事                      厦银监复[2014]47 号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厦银监复[2015]58 号

陈汉文              独立董事                      厦银监复[2015]57 号

宁向东              独立董事                      尚待取得

许泽玮              独立董事                      厦银监复[2015]58 号

李朝晖              总行副行长                    厦银监[2012]115 号

刘永斌              总行副行长                    厦银监复[2017]42 号
                                                  厦银监复[2015]41 号/总行副行长批复尚
陈蓉蓉              总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
                                                  待取得
庄海波              行长助理                      厦银监复[2015]73 号

许文钦              风险总监                      厦银监复[2015]73 号

郑承满              信息总监                      厦银监复[2016]104 号

张永欢              监事长                        /
                                                  /
陈铁铭              监事
                                                  /
李素美              外部监事
                                                  /
袁东                外部监事
                                                  /
廖丹                职工监事
                                                  /
谢彤华              职工监事

    *注:其中周永伟任董事、杨宏图任董事、宁向东任独立董事、陈蓉蓉任总行副行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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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尚待取得。

     经核查,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除上述已披露尚待取得厦门银监局任职资格批复的情形外,发行人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已获得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
核准。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选举结果以及
其他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1)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厦门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吴世群、林
昆三;股东董事为林建造、黄德芳、韩蔚廷、詹文岳、陶钢、庄坚毅;独立董事
为:沈尧新、吴世农、霍德明。
     (2) 2014 年 1 月 7 日,董事詹文岳辞去董事职务。
     (3) 2014 年 2 月 18 日,厦门银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增选钟明玲、毛建忠担任股东
董事,增选方建一担任独立董事。
     (4) 2014 年 4 月 29 日,执行董事林昆三辞去董事职务。
     (5) 2014 年 5 月 30 日,经厦门银行 2014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增
补洪主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6) 2014 年 12 月 22 日,根据厦门银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吴世群、洪
主民、林建造、黄德芳、韩蔚廷、钟明玲、毛建忠、庄坚毅、吴泉水、方建一、
洪永淼、陈汉文、许泽玮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吴世群、洪主民为第六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林建造、黄德芳、韩蔚廷、钟明玲、毛建忠、庄坚毅、吴泉水
为第六届董事会股东董事,方建一、洪永淼、陈汉文、许泽玮为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陶钢不再担任厦门银行股东董事,吴世农、沈尧新、霍德明不再担任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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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银行独立董事。
     (7) 2014 年 12 月 22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吴世群为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长。
     (8) 2016 年 4 月 12 日,董事庄坚毅辞去董事职务。
     (9) 2016 年 5 月 20 日,厦门银行 2016 年股东大会年会会议审议通过《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选举的议案》,选举汤琼兰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2017 年 9 月 25 日,董事林建造、钟明玲及吴泉水辞去董事职务。
     (11)2017 年 10 月 11 日,厦门银行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选举的议案》,选举周永伟、杨宏图为第
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宁向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监事变动情况
     (1)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厦门银行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为黄友仁、吴
泉水、吴世明,外部监事为查竞传,职工监事为徐剑青、张晓华、陈建志。
     (2) 2014 年 12 月 4 日,股东监事吴泉水辞去监事职务。
     (3) 2015 年 5 月 4 日,厦门银行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
会决议,选举廖丹、谢彤华、庄黎祥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
监事。
     (4) 2015 年 5 月 8 日,厦门银行 2015 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张永欢、陶钢、吴世明为股
东监事,李素美为外部监事。
     (5) 2015 年 5 月 8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选举张永欢为第六
届监事会监事长。
     (6) 2016 年 4 月 25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庄黎祥辞去职工
监事职务。
     (7)2017 年 9 月 25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陶钢、吴世明辞
去监事职务。
     (8)2017 年 10 月 11 日,厦门银行 2017 年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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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选举的议案》,选举陈铁铭为第六届监事
会股东监事,选举袁东为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厦门银行行长为林昆三,副行长为戴文进、刘
宝塔、许雄师、张文华、李朝晖。
     (2) 2014 年 4 月 30 日,林昆三辞去行长职务。经厦门银行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洪主民为行长。
     (3) 2014 年 12 月 22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洪主民
为行长,张永欢、许雄师、李朝晖为副行长,刘永斌、庄海波为行长助理,陈蓉
蓉为董事会秘书,许文钦为风险总监。
     (4) 2015 年 5 月 8 日,张永欢辞去副行长职务。
     (5) 2015 年 9 月 21 日,许雄师辞去副行长职务。
     (6) 2016 年 11 月 3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聘任郑承
满为信息总监。
     (7)2017 年 3 月 15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聘任刘永
斌为副行长。
     (8)2017 年 9 月 25 日,厦门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聘任陈蓉
蓉为副行长。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依《公司章程》
规定由职工民主决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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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报告》;
     3、发行人纳税申报表;
     4、税务合规证明;
     5、发行人的声明文件。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1、税务登记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已经依法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发行人目前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710XM),进行独立纳税。
     海西金租目前持有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XNL6NXX),进行独立纳税。
     2、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适用的
主要税种及税率详见下表:
      税/费种                   计提税/费依据                     税/费率
                         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并按扣
                                                              6%(或 5%或 17%
      增值税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
                                                                或 2%或 3%)
                                 差额计缴(注 1)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注 2)                    5%
       城建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营业税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注1:应税收入包括贷款服务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集团自2016年5月
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注 2:应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以及其他
业务收入等,但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税收守法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各国税、地税主管机关出具的依法
纳税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
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机关重大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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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发行人的声明文件。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银行类
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事宜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各社会保险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进
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于报告期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分支机构及下属企业各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建立
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于报告期内为符合要求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
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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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文件;
     2、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厦门银监局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83 号)。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
     2、2017 年 11 月 8 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
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批复》(厦银监复[2017]83 号),同意厦
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总股本的 10%,且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本次发行所募集的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充实厦门银行资本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均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获得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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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文件;
     2、《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18-2020 年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
     2、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
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3、发行人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文件;
     4、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7、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8、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9、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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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同一被告累计诉讼本金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
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57 件,涉及本金金额合计约 221,105.07 万元,上
述案件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该等案件中,除两笔票据追索权纠纷、
两笔合同纠纷外,均为发行人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贷纠纷或追偿贷款纠纷;
经核查该等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件后,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纠纷对发行人的正常
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被告的尚未终结的诉讼、仲
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且受限于中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相关信息查询系统,除上述披露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发行人及
其分支机构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本金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其他重大的未
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 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厦门银行作为被处罚
单位于报告期内共受到 15 次行政处罚,共计罚款 344.35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 年 5 月 12 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渝银罚[2014]12 号),就重庆分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违规、房地产
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违规、全科目报表统计违规、个人征信业务违规查询事项,根
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庆分
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 3.5 万元。
     (2)2014 年 6 月 2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渝汇罚[2014]2 号),就重庆分行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细则》的规定,属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处 1 万元罚款。
     (3)2014 年 7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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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厦门银罚字[2014]第 2 号),就厦门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不足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厦门银行给予行
政处罚,罚款金额 20 万元。
     (4)2014 年 9 月 23 日,重庆市物价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价检
处[2014]36 号),就重庆分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时向融资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且未提供实
质性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 800,000 元 1 倍的罚款,罚款计 800,000
元;对向客户(借款人)转嫁抵押房屋登记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重
庆分行应承担费用)40,070 元 1 倍的罚款,罚款计 40,070 元,以上罚款合计 84.007
万元。
     (5)2015 年 9 月 7 日,厦门银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银监罚[2015]12
号),就厦门银行存在违反审慎经营的行为,具体如: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贷
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信贷制度,对授
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可行性进行充分评审,导致贷款资金的发放偏
离客户的有效真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决定对厦门银行罚款 40 万元。
     (6)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监发[2015]158 号),就重庆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违规以贷开票吸存事项,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贷款
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重庆分行合计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7)2015 年 10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漳银罚字[2015]3 号),就漳州分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
报告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处以 8 万元罚款。
     (8)2015 年 12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银罚[2015]3 号),就泉州南安支行存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
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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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以警告,并处 0.5 万元的罚款。
     (9)2015 年 1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泉银罚[2015]8 号),就泉州分行存在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明知或
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事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10)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银监罚决字[2016]5 号),就福州福清支行“以贷转存、虚增存款”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 30
万元罚款。
     (11)2016 年 9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狮银罚[2016]1 号),就泉州石狮支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迟报备”
事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以 3 万元罚款。
     (12)2016 年 12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南银罚[2016]6 号),就南平分行“承兑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事项,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740 元,给予
警告并并处 2 倍罚款即 3,480 元。
     (13)2016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南银罚[2016]7 号),就南平分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方面”事项,违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处以 8 万元罚款。
     (14)2017 年 4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明银罚字[2017]2 号),就三明分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在开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备人行”事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
十七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处以 5,000 元罚款。
     (15)2017 年 5 月 22 日,厦门银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厦银监罚决字
[2017]4 号),就厦门银行“涉嫌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业务承诺函;为非保本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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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违规出具担保;办理厦门某公司 NRA 存款质押业务不规范,贷前调查不详尽,
贷款管理不到位”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处以 70 万元罚款。
     发行人已经就前述行政处罚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缴清了罚款,纠正了相关违
法行为并且进行相关整改。
     2、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社会保
险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并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厦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等与发行人存在监管关系的政
府机关官方网站,并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证,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它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主要股东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和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确认,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且
受限于中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5%以上股东厦门市财政局、北京盛达兴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 5%以上股东中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为境外机构,其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
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长、行长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且受限于中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
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发行人现任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行长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将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5-2-9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
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5-2-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
签章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陈一宏




                                                    韦 玮




                                                     叶嘉雯




                                5-2-1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 A:发行人获得的业务许可、批准或备案情况

序号     发文/颁发机关              文号或编号                 批复或证书名称                                     发文时间

                                                               《关于吸收厦门城市合作银行为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
1.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中汇交[97]市融字[017]号                                                       1997 年 9 月 5 日
                                                               场交易成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
2.                                  厦银(2000)463 号         《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2000 年 11 月 28 日
         行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
3.                                  厦门银[2001]373 号         《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2001 年 7 月 31 日
         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 39 家商业银行开
4.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2]329 号                                                              2002 年 10 月 24 日
                                                               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5.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07-0156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                     2007 年 8 月 16 日

6.       厦门银监局                 厦银监复[2009]115 号       《关于同意开办自营与代客外汇买卖的批复》           2009 年 8 月 28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7.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复[2010]210 号                                                              2010 年 11 月 9 日
                                                               试点的批复》
                                                               《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个人住房公积金
8.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厦房金字[2010]45 号                                                           2010 年 11 月 18 日
                                                               (组合)贷款等业务的批复》

9.       中国证监会                 000000062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2012 年 5 月 24 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
10.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13]132 号                                                            2013 年 3 月 20 日
                                                               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2013 年 8 月 26 日
                                    业务备案通知书 09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远期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备案编号:2014-002                                                            2014 年 1 月 20 日
                                                               及掉期交易资格备案通知书》




                                                                5-2-1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发文/颁发机关              文号或编号           批复或证书名称                                      发文时间

1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11 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2014 年 8 月 7 日

                                                         《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
1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13 号                                                              2016 年 5 月 18 日
                                                         券融资工具 B 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17 年 8 月 1
1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
                                                                                                             日


附件一 B:海西金租获得的业务许可、批准或备案情况


序号     发文/颁发机关              文号或编号           批复或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闽泉食药监械经营许
1.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7 年 9 月 14 日
                                    20172023 号




