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修订)2021-08-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
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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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系人;
(三)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指定的联系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
大事项的人员。
报告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分析、
管理并妥善保存公司各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并对其中需要
披露的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编
制、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
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给董事长。董事长根据信
-2-
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如下事项:会议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
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监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
通知;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3-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公司及子公
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除外);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
上述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
-4-
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5-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上述标准的所有事项;
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
项;
-6-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在公司债存续期间,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且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或可能导致的损益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或未达到上述标准
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向
资金运营部汇报,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
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
11、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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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变更事项。
(七)监管事项
1、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处罚函件;
2、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函件;
3、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
处分函件;
4、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措施影响
公司分类评级的函件。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
-9-
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
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十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
公司所发生,则主要结合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主要财务指
标占比等综合判断是否为公司重要子公司,作为考虑是否需
要报告、披露的依据。
第十一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或者公司拟披
露的信息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报告人可以
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
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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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公开承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九)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
-11-
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
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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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
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
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
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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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披露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
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当指
定联系人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
新指定联系人,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
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
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
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
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 报告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无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人的责任;如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
重大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对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报告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
-14-
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发现重大信息事项
时,有权直接向该事项的报告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报
告人应及时回复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详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
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报告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
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
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15-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
的重大信息后,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根据情
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审核,按照审核意见:
(一)若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
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
和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
作,监事会主席负责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
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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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二)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临时报
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授权
代表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
核签字;
3、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
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
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交董事长或授权
代表最终签发。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存档。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17-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
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
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
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第一责任人不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该项职责,则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说明,
并直接将重大信息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
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报告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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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包括业务经营计划、投
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业务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
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
括: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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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
/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
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控股的
或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监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各项要
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
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提交公
司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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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
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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