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9-0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186,720.4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 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兴证券”)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186,720.48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 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原告/申请仲 被告/被申请仲 收到诉讼书或 诉讼金额 序号 案件编号 诉讼类型 进度情况 裁方 裁方 诉讼时间 (万元) (2018)京 02 1 东兴证券 吕泉源 2015-12-20 合同纠纷 40.74 二审调解 民终 1587 号 吉林粮食集团 收储经销有限 一审开庭审 (2017)吉 01 公司、吉林粮食 债券违约 2 东兴证券 2017-2-28 3,590.64 理完毕,等待 民初 251 号 集团有限公司、 纠纷 一审判决 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17)辽 02 损害赔偿 3 沈峰 东兴证券 2017-10-10 1,189.86 二审 民初 672 号 纠纷 (2017)辽 02 损害赔偿 4 费晓红 东兴证券 2017-10-10 87.19 二审 民初 673 号 纠纷 1 (2017)辽 02 损害赔偿 5 周云波 东兴证券 2017-10-18 1,798.30 二审 民初 683 号 纠纷 (2017)0102 6 东兴证券 倪伟庭 2017-8-9 合同纠纷 3.64 一审判决 民初 24254 号 (2017)京 02 北京弘高中太 7 东兴证券 2017-11-21 合同纠纷 12,500.00 一审判决 民初 349 号 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卓越投资 石河子东兴 有限公司、杨振 (2018)京民 博大股权投 案件受理,尚 8 (个人)、杨子 2018-6-27 合同纠纷 8,000.00 初 121 号 资合伙企业 未开庭 江(个人)、肖 (有限合伙) 赛平(个人) (2018)京 汉华易美(天 一审判决,判 知识产权 9 0102 民初 8234 津)图像技术 东兴证券 2018-8-9 2.00 决金额 6000 纠纷 号 有限公司 元 上海融屏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楼舜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云舜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杭州昭 舜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恩尚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东兴证券(代 伙)、杭州椒图 (2018)京民初 案件受理,尚 10 资产管理计 投资管理有限 2018-9-3 合同纠纷 49,219.50 164 号 未开庭 划) 公司、杭州拓际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麦沃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际彤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麦心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浙江东融 股权投资基金 2 管理有限公司、 孙欣、叶振、魏 淑、林斌 虞云新、周晓 (2019)浙 07 案件受理,尚 11 东兴证券 光、新光控股集 2019-1-7 合同纠纷 69,998.18 民初 56 号 未开庭 团有限公司 (2019)京 02 东兴证券(代 中弘控股股份 债券违约 案件受理,尚 12 2019-2-14 25,000.00 民初 107 号 债券持有人) 有限公司 纠纷 未开庭 新疆赢盛通典 股权投资合伙 (2019)京 02 企业(有限合 案件受理,尚 13 东兴证券 2019-2-20 合同纠纷 15,290.43 民初 109 号 伙)、沣沅弘(北 未开庭 京)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8)京 02 民终 1587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吕泉源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 年 8 月 15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407,424.13 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 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40.74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 年 4 月 1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8)京 02 民 终 158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前偿还融资负债本金 407,424.13 元及截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的违约金 112,551 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 3 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未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偿还上述负 债,公司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2017)吉 01 民初 251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东兴证券持有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收储“)于 2014 年 7 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 吉粮债”)本金 3000 万元, 该债券由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主承销商。 2016 年 7 月, 东兴证券行使“14 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从而构成违约。东兴证券认为“14 吉粮债”《募 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 所投资 3,000 万元“14 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 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受理此案,案号为(2017)吉 01 民 初 251 号。2018 年 10 月及 2019 年 1 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 理此案,目前一审庭审已结束,尚未判决。 (三)(2017)辽 02 民初 672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峰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4 2014 年 11 月 13 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 (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015 年 5 月 12 日、2015 年 5 月 29 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 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 准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754 号),核准时空客本次发行不超过 20,202,000 股。2015 年 7 月 29 日,原告 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 180 万股,金额 6,030,000 元; 2015 年 10 月 13 日、2015 年 10 月 31 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15334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证监许可【2016】213 号),终止 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沈峰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 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 500 万元(后撤回 30 万元),实际支付 470 万元。 同时原告沈峰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 2.5 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 共计 103,677.87 元。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 年 9 月 7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 02 民初 672 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 5 沈峰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 02 民初 672 号裁定, 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 开庭审议。 (四)(2017)辽 02 民初 67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费晓红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 11 月 13 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 (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原告费晓红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计 2.5 万股,购买本金共计 805,429.02 元。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费晓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 年 9 月 17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 02 民初 673 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费晓红的起 诉。 费晓红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 02 民初 673 号裁 定,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 二审开庭审议。 (五)(2017)辽 02 民初 68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周云波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6 2014 年 11 月 13 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 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 (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015 年 5 月 12 日、2015 年 5 月 29 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 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 准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754 号),核准时空客本次发行不超过 20,202,000 股。2015 年 7 月 29 日,原告 周云波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 150 万股,金额 5,025,000 元。 2015 年 10 月 13 日、2015 年 10 月 31 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15334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证监许可【2016】213 号),终止 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周云波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 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 700 万元。