                                                          5-2-1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 A:厦门银行及其厦门地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信息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证流水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   厦门银行        9135020026013710XM       B0164H235020001   00173734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国际
                                                                                                      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2.   华昌支行        91350200X12048036W       B0164S235020010   00173758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 86 号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159X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南路
3.   江头支行                                 B0164S235020008   00545177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100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509371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 28
4.   金榜支行                                 B0164S235020009   00173857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号第一层 02 单元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 17 号
5.   开元支行            913502008550524711   B0164S235020012   00173755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之 3、之 4、2A、2B、2C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2-1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证流水号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1919                                    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 235
6.    莲坂支行                                B0164S235020019   00173765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号及湖明路 95 号之一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2201E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7.    莲前支行                                B0164S235020015   00173747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687-3#、4#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26318                                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 33 号
8.    鹭通支行                                B0164S235020018   00173769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莲花广场一层 R15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16715                                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 232
9.    南强支行                                B0164S235020017   00173767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号之 31、32 店面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厦门市思明区碧山临海 1
10.   思明支行       91350200855051751Q       B0164S235020020   00173761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号楼 1 层 01、02 单元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1401J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二路
11.   五一支行                                B0164S235020026   00173744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58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厦门市火炬(翔安)产业区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394X
12.   翔安支行                                B0164S235020022   00173743     生活配套区春江里 29 号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105              兑换业务;兼营: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239H                                    厦门市海沧区新美路 19 号
13.   新阳支行                                B0164S235020011   00173770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101 室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19110                                厦门市湖滨南路 98 号之三
14.   湖滨支行                                B0164S235020005   00173762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5-6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2-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证流水号
                                                                           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 43、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20417
15.   湖里支行                                B0164S235020006   00545332   45、47 号(厦门市木材产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品展示开发大楼)一层店面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77549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 5 号
16.   万达支行                                B0164S235020029   00545109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101-104 单元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7877A                                    厦门市仙岳路 569 号 01、
17.   仙岳支行                                B0164S235020023   00173764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02、03 号店面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116G                                    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 159
18.   祥店支行                                B0164S235020013   00173863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政务中心       91350200X12048079A                                    842 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
19.                                           B0164S235020004   00173913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支行                                                               心大楼一层银行金融服务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区南侧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2391D                                    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 119
20.   海沧支行                                B0164S235020003   00173748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1591H                                      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
21.   松柏支行                                B0164S235020021   00173763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490-492 号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7914G                                    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 88 号
22.   故宫支行                                B0164S235020001   00173759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建设大厦一楼)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202777N                                     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里
23.   集美支行                                B0164S235020007   00545147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兼营:
                                                                                  214-216 号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2-1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证流水号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3195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
24.   前埔支行                                B0164S235020030   00173903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319 号西侧一层、二层部分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25.   杏林支行       91350200855051831C       B0164S235020027   00173746   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 46 号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855052121T
26.   银隆支行                                B0164S235020028   00173742      厦门市厦禾路 857 号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8271W                                    厦门市中山路 356、358 号
27.   中华支行                                B0164S235020024   00545176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金同成大厦一楼)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它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7957X                                     厦门市吕岭路 262 号鑫利
28.   吕岭支行                                B0164S235020016   00173745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康花园 A 幢一层
                                                                                                             兑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厦门火炬高新区路 56 号、
                     91350200X12048351G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29.   科技支行                                B0164S235020014   00173876    58 号火炬广场北楼 1-2 层
                                                                                                       兑换业务;兼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西侧)
                                                                                                                   的其他业务。
      厦门自贸                                                              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
                     91350200X1204799X6
30.   试验区象                                B0164S235020025   00545243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外币
      屿支行                                                                     栋一层 101 单元       兑换业务;兼营: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     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913502121553015884                                751 号店面(一层 9 单元)、 人民币储蓄业务,外币存款、贷款业务,
31.   同安支行                                B0164S235020031   00545075
                                                                            747 号之 9 店面(二层 12   外币兑换业务;兼营:经“银监会”批准
                                                                                       单元)                      的其他业务。




                                                                5-2-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证流水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   货币银行服务(本外币同业拆借、同业存
                                                                         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7 号厦   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业务;债券、
      厦门自贸                                                                                      外汇、贵金属、衍生品投资和交易;票
                                                                         门国际航运中心 D 栋 5 层
      试验区资                                                                                      据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32.                  91350200MA349PRW73     B0164G235020001   00545338   10 单元(该住所仅限作为
      金营运中                                                                                      票据代理;债券结算代理;发行金融债
        心                                                               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     券、同业存单;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
                                                                         址)                         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
                                                                                                                    务)。




                                                              5-2-1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 B:厦门银行其他地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信息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福建省福州市
                                                                                         理财募集、理财销售、理财资金投资,办理受托资产
                                                                        马尾区湖里路
                                                                                         管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业
1.   理财中心     91350105MA2Y3E2A0Q   B0164X235010001   00613232       27 号 1#楼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2-51L 室(自贸
                                                                                         开展经营活动)
                                                                        试验区内)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
                                                                                         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福州市鼓楼区     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
                                                                        安泰街道斗西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
2.   福州分行     9135000055098629XE   B0164B235010001   00081935
                                                                        路 1 号福商大    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
                                                                        厦 1-3 层        兑和贴现、咨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其总行授权范围内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地方财
                                                                                         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
                                                                        长乐市会堂路
     福州长乐                                                                            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
3.                913501825934850067   B0164S235010001   00427210       265 号锦江西
     支行                                                                                据的承兑和贴现;咨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
                                                                        苑 1-5 号店面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其总分行授权范
                                                                                         围内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5-2-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
                                                                        福清市音西街
                                                                                        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
                                                                        道音西村冠发
                                                                                        付款项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福州福清                                                           国际新城商业
4.                913501810665528603   B0164S235010002   00428714                       国际结算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支行                                                               综合楼酒店四
                                                                                        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
                                                                        楼及音乐广场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店 1-4 店面
                                                                                        活动)
                                                                        福州市台江区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
                                                                        洋中街道八一 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
                                                                        七中路 758 号 付款项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福州台江
5.                91350100054311912M   B0164M235010001   00427416       群升国际二期 国际结算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支行
                                                                        E 地块 E1#楼 1 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
                                                                        层 04、10、11、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警营
                                                                        12、13 号店面 活动)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
                                                                        福建省福州市
                                                                                        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
                                                                        鼓楼区水部街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福州五一                                                           道五一北路东
6.                91350100M0001WH44B   B0164S235010003   00430201                       汇款、国际结算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支行                                                               侧正祥中心一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
                                                                        层 N101、N102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号店面
                                                                                        开展经营活动)




                                                              5-2-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
                                                                        南平市水南街 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480 号加成世     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
     南平分行                                                           纪园裙楼(1 层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
7.                913507020732127921   B0164B235070001   00428899
                                                                        7-10 号; 夹层 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
                                                                        101 夹 32-34     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
                                                                        号、 层 201 号)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联系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服
                                                                        福建省南平市
                                                                                         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延平区八一路
     南平延平     91350702MA2XT5UDX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
8.                                     B0164S335070001   00430770       338 号(汇丰大
     支行         M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
                                                                        厦)裙楼 1 层
                                                                                         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107 号
                                                                                         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的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5-2-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宁德市城东路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1-1 号华景嘉
                                                                                          内结算;办理票据与贴现;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
                                                                        园 1#楼一层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
                                                                        101、102、103、
                                                                                          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104 单元;二层
9.    宁德分行    91350901315313968K   B0164B235090001   00429456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201、202 单元;
                                                                                          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办理咨信调查、咨询、
                                                                        十三层 1301、
                                                                                          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
                                                                        1302 单元及十
                                                                                          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四层 1401、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02 单元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
                                                                                          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
                                                                                          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泉州市丰泽区
                                                                                          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
                                                                        湖心街 474 号
10. 泉州分行      913505005692716813   B0164B335050001   00426098                         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湖心商业
                                                                                          业务;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总行授
                                                                        城)1-8 层
                                                                                          权的其他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险
                                                                                          和财产险产品(许可项目有效期至 2018 年 03 月 01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办理外
                                                                        晋江市长兴路
      泉州晋江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11.               91350582075004241U   B0164S335050002   00427869       明鑫财富中心
      支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一层及五层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5-2-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南安市美林区
                                                                        江滨北路皇家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滨城一层
    泉州南安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12.               91350583056136804U   B0164S335050001   00427766       112-116 号、
    支行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32-137 号、二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层 216-219 号
                                                                        商铺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
                                                                        福建省泉州市     托贷款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
    泉州石狮                                                            石狮市八七路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
13.               91350581315653057A   B0164S335050003   00429586
    支行                                                                2160 号一、二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见证业务;经中
                                                                        层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与贴现;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
                                                                        福建省三明市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
                                                                        梅列区乾龙新
                                                                                         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村 17 幢梅列工
14. 三明分行      91350400315378008L   B0164B235040001   00430011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商企业大厦
                                                                                         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办理资信调查、咨询、
                                                                        一、十四、十
                                                                                         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
                                                                        五层
                                                                                         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
                                                                                       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漳州市水仙大
                                                                                       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
                                                                        街与东环城路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
15. 漳州分行      91350600058432690J   B0164B235060001   00427459       交叉口西南角
                                                                                       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
                                                                        新城苑北区 2
                                                                                       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
                                                                        幢 D1-D2 号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漳州市漳浦县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代理兑付政
                                                                        绥安镇麦市街
                                                                                       府债券;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漳州漳浦    91350623M0000FXW3                                     东段金仕顿花
16.                                    B0164S335060001   00429377                      供信用证及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支行        M                                                     园小区 8 幢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
                                                                        DW05、06、07、
                                                                                       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08 号店面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福建省漳州市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代理兑付政
                                                                        芗城区南昌中 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漳州芗城
17.               91350602MA2Y3UB503   B0164S335060002   00613026       路 62 号丽园广 供信用证及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支行
                                                                        场项目三期 9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上级行授
                                                                        幢 S03 商场    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
                                                                                         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福建省莆田市
                                                                                         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
                                                                        荔城区镇海街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
18. 莆田分行      91350300087425676H   B0164B235030001   00428971       道胜利北街
                                                                                         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
                                                                        1115 号-1123
                                                                                         兑与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
                                                                        号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货款;办理国
                                                                        福建省莆田市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代理兑现政
                                                                        城厢区霞林街     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莆田城厢
19.               91350302MA2Y4JQ19U   B0164S335030001   00429296       道胜利南街       供信用证及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支行
                                                                        1693、1685、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上级行授
                                                                        1701 号          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福建省龙岩市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担保及服务;代
                                                                        新罗区龙岩大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
                                                                        道 388 号万宝    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20. 龙岩分行      91350800M0000RQE4H   B0164B235080001   00430169       广场 A 地块裙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
                                                                        房商铺 1001、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办理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1002、2001、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总行授权
                                                                        2002-1、2068-1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金
                                                                        重庆市江北区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建新东路 36 号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总行授权的代
21. 重庆分行      915001055734115870   B0164B250000001   00374285       10 幢 1 层、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总行授权的提供信用
                                                                        12-20 层、24-25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层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
                                                                                          机构许可,并经总行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代
                                                                        重庆市南岸区
                                                                                          理收付;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财政、企事业
      重庆南岸                                                          南坪街道江南
22.               9150010807234550XR   B0164S250000002   00374865                         单位委托存贷款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
      支行                                                              大道 43 号 1 栋
                                                                                          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门面 1、2 号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事项从
                                                                                          事经营)。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
                                                                        重庆市沙坪坝      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
    重庆沙坪
23.               915001060598935440   B0164S250000001   00374814       区凤天大道        代理保险及其他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
    坝支行
                                                                        130 号附 12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按许
                                                                                          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5-2-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分行授权的代理发行金融
                                                                                         债券;分行授权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重庆市北部新
                                                                                         券;提供分行授权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重庆两江                                                          区金渝大道 89
24.               91500000051727410H   B0164S350040001   00378408                        项业务;办理财政、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从事
      支行                                                              号附 14、附 15、
                                                                                         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附 28、附 29 号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许可,并
                                                                                         经上级行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
                                                                                         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重庆市九龙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
      重庆九龙                                                          区创新大道 10 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
25.               915001073051697399   B0164S250000003   00374997
      坡支行                                                            号 26 幢 9、10 代理保险及其他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分行授权的代理发行金融
                                                                        重庆市大足区
                                                                                         债券;分行授权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棠香街道五星
      重庆大足                                                                           券;提供分行授权的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26.               91500225320487890E   B0164S350060001   00378950       大道 266 号广
      支行                                                                               项业务;办理财政、企事业单位委托存贷款业务;从
                                                                        电大厦综合楼
                                                                                         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1-3、1-4 号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派出机构许可,
                                                                                         并经上级行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




                                                              5-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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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范围
号                                     机构编码          流水号
                                                                        重庆市渝北区
                                                                        龙山街道龙山
                                                                        路 257 逸静.丰
                                                                        豪 5 幢商铺 5、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
                                                                        259 号逸静.丰     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
      重庆渝北                                                          豪 5 幢商铺 4、   算;代理保险及其他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27.               91500112MA5U4898XC   B0164S350040002   00655928
      支行                                                              261 号逸静.丰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依法须
                                                                        豪 5 幢商铺 3、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263 号逸静.丰     动)
                                                                        豪 5 幢商铺 2、
                                                                        265 号逸静.丰
                                                                        豪 5 幢商铺 1




                                                              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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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C:厦门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序号      名称                               经营外汇许可获得情况
1.        厦门银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        科技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        海沧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4.        思明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5.        湖里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6.        南强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7.        万达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8.        前埔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9.        金榜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0.       杏林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1.       同安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2.       松柏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3.       政务中心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4.       莲坂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5.       鹭通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6.       开元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7.       吕岭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8.       莲前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19.       银隆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0.       新阳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1.       中华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2.       仙岳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3.       故宫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4.       五一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5.       湖滨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6.       江头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7.       华昌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8.       福州分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9.       福州台江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0.       福州福清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1.       福州五一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2.       泉州分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3.       漳州分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4.       重庆分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5.       重庆大足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6.       重庆九龙坡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7.       重庆两江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8.       重庆南岸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9.       重庆沙坪坝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40.       重庆渝北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41.       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5-2-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       莆田分行                 有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5-2-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 D:厦门银行及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信息
     2015 年 6 月 12 日,厦门银行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9135020026013710XM,
代理险种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厦门银行根据《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 号),发布《关
于授权厦门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对下设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
营资格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建业代理业务进行授权,代理险种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
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自授权书发布之日起一年。




