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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10-2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与行业媒体;

  (四)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信用咨询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分析师会议及投资者会议;

   (五)路演活动;

   (六)现场调研;

   (七)本行网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以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及新媒

   体平台的沟通;
   (九)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八条     本行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本行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本行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本行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等。


   第十九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

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

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

限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