同时原 告周云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 原告周云波共涉及款项金额 16,360,096 元,原告周云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 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 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 年 8 月 31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 02 民初 683 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周云波的起 诉。 周云波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 02 民初 683 号裁 定,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 二审开庭审议。 7 (六)(2017)0102 民初 2425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倪伟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 年 6 月 21 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 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 36,436.66 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 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 3.64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 年 12 月 14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 0102 民初 24254 号),判令倪伟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 3.64 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 (七)(2017)京 02 民初 349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17 日,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与 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弘高创意(002504)1,338 万股 的限售股,融资期限两年。该笔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因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交易 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 弘高”。 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经公司多次 通知、协商,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 8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 1.25 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判决情况 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8)京 02 民初 349 号),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公司 融资款本金 1.25 亿元,并给付融资款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和 2019 年 1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八)(2018)京民初 121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个人)、杨子江(个人)、肖赛平(个 人) 2、案件基本情况 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资本”)和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东兴博大出资共计 8,000 万元人 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接出资 3,500 万元人民币,东兴投资直接出资 4,500 万元人民币)。 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 妹子公司 55%的股份,合计 4,620 万股。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辣妹子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四被告以 601,266,712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620 万股股份,截止本公告日已经逾期。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上述依据《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由四被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 人民币 601,266,712 元。”和《股份转让协议》第八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协 议约定支付款项的,即构成根本违约。自违约之日起,乙方另行承担 190,000 元/ 9 日的滞纳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若产生滞纳金,各乙方对滞纳金的支付承 担连带责任。”由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601,266,712 元及相应滞纳金。 3、案件进展 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京民初 12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九)(2018)京 0102 民初 823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西城区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受理,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开庭审理,汉华易 美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即删除微信公众号中涉案图片; 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 万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1、东兴证券于判决生效之后 10 日内赔偿汉华易美 经济损失 6,000 元;2、驳回汉华易美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进展 东兴证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中,目前 尚未判决。 (四)(2018)京民初 16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拓际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 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叶振、魏淑、林斌 10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 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案由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欠款本金 492,195,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合计 30,989,362.56 元;叶振、魏淑、林斌对公司向上海融屏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质押给公司的合伙 企业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 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承受。 3、案件进展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 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十一)(2019)浙 07 民初 5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虞云新、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虞云新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虞云新将其所持有的新光圆 成(证券代码:002147)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人民币 749,981,760 元, 11 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 金及支付第三、四季度利息,构成违约。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虞云新清偿 融资款本金 699,981,76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 122,368,265.16 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向虞云新所主张的全部 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 2019 年 1 月 3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 案件通知书》((2019)浙 07 民初 56 号),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7 日收到相应文书,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十二)(2019)京 02 民初 107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债券持有人) 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 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 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授权 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 务的议案》的要求和授权,聘请并委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提起债券违约诉讼的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期债券 应付的本金 2.5 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3、案件进展 经审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登记立 案(案号为:(2019)京 02 民初 107 号),公司于近期知悉该受理决定。 12 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有 人发起诉讼,该债券对被告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债券持有人所有,故本案件的 最终诉讼结果由债券持有人实际承受,与公司无关。 (十三)(2019)京 02 民初 109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沣沅弘(北京)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公司与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陆续签署三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质押给公司,共融入 本金人民币 372,522,715 元,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 年 11 月,康得新股价跌破平仓线,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偿还部分负债,但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新疆赢盛通 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剩余融资本金 152,904,340.64 元,并支付 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 2019 年 2 月 1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 案件通知书》((2019)京 02 民初 109 号),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收到相应文 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3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 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2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