                                                          5-2-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三:拥有权属证书的房产
                                                                                                                           建筑面积      他项权利
序号     证载权利人名称         产权证书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平方米)
1.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4303 号      思明区凤屿路 17 号之 3                   商业   77.16         无
2.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4301 号      思明区凤屿路 17 号 202 室                住宅   97.77         无
3.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4304 号      思明区凤屿路 17 号 203 室                住宅   43.16         无
4.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292 号      思明区凤屿路 17 号 201 室                住宅   84.69         无
5.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4299 号      思明区凤屿路 17 号之 4                   商业   87.7          无
6.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258 号      湖里区南山路 198 号之一 01 单元          商业   164.75        无
7.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71 号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7 号之 3、之 4          商业   328.48        无
8.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76 号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9 号 L2 单元            办公   84.04         无
9.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73 号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9 号 L1 单元            办公   108.04        无
10.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80 号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9 号 K1 单元            办公   123.14        无
11.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83 号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9 号 K2 单元            办公   95.78         无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7 号半地下层第 05 号                         无
12.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56 号                                               车位   38.86
                                                                           车位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7 号半地下层第 06 号                         无
13.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63 号                                               车位   38.86
                                                                           车位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7 号半地下层第 07 号                         无
14.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66 号                                               车位   38.86
                                                                           车位
                                                                           思明区莲前西路 687 号半地下层第 08 号                         无
15.      厦门银行莲前支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9868 号                                               车位   38.86
                                                                           车位
16.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4302 号      思明区香莲里 33 号之 15                  商业   281.89        无
17.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279 号      思明区吕岭路 262 号 1A、1B、1C 单元      商业   397.73        无
18.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287 号      思明区中山路 356-358 号 111-112 单元     商业   380.65        无
19.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289 号      思明区中山路 360 号 801 室               住宅   148.03        无
                                                                           湖里区金尚路 1630 号地下一层第 16 号车                        无
20.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549 号                                               车位   46.17
                                                                           位



                                                                        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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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747 号      湖里区金尚路 1632 号                    商业        100.65          无
22.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750 号      湖里区金尚路 1634 号                    商业        219.89          无
23.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587 号      湖里区江头南路 100 号 A 单元            商业        187.72          无
24.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752 号      湖里区江头南路 100 号 B 单元            商业        207.42          无
25.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378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503 室            工业        1320.2          无
26.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32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302 室            工业        486.45          无
27.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21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203 室            工业        1320.2          无
28.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951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102 室            商业        614.4           无
29.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41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103 室            商业        1362.81         无
30.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011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402 室            办公        486.45          无
31.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43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202 室            办公        627.19          无
32.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373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502 室            办公        486.45          无
33.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365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602 室            办公        486.45          无
34.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936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发电机房)       工业        57.28           无
35.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45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201 室            工业        1320.2          无
36.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34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303 室            仓库        1320.2          无
37.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283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401 室            工业        1320.2          无
38.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8925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301 室            仓库        1320.2          无
39.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379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501 室            工业        1320.2          无
40.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366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603 室            工业        1320.2          无
41.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370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601 室            工业        1320.2          无
42.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7014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403 室            工业        1320.2          无
43.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942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101 室            工业/商业   1362.81         无
44.     厦门银行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46286 号      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702 单元          办公        479.19          无
45.     厦门银行               闽(2015)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0002936 号      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 1998 号              厂房        12338.11        无
46.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2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2-1   办公        819.22          无
47.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3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3-1   办公        819.22          无
48.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4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4-1   办公        819.22          无



                                                                       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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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5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5-1   办公       819.22        无
50.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6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6-1   办公       819.22        无
51.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7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7-1   办公       819.22        无
52.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8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8-1   办公       819.22        无
53.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69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19-1   办公       819.22        无
54.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70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20-1   办公       819.22        无
55.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71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24-1   办公       819.22        无
56.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72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 10 幢 25-1   办公       819.22        无
57.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23473 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36 号附 78-1       商业       835.58        无
58.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503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9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59.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658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8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0.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659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7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1.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689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6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2.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24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5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3.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27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4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4.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31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3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5.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39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92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6.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43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8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7.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46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7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8.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48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6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69.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52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5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0.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53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4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1.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56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3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2.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58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2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3.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62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1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4.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65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75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3.92         无
75.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68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74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3.92         无
76.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71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73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3.92         无



                                                                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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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74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72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8.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76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71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79.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87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70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80.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88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69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81.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89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68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82.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90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67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83.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92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66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3.92           无
84.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93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65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3.92           无
85.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94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64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3.92           无
86.     厦门银行               103 房地证 2012 字第 25795 号       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二路 3 号 80 号车位     停车用房   38.55           无
87.     厦门银行               房地证津字第 114021302143 号        天津市开发区奥运路 25 号                商服       4,144.01        无
                                                                   东湖区榕门路 312 号南昌和平国际大酒店                              无
88.     厦门银行               洪房权证东湖区第 1000796287 号                                              非住宅     838.89
                                                                   1#服务式公寓 105 室店面(第 1 层)
                                                                   东湖区榕门路 312 号南昌和平国际大酒店                              无
89.     厦门银行               洪房权证东湖区第 1000796240 号                                              非住宅     768.19
                                                                   1#服务式公寓 202 室店面(第 2 层)
                                                                   东湖区榕门路 312 号南昌和平国际大酒店                              无
90.     厦门银行               洪房权证东湖区第 1000796288 号      1#服务式公寓店面(夹层)204 室(第 2    非住宅     768.22
                                                                   (夹层)层)
                                                                   东湖区榕门路 312 号南昌和平国际大酒店                              无
91.     厦门银行               洪房权证东湖区第 1000796290 号                                              非住宅     2857.83
                                                                   1#服务式公寓店面 401 室(第 4 层)
                                                                   东湖区榕门路 312 号南昌和平国际大酒店                              无
92.     厦门银行               洪房权证东湖区第 1000796292 号                                              非住宅     2907.72
                                                                   1#服务式公寓 301 室(第 3 层)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93.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494 号                                                住宅       149.74
                                                                   (1001/1002/1003)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94.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495 号                                                住宅       141.31
                                                                   (1004/1005/1006)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95.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496 号                                                住宅       122.18
                                                                   (1007/1008/1009)
96.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497 号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住宅       237.32          无


                                                                5-2-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10/1011/1012)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97.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498 号                                                          住宅       125.55
                                                                           (1013/1014/1015)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98.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499 号                                                          住宅       343.89
                                                                           (1016/1101/1102)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99.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500 号                                                          住宅       319.59
                                                                           (1103/1104)
                                                                           泉港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 3#公寓楼                                   无
100.     厦门银行               泉房权证泉港区字第 020501 号                                                          住宅       647.09
                                                                           (1201/1202)
                                                                           解放中路 84 号宏联大厦 A 幢 1 层 7 号店    商服、住                 无
101.     厦门银行南平分行       闽(2017)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0714 号                                                            50.38
                                                                           面                                         宅/店面
                                                                           解放中路 84 号宏联大厦 A 幢 1 层 10 号店   商服、住                 无
102.     厦门银行南平分行       闽(2017)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0716 号                                                            50.38
                                                                           面                                         宅/店面
                                                                           解放中路 84 号宏联大厦 A 幢 1 层 17 号店   商服、住                 无
103.     厦门银行南平分行       闽(2017)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0717 号                                                            46.04
                                                                           面                                         宅/店面
                                                                           解放中路 84 号宏联大厦 A 幢 1 层 11 号店   商服、住                 无
104.     厦门银行南平分行       闽(2017)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0759 号                                                            50.38
                                                                           面                                         宅/店面




                                                                        5-2-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四:租赁房屋明细表
                                                                                                        租赁面积(平                                  是否办理租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房产证编号                              租赁期限(年.月.日)
                                                                                                            方米)                                      赁备案
总行部室
           厦门银行股     泉舜集团有限公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2018
  1                                                                        厦国土房证第 00867973 号       2,509.326                                         是
           份有限公司           司         1517 号泉舜集团大厦 3-4 层                                                           年 5 月 21 日
                                                                                                                        2017 年 9 月 9 日至 2018 年
           厦门银行股     泉舜集团有限公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19 个停车位,             5 月 21 日
  2                                                                        厦国土房证第 00867973 号                                                         否
           份有限公司           司            1521 号泉舜集团大厦                                       无具体面积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滨北汽车城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后部                  无证                约 2,500                                          否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6 月 30 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
           厦门银行股     厦门国际物流中   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7 号厦门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21
  4                                                                       厦国土房证第 地 00010661 号      177.99                                           否
           份有限公司     心开发有限公司   国际航运中心 D 栋 5 层 10 单                                                        年 3 月 14 日
                                                       元
                                             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 77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恒辉商贸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5                                        号,“恒辉商务中心” 6 层 06    厦国土房证第 01173389 号         651.00                                          是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年 1 月 15 日
                                                       单元
厦门业务管理总部
          厦门银行股                                                        厦地房证第 00397551、                       2014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6                              张银莲    厦门市仙岳路 569 号 1-3 店面                                    387.66                                           否
          份有限公司                                                        00397552、00397674 号                            年 10 月 18 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
           厦门银行股                      厦门火炬路 56 号、58 号火炬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产业开发区财政                                   厦国土房证第 01108794 号        796.12                                           否
           份有限公司                        广场北楼 1-2 层(西侧)                                                            12 月 31 日
                              服务中心
           厦门银行股                                                       厦地房证第 00558587 号                      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2020
  8                              高福代      厦门市湖明路 95 号之一                                         70.30                                           否
           份有限公司                                                     (高福代和高炳雄共同共有)                           年 4 月 15 日




                                                                            5-2-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2020
9                             姚玩辉       厦门市湖光路 235 号         厦国土房证第 00600162 号      197.97                                       否
        份有限公司                                                                                                   年 4 月 15 日
                                                                     无证(有房产整体移交的会议纪
                       厦门市翔安区新                                 要和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翔安区春江里 29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店镇祥吴社区股                                 的“厦公消(建验)字[2007]第    500                                         否
        份有限公司                                105                                                                 12 月 31 日
                         份经济合作社                                0385 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
                                                                                意见书》)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                                                 2016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11                      SY LILY CHUA                                    厦地房证第 00474858 号       404.36                                       否
        份有限公司                           490-492 号第一层                                                 年 1 月 16 日

                                                                                                              2012 年 7 月 16 日至 2017
        厦门银行股     厦门旺友福利服   厦门市海沧区新美路 19 号                                                     年 7 月 15 日
12                                                                      厦地房证第 00392311 号       447.92                                       是
        份有限公司       务有限公司             101 室                                                        2017 年 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
                                                                     无证(有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出具的《关于委托租赁建设大厦
                                                                     第一层部分房产的函》:决定委
                                                                     托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建设大
                                                                     厦第一层作为配套厦门市建设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市直机关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13                                      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 88 号     管理服务中心金融营业、办公场     409                                         否
        份有限公司       后勤保障中心                                                                                年 9 月 30 日
                                                                     所之用,出租给厦门银行故宫支
                                                                     行使用这部分房产的续租手续,
                                                                     并将办理情况及租赁合同复印
                                                                     件报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
                                                                                 案)

        厦门银行股     厦门土地开发总   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 46 号第     厦地房证第 00079049 号、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14                                                                                                   928.94                                       否
        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一、二层                     00079053 号                             年 1 月 19 日




                                                                        5-2-1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城市合
                       山西省人民政府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859 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40 年
15      作银行银隆                                                          开字第 20209 号          621.94                                       是
                         驻厦门办事处         一层、二层                                                               8 月 31 日
          支行
                                                                     厦地房证第 00357260 号/厦地房
                                                                           共证第 00044289 号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98 号   厦地房证第 00357262 号/厦地房            2010 年 3 月 4 日至 2018 年
16                     潘宏志、潘雅诗                                                                 590                                         否
        份有限公司                              之三 5-6 号                共证第 00044291 号                          3月3日
                                                                     厦地房证第 00357261 号/厦地房
                                                                             共证 00044290 号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二路 58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2024
17                            李明杰                                   厦国土房证第 00732104 号      316.24                                       否
        份有限公司                                  号                                                                年 8 月 19 日
        厦门银行股                                                                                            2013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18                     蔡贤贵、朱明贵   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 119 号     厦国土房证第 01064646-1 号      850                                         否
        份有限公司                                                                                                      7月1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湖里房地   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荣华大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9                                                                      厦地房证第 00094774 号        140                                         否
        份有限公司     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 94 号                                                               6 月 30 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里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1
20                            王信夫                                   厦国土房证第 01029312 号      376.31                                       否
        份有限公司                              214-215 号                                                           年7月9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里 216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21                            李泉其                                   厦国土房证第 01049143 号      76.74                                        否
        份有限公司                                  号                                                               年 7 月 14 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 232 号     厦国土房证第 00699847 号、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22                            林明月                                                                 150.32                                       否
        份有限公司                          之三十二、三十三                  00699849 号                            年4月9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 232 号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23                            薛秀珠                                    厦地房证第 00425694 号       63.15                                        否
        份有限公司                               之三十一                                                            年4月9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海天房地产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 487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24                                                                     厦地房证第地 00001271 号      243.88                                       否
        份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         号 108、109                                                              2 月 28 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 33 号之     厦国土房证第 01114995 号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否
25                            刘会明                                                                 208.18
        份有限公司                                十四                   (权利人:胡碧红)                          年7月9日



                                                                        5-2-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26                            陈泽民     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 159 号      无证(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550                                         否
        份有限公司                                                                                                        年 1 月 25 日
                                         厦门市湖里高新技术园区岐
27      厦门银行股     厦门宏益华集团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25
                                         山路 388 号 113 单元、114 单    厦国土房证第地 00010620 号        274                                         否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年 7 月 19 日
                                         元、115 单元
                                                                             土地证:厦国土房证第地
28      厦门银行股     厦门国际物流中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厦门国                  00010661 号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否
                                                                                                           493
        份有限公司     心开发有限公司    际航运中心 E 区 101 单元       “350200201105102553 号”《建设                     3 月 31 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厦门银行股     厦门馨程酒店管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 319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26
29                                                                        厦国土房证第 01091688 号        730.6                                        否
        份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号                                                                  年 7 月 17 日
                                         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 751
        厦门银行股     厦门航空同翔置                                                                              2012 年 6 月 1 日至至 2022
30                                       号店面(9 单元)、747 号之      厦国土房证第地 00010832 号       801.92                                       否
        份有限公司       业有限公司                                                                                       年 5 月 31 日
                                             9 店面(12 单元)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 5 号        厦国土房证第 01022463 号                  2012 年 9 年 30 日至 2020          否
31                            林水恩                                                                      218.83
        份有限公司                               101-102 单元             厦国土房证第 01022461 号                         年 10 月 1 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 5 号 103                                                201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0
32                            施晓娟                                     厦国土房证第 01030972-1 号       112.62                                       否
        份有限公司                                   单元                                                                  月 9 月 26 日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 5 号 104                                                201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0
33                            黄月娥                                      厦国土房证第 01001387 号        112.71                                       否
        份有限公司                                   单元                                                                  年 9 月 26 日
        厦门银行股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34                            黄华民     厦门市思明区洪莲里 28 号         厦国土房证第 00665192 号        96.59                                        否
        份有限公司                                                                                                           5 月 31 日
        厦门银行股    元翔(厦门)海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5                                       厦门五通客运码头侯船楼 K1       厦国土房证第地 00010114 号       15.48                                        否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2 月 31 日
                                         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 43 号、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维全装饰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36                                       45 号、47 号一层店面 4-6 轴      厦国土房证第 01203697 号        441.48                                       否
        份有限公司       材料有限公司                                                                                       6 月 30 日
                                                  交 A-E 轴




                                                                           5-2-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安区凤祥五里 197 号 1204    厦国土房证第 01217661 号 、厦
           厦门银行股                                                                                   82.45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7                            林少勇   室、同安区凤祥五里 197 号     国土房证第 01217288-1 号、厦                                                   否
           份有限公司                                                                                   41.19              3 月 31 日
                                                 1202 室                 国土房证第 01217288-2 号

福州分行
           厦门市商业                                                   榕房权证 R 字第 1204164 号
                                                                                                                  200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38       银行股份有            林霞     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 1 号       榕房权证 R 字第 1307424 号     293.36                                         是
                                                                                                                       年 10 月 15 日
             限公司                                                     榕房权证 R 字第 1307246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305188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305031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305069 号
           厦门市商业                                                   榕房产证 R 字第 1307248 号
                                                                                                                  200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39       银行股份有           林铁洪    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 1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217973 号     2,627.71                                       是
                                                                                                                       年 10 月 15 日
             限公司                                                     榕房产证 R 字第 1218308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217971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216338 号
                                                                        榕房产证 R 字第 1218072 号
           厦门银行股                    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         房权证 R 字第 0112620 号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9
  40       份有限公司           吴付日   七中路 103 号顺丰楼五楼、                                     2,658.78                                       是
                                                                         房权证 R 字第 0112621 号                      年 10 月 17 日
             福州分行                               六楼
                                         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
                                                                                                                                                      否
           厦门银行股                           七中路 758 号          榕房权证 R 字第 1223730 号、
                                                                                                                  2012 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41       份有限公司       倪皓、倪云   群升国际二期 E 地块 E1#楼 1     1222985 号、1206518 号、        591
                                                                                                                           3月4日
             福州分行                    层 04、10、11、12、13 号店             1222735 号
                                                     面




                                                                          5-2-1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长乐市会堂路 265 号锦江西      航房权证 H 字第 12000852 号、
                                                                                                                      201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42       份有限公司           张优航     苑 1 号、2 号、3 号、4 号、5     12000853 号、12000854 号、     561.88                                        否
                                                                                                                             年 10 月 09 日
             福州分行                                 号店面                 12000855 号、12000849 号


                                                                          融房权证 R 字第 0704109 号、融
                        福清瑞云房地产
           厦门银行股                                                     房权证 R 字第 1000389 号、融房
                        开放有限公司、福   福洁市清昌大道 27 号冠发国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0
  43       份有限公司                                                     权证 R 字第 1002777 号、融房权   1,534.64                                      否
                        清冠发君悦大酒               际新城                                                                  年 9 月 20 日
             福州分行                                                     证 R 字第 0803357 号、融房权证
                          店、卢文平
                                                                                 R 宇第 1004343 号
           厦门银行股
                         福建正祥广成置    福州市鼓楼区正祥中心一层                                                   2015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44       份有限公司                                                     榕房权证 FZ 字第 15031672 号)     542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101、102 号店面                                                               年 3 月 18 日
             福州分行
           厦门银行股
                                           青口镇海韵路 1 号海韵国际                                                  2015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45       份有限公司           吴珠英                                     侯房权证 H 字第 1303869 号       50.00                                        否
                                             城 21 号楼 1 层 47 店面                                                         年 9 月 16 日
             福州分行
泉州分行
                                                                                                                                                   是(备案登
                                                                                                                                                   记泉房权证
           厦门银行股    福建群盛集团有                                    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46                                       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 474 号                                       7,281.76                                丰泽区(丰)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15125、15126 号                             年 10 月 31 日
                                                                                                                                                   字第 15125
                                                                                                                                                       号)
                                                                                                                      201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厦门银行股
                                           泉州市南安市美林区江滨北                                                   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47       份有限公司    肖友培、卢明英                                    南国用(籍)第 00060229 号       66.12                                        是
                                                 路皇家滨城                                                                年 10 月 16 日
             泉州分行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



                                                                             5-2-1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
                                                                                                            201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肖友展、陈应                                                              68.36                                        是
                                                                                                                   年 10 月 16 日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
                                                                                                            201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否
                              周文素                                                               57.74
                                                                                                                   年 10 月 16 日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
                                                                                                            2014 年 10 月 16 至 2015 年
                                                                                                                      10 月 16
                                                                      南房权证美林办事处字第                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泉州市南安市美林区江滨北   1320140501-2 号、1320140502-1                   年 10 月 16 日
                              白警惕                                                               665.61                                       是
                                        路皇家滨城                     号、1320140503-1 号、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1320150052 号至 1320150056 号                   年 10 月 16 日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
        厦门银行股     晋江裕福集团有   泉州市晋江市长兴路明鑫财   晋房权证青阳字第 201304248、             2013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6
48                                                                                                 482.7                                        是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富中心一层及五层               201304250 号                            年 06 月 30 日




                                                                      5-2-1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泉州分行                                                                                            2016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6 月 30 日
                                                                                                             2019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
                                                                                                             2022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
                                                                                                             2013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2016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6 月 30 日
                                                                                                    874.5
                                                                                                             2019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
                                                                                                             2022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
        厦门银行股
                       石狮市新辉鞋服                                                                        2014 年 7 月 23 日至 2024
49      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八七路 2160 号    狮房权证凤里字第 06609 号     778.82                                       否
                         贸易有限公司                                                                               年 7 月 22 日
          泉州分行
        厦门银行股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星湖雅苑 1 号楼 516                                                   年 1 月 19 日
50                            李春香                                       商品房买卖合同           44.55                                        否
          泉州分行                                室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
        厦门银行股                                                   泉房权证丰泽区字第 201421775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铭典 1                 号                                 年 1 月 19 日
51                             蔡琦                                                                 45.98                                        否
          泉州分行                              栋 904 室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
        厦门银行股
                                         泉州市石狮市塔前石泉路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52      份有限公司            王健康                                              无证               50                                          否
                                               B255 三楼                                                              5 月 30 日
          泉州分行




                                                                        5-2-1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南房权证美林办事字第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7 年
           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南安市江滨北路皇家         13201110020-1 号                             4月7日
  53                            郭卫平                                                              143.26                                       否
             泉州分行                        滨城 1 号楼 1202 室                                             2017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4月7日
                                                                                                              2016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厦门银行股
                                         泉州市晋江市宝龙城市广场                                                    年 4 月 10 日
  54       份有限公司           张纯青                                            无证               143                                         否
                                             3 号楼 1107 单元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泉州分行
                                                                                                                     年 4 月 10 日
漳州分行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九
                                                                      漳房权证芗字第 01155499、              2014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55                            吴鑫伟   龙大道交叉口新城苑北区                                     2,704                                        是
           厦门银行股                                                       01141590 号                           年 10 月 18 日
                                                 D1-D2 号
           份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九     漳房权证芗字第 01155501、
             漳州分行                                                                                        201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0
  56                            吴鑫伟   龙大道交叉口新城苑北区 1    01155500、01155503、01155502   223.31                                       否
                                                                                                                    年 8 月 15 日
                                               栋 401、402                        号
           厦门银行股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九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0
  57       份有限公司           吴鑫伟   龙大道交叉口新城苑北区 1                 无证              223.31                                       否
                                                                                                                    年 8 月 15 日
             漳州分行                          栋 501、502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厦门银行股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九
                                                                                                                    年 9 月 11 日
  58       份有限公司           黄碧海   龙大道交叉口新城苑北区 2                                   131.53                                       否
                                                                      漳房权证芗字第 01170749 号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漳州分行                              栋 504
                                                                                                                    年 9 月 11 日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厦门银行股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九
                                                                                                                    年 9 月 11 日
  59       份有限公司           林秀惠   龙大道交叉口新城苑北区 2                 无证               123                                         否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漳州分行                            栋 2803
                                                                                                                    年 9 月 11 日
           厦门银行股                    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金仕顿                无证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否
  60       份有限公司           陈秀端   花园小区 8 栋 DW06 号、07   (单体验收及消防验收已办理     291.6
                                                                                                                    年 12 月 1 日
             漳州分行                                 号                       完毕)



                                                                        5-2-1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无证(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金仕顿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否
  61       份有限公司           苏孝生                                  (单体验收及消防验收已办理        276.72
                                           花园小区 8 栋 DW05 号                                                             年 12 月 1 日
             漳州分行                                                             完毕)
           厦门银行股                                                   无证(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金仕顿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否
  62       份有限公司           赵立宇                                  (单体验收及消防验收已办理        145.8
                                           花园小区 8 栋 DW08 号                                                           年 12 月 31 日
             漳州分行                                                             完毕)
                                                                        无证(已提供 2013 年 1 月 4 日
           厦门银行股
                                         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金仕顿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否
  63       份有限公司           吴维强                                                                    145.8
                                           花园小区 8 栋 DW09 号        (单体验收及消防验收已办理                         年 12 月 31 日
             漳州分行
                                                                                  完毕)
           厦门银行股
                                         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东段金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份有限公司            刘妹                                                无证                 109.25                                          否
  64                                     仕顿花园小区 1 幢 B703 号                                                         年 12 月 20 日
             漳州分行
           厦门银行股
                                         漳州市芗城区欣隆盛世外滩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65       份有限公司           徐惠珍                                               无证                                                                 否
                                               12 幢 1402 室                                                                   5 月 31 日
             漳州分行
           厦门银行股                                                               无证
                                         漳州市水仙大街新城国际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否
  66       份有限公司           吴绮绫                                  (单体验收及消防验收已办理        74.31
                                                 栋 1603 号                                                                  年7月9日
             漳州分行                                                             完毕)
           厦门银行股
                                         漳州市芗城区新城国际大厦                                        车位,无具   2017 年 8 月 12 日至 2018
  67       份有限公司           吴鑫伟                                               无证                                                                 否
                                             小区 C06 停车位                                             体面积              年 8 月 11 日
             漳州分行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东
           厦门银行股
                                         环城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城苑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68       份有限公司           吴鑫伟                                   漳房权证芗字第 01165500 号       223.18                                          否
                                         北区 2 橦 1 单元 401 号、501                                                          5 月 31 日
             漳州分行
                                                       号
莆田分行




                                                                           5-2-1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莆田市世全兴安名城南区 18
                                         号楼一层 103-108 室、二层 莆 房 权 证 荔 城 字 第
        厦门银行股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是
69                     方振伟、方振兴    201 室、三层 301 室、四层 L201530485-L201530498 号 ,        5,089.96
        份有限公司                                                                                                            7 月 31 日
                                        401 室、五层 501、502、503、 L201527092、L201527093
                                              504、505、506 室


                                                                      莆房权证城厢字第 C201204411                    2016 年 9 月 15 日至 2026
        厦门银行股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          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                       年 9 月 14 日(2.5 个月免装
70                            方振伟                                                                   558.04                                            是
        份有限公司                      南街 1693、1685、1701 号      C201204412 号、莆房权证城厢                    修期)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字第 C201204413 号                                收取租金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
        厦门银行股                                                    莆房权证城厢字第 C201204066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71                            陈群雄    南街 1589 弄 98 号 4 号楼 2                                     93.51                                            否
        份有限公司                                                    号、                                                  年 3 月 10 日
                                                梯 2505 室
南平分行
                                                                                                    3,505.76(1 层
                                                                       南房权证字第 200909631、     夹层及二层变
        厦门银行股     福建南平加成房                                                                                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72                                      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 480 号      200909632、200909633、       更为农商行产                                         否
        份有限公司       地产有限公司                                                                                         4 月 30 日
                                                                       200909634、200909635、       权后,面积为
                                                                                                      455.34)
                       福建南平农村商
        厦门银行股                      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 480 号      南房权证字第 201409799、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73                     业银行股份有限                                                                   372.05                                           是
        份有限公司                        裙楼 2 层 101 夹 32-34 号    201409782、201409783 号                                4 月 30 日
                           公司
                       福建南平农村商
        厦门银行股                       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裙楼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74                     业银行股份有限                                  南房权证字第 201604952 号       2,678.37                                          是
        份有限公司                             480 号 201                                                                     4 月 30 日
                           公司




                                                                         5-2-1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 338 号
           厦门银行股    南平发展集团有                                                                         2016 年 2 月 25 日至 2024
  75                                      (汇丰大厦)裙楼 1 层 107       房权证南字第 201303837       285.55                                       是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年 2 月 24 日
                                                      号
           厦门银行股                     南平市延平区武夷花园 15 号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6                            肖钟汉                                  南房权证字第 201303919-1 号    101.18                                       否
           份有限公司                                 楼                                                                 7月3日
宁德分行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101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7 号   58.68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102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8 号   128.01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103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9 号   101.55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77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104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20 号   49.54                                        是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201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21 号   410.99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202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6 号   238.66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5 号   358.33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1301 单元




                                                                           5-2-1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4 号        238.66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1302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3 号        358.33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1401 单元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宁德市华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
                                                                                                                        201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份有限公司    建房地产有限公     1-1 号华景嘉园 1#楼一层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4912 号        238.66
                                                                                                                               年 4 月 19 日
             宁德分行          司                   1402 单元
                                                                       无证(已提供《宁德市城乡规划
                                                                                                                         2014 年 2 年 20 日至 2016
                                                                       局关于“华景嘉园”建设项目规     20 个地下停车
           厦门银行股    宁德市泰和物业   宁德市城东路 1-1 号华景嘉                                                             年 2 月 19 日
  78                                                                   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宁规     位,无具体面                                         否
           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园 1 号楼地下负一层                                                         2016 年 4 月 20 至 2018 年 4
                                                                       审[2010]10 号)和《建设工程规         积
                                                                                                                                  月 19 日
                                                                               划许可证》)
           厦门银行股                     宁德市京都商贸区城东路南                                                      2014 年 6 月 25 日至 2022
  79                            李建平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0521215 号        201.26                                            否
           份有限公司                           段东侧 1 号 301                                                                年 6 月 25 日
           厦门银行股
                                          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东侧华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467250-1/-2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80       份有限公司           黄敬原                                                                     106.76                                            否
                                              景嘉园 2 栋 1207         号(黄敬原与陈志勇共同共有)                              8 月 31 日
             宁德分行
           厦门银行股
                                          宁德市蕉城区京都商贸区银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9
  81       份有限公司           陈锦梅                                 宁房权证 N 字第 201361525 号        125.68                                            否
                                          兴路南侧蓝天小区 1 幢 401                                                            年 8 月 14 日
             宁德分行
三明分行


           厦门银行股    三明市梅列区工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17 号                                                    2014 年 8 月 15 日 2023 年 8
  82                                                                                无证                   311.579                                           否
           份有限公司      商业联合会       梅列工商企业大厦一层                                                                  月 14 日




                                                                          5-2-1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福建省三明天元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17 号   明房权证梅列字第 15004597 号              201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3
  83                                                                                                  1156.1                                          是
           份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梅列工商企业大厦 14 层     明房权证梅列字第 15004598 号                     年 8 月 14 日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
           厦门银行股    福建闽新集团有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17 号
  84                                                                    明房权证梅列字第 16002070     603.99     补充协议修改为:2016 年 4            是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梅列工商企业大厦 15 层
                                                                                                                 月 15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2016
                                                                                                                         年2月9日
           厦门银行股
                                          三明市乾龙新村 390 幢 804                                              2016 年 2 月 10 日至 2017
  85       份有限公司           林美中                                       安置房补偿协议           101.599                                         否
                                                    室                                                                   年2月9日
             三明分行
                                                                                                                 2017 年 2 月 10 日至 2018
                                                                                                                         年2月9日
           厦门银行股
                                          三明市乾龙新村 400 幢 201                                              201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4
  86       份有限公司           潘晓燕                                 明房权证梅列字第 16001747 号
                                                    室                                                  121.42          年 10 月 10 日                是
             三明分行
           厦门银行股
                                          三明市乾龙新村 400 幢 203    明房权证梅列字第 16000874-1               201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4
  87       份有限公司           卢开锋                                                                 86.81                                          是
                                                    室                             号                                   年 10 月 10 日
             三明分行
           厦门银行股
                                          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路龙泽小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88       份有限公司           蔡惠英                                              无证               85.43                                          否
                                              区 390 幢 906 室                                                          年 9 月 14 日
             三明分行
龙岩分行




                                                                          5-2-1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龙岩大道 388 号万宝 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
                      龙岩万宝房地产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89     份有限公司                      广场 A 地块裙房商铺 1001、 0013680 号,闽(2016)龙岩市   2,151.00                                       是
                      开发有限公司                                                                          年 3 月 31 日
       龙岩分行                        1002、2001、2002-1、2068-1     不动产权第 0013679 号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莲西小区 701、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26
90     份有限公司             蒋笑如                                       安置房结算单          247.92                                         否
                                                 702 房                                                            年 4 月 19 日
         龙岩分行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新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1     份有限公司             卢建钧                                 龙房权证字第 201600642 号   74.14                                          否
                                           金诚阁 303 单元                                                          12 月 31 日
         龙岩分行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陵园路 93                                            2017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92     份有限公司             兰国平                                 龙房权证字第 201501212 号    82.1                                          否
                                               号 6 栋 406                                                           1 月 31 日
         龙岩分行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莲西路桃源小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93     份有限公司             叶胜平                                    拆许字 2009 第 7 号      115.54                                         否
                                               区 4 栋 905                                                         年 6 月 18 日
         龙岩分行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莲西路桃源小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94     份有限公司             郭阿萍                                  龙房权证字第 201504082     113.85                                         否
                                               区 3 栋 801                                                         年 6 月 18 日
         龙岩分行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莲西路桃源小                                             2015 年 7 月 25 日至 2020
95     份有限公司             李天文                                 龙房权证字第 20155552-1     114.15                                         否
                                               区 4 栋 602                                                         年 7 月 24 日
         龙岩分行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
                                                                    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96     份有限公司              张帆      西侧(城市中心花园)                                    104.35                                         否
                                                                              0009124                                7 月 31 日
         龙岩分行                              47 幢 47B4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虎岭龙川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97     份有限公司             邓立明                                 龙房权证字第 201301083 号   57.15                                          否
                                         北路 8 号 4 幢 3 层 302                                                     7 月 31 日
         龙岩分行




                                                                      5-2-1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
                                                                                                                     201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8
  98       份有限公司           邓世松     36 号(南中旭日新城)5 栋      龙房权证字第 201501558           115.7                                         否
                                                                                                                          年 10 月 12 日
             龙岩分行                              20 层 2006
           厦门银行股
                                            龙岩市中城岩心解放南路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99       份有限公司           郑奕琼                                   龙房权证字第 20040600 号          60.00                                         否
                                                    702 室                                                                    7 月 31 日
             龙岩分行
重庆分行
                        李至、全柯润、梁                               115 房地证 2012 字第 18024 号
           厦门银行股
                        晓华、史耀章、梁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 89   115 房地证 2012 字第 11289 号                 2012 年 5 月 16 日至 2020           否
 100       份有限公司                                                                                     1,264.47
                        雨婷、史天昊、张               号              115 房地证 2012 字第 11379 号                        年 5 月 15 日
             重庆分行
                          钦贵、张舰澜                                 115 房地证 2012 字第 11685 号
           厦门银行股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 130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5
 101       份有限公司    胡正秀、蔡秀文                                104 房地证 2012 字第 35441 号      1,082.7                                        是
                                                   号附 12 号                                                             年 10 月 26 日
             重庆分行
           厦门银行股
                         重庆市乾途贸易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    106 房地证 2012 字第 29343 号、               201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102       份有限公司                                                                                       687                                          否
                           发展有限公司              43 号                        29345 号                                  年 3 月 20 日
             重庆分行
           厦门银行股
                        蒲星宇、蒲姝言、 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 10     113 房地证 2014 字第 001257 号、              2014 年 2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3       份有限公司                                                                                       527                                          否
                            罗亚琴                   号                           001258 号                                   2月5日
             重庆分行
           厦门银行股    重庆大足城乡建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    土地证:210 房地证 2010 字第                  2014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104       份有限公司    设投资集团有限                                                                   494.12                                         否
                                           大道 266 号广电大厦综合楼            000207 号                                   年 5 月 20 日
             重庆分行        公司
           厦门银行股
                                            重庆市江北区珠江太阳城                                                   2017 年 4 月 2 至 2018 年 3
 105       份有限公司           黄志惠                                        商品房买卖合同                78                                           否
                                                    A9-14-2                                                                    月1日
             重庆分行
           厦门银行股
                                             重庆市江北区春森彼岸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106       份有限公司            钟梅                                    房地证 2011 字第 52451 号          86                                           否
                                                     1-37-3                                                                 年5月9日
             重庆分行



                                                                          5-2-1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257
                        吴淑琴、童述华、                                2008 字第 24361 号、24360 号、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7      份有限公司                     号逸景丰豪 5 栋商铺 1-5 号店                                    494.45                                       是
                            童秋睿                                       2439 号、24357 号、24356 号                       7月8日
            重庆分行                                 面
京津区域营销中心
          厦门银行股     天津市立川投资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8                                                                   房地证津字第 103021200545 号     253.53                                       是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峰汇广场 A 栋 1804 室                                                          5 月 31 日
          厦门银行股                      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甲                                                2017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8
  109                            路达                                    X 京房权证西字第 118355 号      66.52                                        否
          份有限公司                        2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202                                                     年 10 月 15 日
          厦门银行股     北京金融街国际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2017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110                                                                    X 京房权证西字第 054763 号      556.93                                       是
          份有限公司       酒店有限公司         国际中心 9 层 901                                                         年 1 月 25 日
          厦门银行股                      西城区民康胡同 30 号院 1 号            京(2015)西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111                           韩桂芝                                                                    76.9                                        否
          份有限公司                                楼 101 室            城区不动产权证 0023665 号                        年 4 月 23 日
南昌区域销售中心
                                                                                                                  2013 年 3 月 10 日至 2016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菌路       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
          厦门银行股     联发置业有限公                                                                                  年3月9日
 112                                      129 号联发广场写字楼 2607、 1000774267、 1000774271 、         612.47                                       否
          份有限公司           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2608、2609 室                1000774274 号
                                                                                                                         年3月9日
          厦门银行股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        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                  2016 年 12 月 1 日到 2017
 113                            杨兆麒                                                                   96.74                                        否
          份有限公司                            中心 C 座 505 室              1000394079 号                            年 11 月 30 日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 69
          厦门银行股                                                                                              2017 年 3 月 27 日到 2018
 114                             肖艳     号博泰江滨威尼斯 2 栋 B 单     南昌不动产权第 0017200 号       86.17                                        否
          份有限公司                                                                                                     年 3 月 26 日
                                                  元 2007 室
上海区域销售中心
          厦门银行股     上海森茂国际房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2015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5                                                                   沪房地浦(2006)第 021234 号     511.7                                        否
          份有限公司       地产有限公司            1000 号                                                                 4 月 30 日
                                                                                                                   2016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厦门银行股                       浦东新区羽山路 100 弄 5 号     沪房地浦字(2013)第 049734                    年 9 月 10 日
 116                             吉喆                                                                    102.52                                       否
          份有限公司                               1203 室                            号                           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



                                                                           5-2-1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银行股                      浦东新区浦城路 366 弄 05 号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7                            倪雪梅                                  沪房地浦(2001)第 072684 号   91.26                                        否
          份有限公司                                 602 室                                                               5月5日
          厦门银行股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99 弄      沪房地浦(2015)第 065213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118                            俞乐                                                                   170                                         是
          份有限公司                              31 号 903 室                      号                                  年 7 月 10 日
深圳区域销售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
          厦门银行股                                                    深房地字字第 3000470991 号、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9                     黄溢泉、吕秀芳   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                                     213.29                                       是
          份有限公司                                                    深房地字字第 3000470995 号                       3 月 31 日
                                              场 2902、2903 单元




                                                                           5-2-1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五:重大诉讼仲裁明细表

                                                        受理法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请   第三                      涉及本金金额
序号                                           案由     院/仲裁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阶段
         人)/发行人     人)           人                        (人民币/元)
                                                        机构

                                                                                  1、判令被告福建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按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原告全额存入保
                                                                                  证金;
                                                                                  2、判令被告福建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
                         福建谷丰农            金融借   福州市
         厦门银行                                                                 告为实现该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1                        业科技发展     /      款合同   中级人    36,309,4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
                         有限公司              纠纷     民法院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即理财本金的结构性
                                                                                  存款及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1、判令被告福建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按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原告全额存入保
                                                                                  证金;
                                                                                  2、判令被告福建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
                         福建谷丰农            金融借   福州市
         厦门银行                                                                 告为实现该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2                        业科技发展     /      款合同   中级人    36,305,5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
                         有限公司              纠纷     民法院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即理财本金的结构性
                                                                                  存款及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5-2-1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被告福建华夏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按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原告全额存入保
                                                                                  证金;
                         福建华夏众                      福州市
                                                金融借                            2、判令被告福建华夏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
         厦门银行        康生物科技                      鼓楼区
3                                       /       款合同            25,750,000.00   告为实现该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执行
         福州分行        有限公司、林                    人民法
                                                纠纷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林成桂提供质押担保的整存
                         成桂                            院
                                                                                  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林成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
                                                                                  全费用(如有)。
                                                                                  1、裁决被发行人福州润盛通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及利息;

                         福州市润盛                                               2、裁决被发行人福州润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
                         通实业有限                                               费;
                         公司、建瓯市           金融借   厦门仲                   3、裁决被发行人福州润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仲裁
         厦门银行
4                        国安物流有         /   款合同   裁委员   26,022,956.09   费;                                             执行
         福州分行
                         限公司、魏德           纠纷     会
                         斌、林梦虹、                                             4、裁决发行人对拍卖、变卖被发行人建瓯市国安物
                         魏德旺                                                   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裁决被发行人魏德斌、林梦虹、魏德旺对第 1-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判令被告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
                         重庆奥韵实                                               款本金;
                                                         重庆市
                         业(集团)有           金融借
         厦门银行                                        第一中                   2、判令被告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
5                        限公司、孙成 /         款合同            39,482,677.36                                                    执行
         重庆分行                                        级人民                   告借款利息;
                         均、孙成惠、           纠纷
                         叶青
                                                         法院                     3、判令被告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
                                                                                  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5-2-1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重庆奥韵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永川区房地证 2010 字第
                                                                            H106202、H106201、H106328、H106326、H106324、
                                                                            H106207、H106205、H106204)所得的价款,在上
                                                                            述债权范围内有限受偿;
                                                                            5、判令被告孙成均、孙成惠、叶菁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1、判令被告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
                                                                            2、判令被告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流
                                                                            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
                                                                            3、判令被告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归
                                                                            还流动资金贷款而产生的罚息;
                         重庆成名汽
                                                                            4、判令被告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
                         车销售有限
                                                                            还款二产生的复利;
                         公司、重庆市
                         忠县渝东商       金融借
                                                   重庆市                   5、判令被告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
         厦门银行                                  第一中                   兑垫款利息;
6                        贸有限责任   /   款合同            28,624,764.89                                                     和解
         重庆分行                                  级人民                   6、判令被告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
                         公司、花成       纠纷
                                                   法院                     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明、罗晓琼、
                         花小喻、花艳                                       7、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重庆市忠县渝东商贸
                         玲                                                 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物(311 房地证 2010 字第
                                                                            006271 号、311 房地证 2010 字第 006270 号、311 房
                                                                            地证 2010 字第 006272 号、311 房地证 2010 字第
                                                                            006267 号、311 房地证 2010 字第 006268 号、311 房
                                                                            地证 2010 字第 006269 号、311 房地证 2010 字第
                                                                            006273 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限受
                                                                            偿;



                                                              5-2-1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判令被告花成明、罗晓琼、花小喻、花艳玲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9、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1、判令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
                                                                            2、判令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
                                                                            代理费;
                                                                            3、判令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重庆市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
         厦门银行
                         重庆中飞商       金融借
                                                   第一中                   的位于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 6 号 B 栋负 1 层 3-2
7                        贸有限公司、 /   款合同            50,700,000.00   号(106 房地证 2009 字第 22921 号)、南岸区南坪 执行
         重庆分行                                  级人民
                         戴勇、张永莉     纠纷                              街道南坪东路 6 号 B 栋负 1 层 3-1 号(106 房地证 2009
                                                   法院
                                                                            字第 22922 号)、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 6 号 B
                                                                            栋 1-3-2 号(106 房地证 2009 字第 46492 号)、南岸
                                                                            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 6 号 B 栋 2-4(106 房地证 2010
                                                                            字第 09686 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
                                                                            5、判令被告戴勇、被告张永莉对被告重庆中飞商贸
                                                                            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判令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并从 2016 年 7 月 21 日起以
                                                                            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
                                                   重庆市
                         重庆康园自       金融借                            利率上浮 50%后再上浮 50%的标准计算罚息至本息
         厦门银行                                  第一中
8                        行车有限公   /   款合同            40,000,000.00   清偿之日止;                                          执行
         重庆分行                                  级人民
                         司、邓志友       纠纷                              2、判令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
                                                   法院
                                                                            师代理费;
                                                                            3、判令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5-2-1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提供抵
                                                                              押的位于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平桥生态工业园权证
                                                                              号分别为:312 房地证 2013 字第 34941 号、312 房地
                                                                              证 2013 字第 34942 号、312 房地证 2013 字第 34944
                                                                              号、312 房地证 2013 字地 34946 号、312 房地证 2013
                                                                              字第 34947 号、312 房地证 2013 字第 34948 号的房
                                                                              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邓志友队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
                                                                              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判令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本金;
                                                                              2、判令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利息;
                                                                              3、判令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借
                                                                              款而产生的罚息;
                                                                              4、判令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
                         重庆市鑫格
                                                                              款而产生的复利;
                         建筑工程有
                                                     重庆市                   5、判令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本
                         限公司、重庆       金融借
         厦门银行                                    江北区                   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9                        市亚东食品     /   款合同            28,000,000.00                                                           执行
         重庆分行                                    人民法                   6、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
                         有限公司、袁       纠纷
                                                     院                       公司、重庆市亚东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203
                         山东、袁宗
                         寿、曹晋兴                                           房地证 2014 字第 15268 号、15269 号、15270 号、15271
                                                                              号、15272 号、15273 号、15274 号、15275 号、15276
                                                                              号、15277 号、15341 号、15342 号、15346 号、15347
                                                                              号、15321 号、15267 号、15305 号、15302 号、15298
                                                                              号、15295 号、202 房地证 2011 字第 067460 号)所
                                                                              的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袁山东、袁宗寿、曹晋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5-2-1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 3700 万元;
                                                                                  2、判令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利息 16277.4 元;
                                                                                  3、判令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
                                                                                  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以 1700 万借款本金为基数;
                                                                                  4、判令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
                                                                                  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以 2000 万借款本金为基数;
                         重庆优力维
                                                                                  5、判令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
                         特电梯销售                      重庆市
                                                金融借                            偿还利息及罚息而产生的复利;
         厦门银行        有限公司、优                    第一中
10                                      /       款合同            37,000,000.00   6、判令重庆优力维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 执行
         重庆分行        诺电梯股份                      级人民
                                                纠纷                              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有限公司、邱                    法院
                         友谊                                                     7、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的抵押物(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 201404610 号、内
                                                                                  房权证隆昌县字第 201404611 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
                                                                                  第 201404609 号、隆国用 2014 第 06163 号、隆国用
                                                                                  2011 第 06164 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
                                                                                  优先受偿;
                                                                                  8、判令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判令被告重庆灏廷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给原告
                         重庆灏廷商                      重庆市                   本金及利息;
                                                金融借
         厦门银行        贸有限公司、                    永川区                   2、判令被告重庆灏廷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
11                                          /   款合同            13,941,781.79                                                       执行
         重庆分行        郑冰、陈靖                      人民法                   律师费用;
                                                纠纷
                           楠、陈健                        院                     3、判令被告陈健、郑冰对被告重庆灏廷商贸有限公
                                                                                  司应履行的前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1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判令原告对被告郑冰、陈靖楠提供的抵押房产享
                                                                              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1、判令被告福州天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
                                                                              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福州天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
                         福州天利达                                           的律师代理费;
                         贸易有限公                                           3、判令拍卖或变卖被告陈建全、陈建华按份共有的
                                                     福建省
                         司、福建鸿泰       金融借                            抵押房产,并判决原告对该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
         厦门银行                                    福州市
12                       电缆有限公     /   款合同            12,000,000.00   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
         福州分行                                    中级人
                         司、陈建全、       纠纷
                                                     民法院                   4、判令被告福建鸿泰电缆有限公司、被告陈建全、
                         刘少芳、陈建                                         被告刘少芳、被告陈建华、被告马婷芳对被告福州天
                         华、马婷芳                                           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还款责任;

                                                                              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如有)。

                                                                              1、判令被告重庆恒泰君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
                                                                              还给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2、判令被告重庆恒泰君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
                         重庆恒泰君                                           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安酒店管理                  重庆市
                                            金融借                            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恒泰君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        有限公司、胡                第一中
13                                      /   款合同            11,394,801.98   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 执行
         重庆分行        兴旺、重庆新                级人民
                                            纠纷                              受偿;
                         九龙环球酒                  法院
                                                                              4、判令被告胡兴旺、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
                         店有限公司
                                                                              对被告重庆恒泰君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前
                                                                              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5-2-1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福建巨龙电                                           1、判令福建巨龙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
                         机集团有限                                           利息;
                         公司、福建省                                         2、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珠
                         恒实担保股                                           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蔡祖容、谢靖平、蔡祖奇、陈
                                                     福州市
                         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                            旭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厦门银行                                    鼓楼区
14                       福建珠峰工     /   款合同            17,000,000.00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执行
         福州分行                                    人民法
                         业集团有限         纠纷
                                                       院
                         公司、蔡祖
                         容、谢靖平、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蔡祖奇、陈旭
                               梅
                         远东电机(宁                                         1、判令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
                         德)有限公                                           利息;
                         司、福建省恒                                         2、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
                         实担保股份                                           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鉴明、陈慧、
                                                     福州市
                         有限公司、福       金融借                            陈婧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厦门银行                                    鼓楼区
15                       建省宁德市     /   款合同            16,000,000.00   3、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执行
         福州分行                                    人民法
                         诚信融资担         纠纷
                                                       院
                         保股份有限
                         公司、陈鉴                                           4、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明、陈慧、陈
                             婧洁
                         福建天生农                                           1、判令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
                         业股份有限                                           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福州市
                         公司、福建天       金融借                            2、判令被告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
         厦门银行                                    鼓楼区
16                       宇钢铁制品     /   款合同            15,000,000.00   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执行
         福州分行                                    人民法
                         有限公司、黄       纠纷                              3、判令被告福建天宇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成、刘
                                                       院
                         成、刘晓玲、                                         晓玲、林立对被告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
                             林立                                             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2-15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福建珠峰工                                           1、判令被告福建珠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业集团有限                                           金及利息;
                         公司、福建省                                         2、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
                                                     福州市
                         恒实担保股         金融借                            建巨龙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峰、被告肖晶晶承
         厦门银行                                    鼓楼区
17                       份有限公司、   /   款合同            17,583,297.86   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
         福州分行                                    人民法
                         福建巨龙电         纠纷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院
                         机集团有限
                         公司、朱峰、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肖晶晶、
                         福建新远造                                           1、判令被告福建新远造船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
                         船有限公司、                                         利息;
                                                     福建省
                         福建省宁德         金融借                            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厦门银行                                    福州市
18                       市诚信融资     /   款合同            10,147,570.00                                                    执行
         福州分行                                    中级人                   3、判令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股份有         纠纷
                                                     民法院                   郑蕊云、郑绍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公司、郑蕊
                         云、郑绍锦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福安市振中                                           1、判决被告福安市振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电器制造有                                           本金及利息;
                         限公司、福建                                         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省宁德市诚                  福建省
                                            金融借                            3、判令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
         厦门银行        信融资担保                  福州市
19                                      /   款合同            14,660,000.00   司、林振忠、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 执行
         福州分行        股份有限公                  中级人
                                            纠纷                              清偿责任和担保责任;
                         司、林振忠、                民法院
                         福建省恒实
                         担保股份有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限公司
         厦门银行        福建华夏众         金融借   厦门仲                   1、裁决被发行人福建华夏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
20                                      /                     20,600,0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康生物科技         款合同   裁委员                   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5-2-15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林       纠纷       会                      2、裁决被发行人福建华夏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
                             成桂                                              付律师费;
                                                                               3、裁决对被发行人林成桂提供质押担保的整存整取
                                                                               定期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决被发行人福建华夏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林成桂承担本案仲裁费。

                         福建金隆动
                                                     福建省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力机电有限
                                                     福州市                    2、判令被告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公司、福建省
                                            金融借   中级人                    金及利息;
         厦门银行        恒实担保股
21                                      /   款合同   民法院、 15,000,0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纠纷     福建省                    3、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韩锋、
                         郑韩锋、李
                                                     高级人                    李芸、郑韩昌、张雪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芸、郑韩昌、
                                                     民法院
                           张雪梨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1、裁决被发行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金及利息;
                                                                               2、裁决被发行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律师代
                         福建润泰集                                            理费;
                         团有限公司、       金融借   厦门仲
         厦门银行
22                       魏德斌、陈晓   /   款合同   裁委员    15,000,000.00   3、裁决拍卖、变卖被发行人魏德斌、陈杰、魏德旺 执行
         福州分行
                         滨、陈杰、魏       纠纷       会                      所有的房产在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德旺、林梦虹
                                                                               4、裁决被发行人魏德斌、魏德旺、林梦虹承担连带
                                                                               还款责任;
                                                                               5、裁决各被发行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厦门银行        福建省格阳         金融借   福州市                    1、判令被告福建省格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
23                                      /                      17,000,0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进出口贸易         款合同   鼓楼区                    款本金及利息;



                                                                 5-2-15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福        纠纷    人民法                   2、判令被告福建省格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律
                         建恒丰农林                    院                     师代理费;
                         科技有限公
                         司、陈是强、
                                                                              3、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林国凯、王娟所有的
                         张绍珍、汤正
                                                                              店面所得价款在第 1、2 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全、刘秀妹、
                         林国凯、王
                         娟、黄捷凌、                                         4、判令被告福建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陈是强、
                         张绍华、李                                           张绍珍、汤正全、刘秀妹、林国凯、王娟、黄捷凌、
                           韬、刘彬                                           张绍华、李韬、刘彬对第 1、2 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公告
                                                                              费。

                                                                              1、裁决被发行人福州德天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金及利息;
                         福州德天贸
                         易有限公司、                                         2、裁决发行人对拍卖、变卖被发行人谢碧英、陈隆
                         谢碧英、陈隆       金融借   厦门仲                   平所有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
         厦门银行
24                       平、陈佑、江   /   款合同   裁委员   15,000,000.00   优先受偿权;                                     执行
         福州分行
                         瑜、福建卡冠       纠纷     会                       3、裁决被发行人陈佑、江瑜、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
                         纤维科技有                                           限公司对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限公司                                               4、裁决各被发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5、裁决各被发行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厦门银行        福建卡冠纤         金融借   厦门仲                   1、裁决被发行人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
25                                      /                     28,500,0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维科技有限         款合同   裁委员                   款本金及利息;




                                                                5-2-1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谢长         纠纷     会                       2、裁决发行人对拍卖、变卖被发行人福建卡冠纤维
                         行、陈佑、刘                                         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
                         宜英、江瑜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裁决被发行人谢长行、陈佑、刘宜英、江瑜对第
                                                                              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裁决各被发行人赔偿律师代理费;
                                                                              5、裁决各被发行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1、判令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偿还欠
                                                                              款本金及利息;
                         福建省福安                                           2、判令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偿还律
                         市华微电机                  福州市                   师代理费;
                                            金融借
         厦门银行        有限公司、福                鼓楼区
26                                      /   款合同            20,400,000.00   3、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海平     执行
         福州分行        建省恒实担                  人民法
                                            纠纷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股份有限                    院
                         公司、杨海平                                         4、判令原告对被告杨海平设定对本案抵押物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泰壹环                                           1.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 万元;
                         保新能源开                  重庆市                   2.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利息 516423.36 元
                                            金融借
          厦门银行       发股份有限                  江北区                   (其中于 2016 年 9 月 24 日到期的 100 万元借款,截
27                                      /   款合同            15,000,000.00                                                      执行
          重庆分行       公司、上海静                人民法                   至到期日欠付的利息为 15551.26 元;于 2016 年 12
                                            纠纷
                         善投资有限                    院                     月 24 日到期的 500 万元、900 万元借款,截至到期
                         公司、上海盈                                         日欠付的利息分别为 184965.63 元、315906.47 元);




                                                                5-2-15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湾实业有限               3. 判令被告一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
                         公司、张莉雪             以 100 万本金为基数,按照被告一实际执行的借款利
                                                  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
                                                  浮 95% ) 上 浮 50% 的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暂 定
                                                  12.72375%),自 2016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
                                                  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
                                                  4. 判令被告一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
                                                  以 500 万本金为基数,按照被告一实际执行的借款利
                                                  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
                                                  浮 95% ) 上 浮 50% 的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暂 定
                                                  12.72375%),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被告
                                                  实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
                                                  5. 判令被告一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罚息
                                                  以 900 万本金为基数,按照被告一实际执行的借款利
                                                  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家基准利率上
                                                  浮 95% ) 上 浮 50% 的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暂 定
                                                  12.72375%),自 2016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被告
                                                  实际支付之日止,利随本清;
                                                  6. 判令被告一支付因逾期偿还利息及罚息而产生的
                                                  复利,复利以利息及罚息总额为基数,按照被告实际
                                                  执行的借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国
                                                  家基准利率上浮 95%)上浮 50%的标准进行计算(暂
                                                  定 12.72375%),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
                                                  本息之日止,利随本清;
                                                  7.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13000 元;
                                                  8.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诉讼
                                                  请求所列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15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 判决原告对被告张莉雪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
                                                                              文曲路 66 号的房产(权证号:永川市房地证 2007
                                                                              字第 H35169-H35176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
                                                                              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
                                                                              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重庆商投石                                           1. 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化有限公司、                                         款本金人民币 18846667.50 元
                         重庆商投丰                                           2. 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商投丰都石化有限公司、被告
                         都石化有限                                           北京苏伯格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苏伯格林能源
                         公司、重庆商                                         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施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重
                         业投资集团                  重庆市                   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
                                            金融借
         厦门银行        有限公司、北                江北区                   带保证责任;
28                                      /   款合同            18846667.50                                                        一审
         重庆分行        京苏伯格林                  人民法
                                            纠纷                              3. 请求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23120 元;
                         贸易有限公                    院
                         司、青岛佳施                                         4. 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丰都县兴
                         化工有限公                                           义镇长沙村 D01-5/02-03 地块,权证编号:306 房地
                         司、北京苏伯                                         证 2015 字第 08253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格林能源控                                           5.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
                         股有限公司                                           五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莆田市德信兴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莆田市德信
                                                                              金及利益;
                         兴贸易有限
                         公司、郑瑞         金融借   莆田市
          厦门银行                                                            2、判令被告郑瑞雄、刘建华、莆田市宝隆灯饰有限
29                       雄、刘建华、   /   款合同   荔城人   11,936,966.67                                                      执行
          莆田分行                                                            公司、郑赛芳、李杨誉、李兰妹、李志鸿、李丹妮承
                         莆田市宝隆         纠纷     民法院
                                                                              担连带还款责任;
                         灯饰有限公
                         司、郑赛芳、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2-1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李杨誉、李兰
                         妹、李志鸿、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欣烨
                                                                               1、判令被告福建珠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金及利益;
                         莆田市腾鸿
                                            金融借   莆田市                    2、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
          厦门银行       工艺有限公
30                                      /   款合同   荔城人    13,292,617.34   建巨龙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峰、被告肖晶晶承 执行
          莆田分行       司、刘清山、
                                            纠纷     民法院                    担连带还款责任;
                           朱慧芳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被告福建珠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
                                                                               金及利益;
                         福建振邦矿                                            2、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
                         业有限公司、                                          建巨龙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峰、被告肖晶晶承
                         福建晶宝矿         金融借   莆田市                    担连带还款责任;
          厦门银行
31                       业有限公司、   /   款合同   荔城人    12,500,000.00                                                  执行
          莆田分行
                         王乘东、孙         纠纷     民法院
                                                                               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绚、王东海、
                           林青霞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福建省莆田                  福建省                    1、判令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莆田
                         市双洋鞋业                  莆田市                    市恒泰鞋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利益;
                                            金融借
          厦门银行       有限公司、莆                中级人                    2、判令被告莆田市华裕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
32                                      /   款合同            57,867,570.85                                                   执行
          莆田分行       田市恒泰鞋                  民法院、                  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勤、林强、林立承担连
                                            纠纷
                         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带还款责任;
                         莆田市华裕                  高级人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2-1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投资实业有                  民法院
                         限公司、莆田
                         市万通房地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产开发有限
                         公司、林勤、
                         林强、林立
                                                                               1、判令被告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福建省                    本金及利益;
                         莆田市万通         金融借
          厦门银行                                   莆田市
33                       酒店管理有     /   款合同            113,750,000.00   2、判令被告林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
          莆田分行                                   中级人
                         限公司、林勤       纠纷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民法院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被告莆田市永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莆田市永德                                            本金及利益;
                                                     福建省
                         体育用品有         金融借
          厦门银行                                   莆田市                    2、判令被告城厢区永德鞋厂、林子宜、廖秋香承担
34                       限公司、城厢   /   款合同            30,000,000.00                                                     执行
          莆田分行                                   中级人                    连带还款责任;
                         区永德鞋厂、       纠纷
                                                     民法院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林子宜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厦门泰成运
                                                     厦门市                    1、判令被告陈山琼、陈惠英、陈剑立即偿还原告借
                         通汽车服务         金融借
                                                     思明区                    款本金 16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35        厦门银行       有限公司、陈   /   款合同            16,500,000.00                                                     一审
                                                     人民法
                         山琼、陈惠         纠纷
                                                       院                      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英、陈剑
                         厦门正兴宏                                            1、判令厦门正兴宏业印刷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
                         业印刷有限                                            利益;
                                            金融借                             2、判令被告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厦门欣                厦门仲
36        厦门银行                      /   款合同            13,494,883.69                                                     执行
                         茂工贸有限                  裁委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纠纷
                         公司、郑志                                            4、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红、张宝卿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5-2-1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廖宏哲、廖清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益;
                                                     厦门市                   2、判令被告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金融借
                         廖宏哲、廖清                思明区
37        厦门银行                      /   款合同            12,575,642.75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执行
                         江、吴娜芬                  人民法
                                            纠纷                              4、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院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确认原告与被告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
                                                                              《 厦 门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协 议 》 ( 编 号 :
                                                                              GSHT2013070421)于 2014 年 6 月 3 日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
                                                                              本金 14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利息、罚息、
                                                                              复利及利率等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
                                                                              日止,暂计至 2014 年 6 月 3 日为 37500 元(具体计
                                                                              算方式见附表);
                         漳州市辉昌
                                                                              3、判令被告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
                         工贸有限公
                                                                              案诉讼委托律师的律师费 30.75 万元;
                         司、金宝龙                  福建省
                                            金融借                            4、判令被告金宝龙(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抵押
          厦门银行       (福建)电子                漳州市
38                                      /   款合同            14,000,000.00   担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 执行
          漳州分行       有限公司、黄                中级人
                                            纠纷                              所负债务(第 2、3 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建辉、李瑞                  民法院
                                                                              原告对抵押物(龙特国用(2012)第 GC0114 号、龙
                         菊、黄志彬、
                                                                              特国用(2012)第 GC0115、龙特国用(2012)第
                           郑雪娇
                                                                              GC0116 号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清
                                                                              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金宝龙(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在其保证
                                                                              担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
                                                                              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黄建辉、李瑞菊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就被告
                                                                              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2-1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判令黄志彬、郑雪娇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就被告
                                                                                    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盈方微公司、
                                                                                    千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4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盈方微公司、
                         宁波银行股
                                                                                    千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至被
                         份有限公司
                                                                                    告实际付清票据款项之日止、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为
                         深圳分行、上
                                                 票据追   广东省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
                         海盈方微电
39                                      /        索权纠   高级人                    计算的利息;                                      一审
                         子技术有限
                                                 纷       民法院
                         公司、上海千
                                                                                    3、请求判令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盈方微公司、
                         弘贸易有限
                                                                                    千弘公司立即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
                         公司
                                                                                    民币 100 万元;
         厦门银行                                                  450,000,000.00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45,000 万元;
                                        华泰
                                        证券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被
                                        (上                                        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为基
                         宁波银行股                       福建省
                                        海)资   合同纠                             数、按每日 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40                       份有限公司                       高级人                                                                        一审
                                        产管     纷
                         深圳分行                         民法院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理有
                                                                                    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限公
                                        司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2-1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盈方微公司、
                         宁波银行股                                                 千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 5 亿元;
                         份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盈方微公司、
                         深圳分行、上
                                                 票据追   广东省                    千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海盈方微电
41                                      /        索权纠   高级人                    被告实际付清票据款项之日止、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 一审
                         子技术有限
                                                 纷       民法院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
                         公司、上海千
                                                                                    准计算的利息;
                         弘贸易有限
                         公司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
         厦门银行                                                  500,000,000.00   被告承担。
                                        华泰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5 亿元;
                                        证券
                                        (上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11
                         宁波银行股                       福建省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人民币 5 亿元为
                                        海)资   合同纠
42                       份有限公司                       高级人                                                                     一审
                                        产管     纷                                 基数、按每日 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深圳分行                         民法院
                                        理有
                                        限公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
                                        司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盛凯瑞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
                         福建盛凯瑞                                                 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逾期利息 1,693,041.71 元;
                         家具有限公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盛凯瑞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
                                                          福州市
                         司、长乐誉坤            金融借                             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10,000 元;
         厦门银行                                         鼓楼区
43                       针织有限公   /          款合同            10,000,000.00                                                          已判决
         福州分行                                         人民法                    3、请求判令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盛凯瑞家具有限公
                         司、曹依月、            纠纷
                                                          院                        司名下位于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 18 号金山空港工业
                         张建航、曹文
                         舟                                                         集中区 92 号厂房的抵押房产,并判令原告就上述第
                                                                                    一项和第二项债权在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
                                                                                    10,017,3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2-1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请求判令被告长乐誉坤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
                                                                            盛凯瑞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
                                                                            最高债权额本金 5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曹依月、张建航、曹文舟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如
                                                                            有)。
                                                                            1、解除原告厦门银行与被告万业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GSHT2014110550 的《厦门银行借款合同》,被告万
                                                                            业公司该合同项下借款于原告厦门银行起诉之日全
                                                                            部到期;

                         江西万业实                                         2、被告万业公司立即向原告厦门银行偿还全部借款
                         业有限公司、                                       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230 万元,并支付利息
                         江西创兴典       金融借   厦门市                   1,961,165.10 元、复利 59,234.31 元;
44       厦门银行        当有限公司、 /   款合同   中级人   42,300,000.00   3、被告万业公司承担原告厦门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 执行
                         杨后强、温丽     纠纷     民法院                   付的律师费 415,000 元;
                         红、殷毅、刘                                       4、原告厦门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以折价、拍
                         莉莉                                               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六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
                                                                            物清单),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厦门银行
                                                                            对被告万业公司上述全部债务;
                                                                            5、被告殷毅、刘莉莉对被告万业公司上述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16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财产
                                                                            保全费、公告费等)。


                                                                            1、判令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本金 1,000 万元;

                                                                            2、判令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
                                                                            57,247.24 元;

                         彭水县群英                                         3、判令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因逾
                         农业发展有                                         期还款而产生的复利:
                         限公司、重庆                                       4、判令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
                         韵行商贸有                重庆市                   款而产生的罚息;
                                          金融借
         厦门银行        限公司、重庆              江北区
45                                    /   款合同            10,000,000.00                                                     执行
         重庆分行        群英农业投                人民法                   5、判令彭水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本
                                          纠纷
                         资(集团)有              院                       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限责任公司、
                         谢云华、刘得
                                                                            6、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重庆韵行商贸有限公司所
                         明
                                                                            有的抵押物(315 房地证 2014 第 02091 号、02092
                                                                            号、02093 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
                                                                            受偿;


                                                                            7、判令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谢云华、刘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16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1、确认厦门银行与厦门好聚合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GSHT2014050029 的《厦门银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
                                                                              全部借款于起诉之日到期;

                                                                              2、厦门好聚合公司向厦门银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厦门好聚合
                         进出口有限                                           3、厦门好聚合公司承担厦门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
                         公司、张和                                           的律师费;
                         元、林群伟、       金融借   厦门市
46       厦门银行        陈丽达、厦门 /     款合同   中级人   16,023,800.51   4、厦门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以折价、拍卖或    执行
                         鼎诚兴进出         纠纷     民法院                   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口有限公司、
                         厦门丽晶娱                                           5、张和元、厦门鼎诚兴公司、厦门丽晶公司对厦门
                         乐有限公司                                           好聚合公司上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
                                                                              费)。


                         厦门华海达                                           1、裁定申请人与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
                         复合材料有                                           的编号为 GSHT2015100086 的《厦门银行授信额度
                         限公司、青岛       金融借   厦门仲                   协议》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解除;
47       厦门银行        华海达实业     /   款合同   裁委员   33,500,000.00                                                    执行
                         有限公司、厦       纠纷     会                       2、裁定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
                         门长谦实业                                           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有限公司、厦



                                                                5-2-1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门杰米城动
                                                                            3、裁定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折价、拍卖、变卖
                         漫创意有限
                                                                            被申请人抵押房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吴俐
                         陵、陈逸晋
                                                                            4、裁定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为
                                                                            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5、裁定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
                                                                            费;

                                                                            6、裁定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长谦实业有
                                                                            限公司、厦门杰米城动漫创意有限公司、吴俐陵、陈
                                                                            逸晋对厦门华海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裁定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1、判令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
                         厦门中游投                厦门市
                                          金融借                            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资有限公司、              思明区
48       厦门银行                     /   款合同            14,000,000.00                                                     执行
                         林世国、林世              人民法
                                          纠纷                              2、判令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
                         兵、林芳                  院
                                                                            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5-2-1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判令原告有权就厦门中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
                                                                              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路 577 号之九十八 202 室、301 室、
                                                                              402 室房产行使抵押权,有权就拍卖、变卖、折价的
                                                                              款项优先受偿;


                                                                              4、判令林世国、林世兵、林芳对厦门中游投资有限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网讯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2、网讯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该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50
                         网讯信息技
                                                                              万元;
                         术(福建)有
                         限公司、河北       金融借   福州市
         厦门银行
49                       东海特刚集     /   款合同   中级人   24,979,580.91   3、东海特刚公司、陈国平、黄玉花对上述第一项、        调解
         福州分行
                         团有限公司         纠纷     民法院                   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陈国
                         平、黄玉花


                                                                              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5-2-16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


                                                                            2、判令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
                                                                            利息;


                         酉阳县群英                                         3、判令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付
                         农业发展有                                         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复利;
                         限责任公司、
                         重庆韵行商                重庆市                   4、判令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逾
                                          金融借
         厦门银行        贸有限公司、              江北区                   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息;
50                                    /   款合同            18,000,000.00                                                     执行
         重庆分行        重庆群英农                人民法
                                          纠纷
                         业投资(集                院                       5、判令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实
                         团)有限责任                                       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公司、谢云
                         华、刘得明                                         6、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重庆韵行商贸有限公司所
                                                                            有的抵押物(315 房地证 2014 第 02091 号、02092
                                                                            号、02093 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
                                                                            受偿;


                                                                            7、判令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谢云华、刘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16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1、判令被告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人民币、利息、复利、罚息;


                                                                              2、判令被告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
                                                                              师代理费;


                                                                              3、判令被告重庆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重庆蒂美化
                         妆品有限公                  重庆市
                                            金融借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妆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厦门银行        司、重庆妆美                江北区
51                                      /   款合同            15,000,000.00   抵押的坐落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蒂美路 1 号 2 执行
         重庆分行        生物科技有                  人民法
                                            纠纷                              幢(权证号:211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494 号)、重
                         限公司、刘清                院
                                                                              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蒂美路 1 号 3 幢(权证号:211
                         云、贺焰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499 号)、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
                                                                              道蒂美路 1 号 4 幢(权证号:211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506 号)、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蒂美路 1 号 5 幢
                                                                              (权证号:211 房地证 2015 字第 01513 号)房产在
                                                                              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刘清云、被告贺焰对被告重庆蒂美化妆
                                                                              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1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判令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


                         金博德建材                                         3、判令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
                         有限公司、重                                       产生的律师费;
                                                   重庆市
                         庆奥韵实业       金融借
         厦门银行                                  江北区
52                       (集团)有限 /   款合同            19,742,166.67
         重庆分行                                  人民法                   4、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 执行
                         公司、孙成       纠纷                              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
                                                   院
                         均、孙成惠、                                       优先受偿;
                         叶青

                                                                            5、判令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均、
                                                                            孙成惠、叶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重庆凯尔特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
                         机构制造有                                         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截至 2017 年 5 月 20 日的利息、
                                                   重庆市
                         限公司、王       金融借                            罚息、复利;
         厦门银行                                  江北区
53                       猛、冉建国、 /   款合同            19,000,000.00                                                        一审
         重庆分行                                  人民法
                         王燕、重庆市     纠纷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院
                         神牛机械制                                         自 2017 年 5 月 21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
                         造有限公司                                         罚息;


                                                              5-2-17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


                                                                            4、请求判令被告王猛、冉建国、王燕、重庆市神牛
                                                                            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凯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
                                                                            司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房屋
                                                                            的变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各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立即
                         福建省闽东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 2014
                         航宇电机有
                                                   福建省                   年 7 月 22 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依据合同约定
                         限公司、福建     金融借
         厦门银行                                  福州市                   计至实际还款日);
54                       省恒实担保   /   款合同            12,000,000.00                                                      执行
         福州分行                                  中级人
                         股份有限公       纠纷
                                                   民法院                   2、请求判令拍卖或变卖位于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广场
                         司、吕清华、
                                                                            路信和花园 17 号别墅的抵押房产,并判令原告对此
                         潘琳
                                                                            拍卖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5-2-17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
                                                                            清华、潘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福州千帆印刷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利息暂计
                                                                            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为,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依
                                                                            据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并承担原告律师费;


                                                                            2、判令拍卖或变卖福州千帆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抵押
                         福州千帆印                                         物 ( 马 天 尼 DIAMANTMC35 联 动 线 、 马 天 尼
                         刷有限公司、              福建省                   PRIMERAC110 联 动 线 、 计 算 机 直 接 制 版 机
                                          金融借
         厦门银行        厦门千帆印                福州市                   TERNDSETTER800 、 微 机 程 控 烫 金 模 切 两 用 机
55                                    /   款合同            18,308,280.74                                                         执行
         福州分行        刷有限公司、              中级人                   TYM1020-H),所得款项由原告优先受偿;
                                          纠纷
                         鲍才全、倪我              民法院
                         云                                                 3、判令厦门千帆印刷有限公司、鲍才全、倪我云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5-2-17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被告福建省天诺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厦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保理预付款
                                                                              25,530,810.04 元及利息(其中本金 1,800 万元自 2013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2 日止,本金 200 万元
                                                                              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2 日止,本金
                                                                              700 万元自 2013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29 日
                                                                              止,均按照 6.16%计算,保理期届至日起按 9.24%(保
                                                                              理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暂计至 2017
                         福建省天诺
                                                                              年 1 月 31 日本息为 34,335,683.91 元);
                         贸易有限公                  福建省
                                            金融借
         厦门银行        司、厦门国贸                福州市
56                                      /   款合同            27,000,000.00   2、判令被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天           一审
         福州分行        集团股份有                  中级人
                                            纠纷                              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 1 项诉请在应付货款
                         限公司、巫文                民法院
                                                                              50101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峰、倪水英


                                                                              3、判令被告巫文峰、倪水英对被告福建省天诺贸易
                                                                              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5-2-17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判令被告福建宏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保理预付款
                                                                            44,009,751.33 元及利息(2012 年 9 月 17 日起按照
                                                                            6.16%、保理期届至日 2013 年 3 月 9 日起按 9.24%(保
                                                                            理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暂计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本息为 61,873,499.41 元);
                         福建宏雁进
                         出口贸易有                                         2、判令被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
                                                   福建省
                         限公司、厦门     金融借                            宏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 1 项诉请在应付货
         厦门银行                                  福州市
57                       国贸集团股   /   款合同            44,009,751.33   款 53,059,576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
         福州分行                                  中级人
                         份有限公司、     纠纷
                                                   民法院
                         巫文峰、崔绮
                         萍                                                 3、判令被告巫文峰、崔绮萍对被告福建宏雁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5-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