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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兴证
 构”或“国泰君安”)                 券”)
                                      联系电话:010-83939224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联系电话:010-83939182
 保荐代表人姓名:成晓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4 号)核准,东兴证
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4,484,863 股,发行价格 9.47
元/股 , 募集 资金 总 额为 人 民 币 4,493,371,652.61 元 , 扣 除发 行费用 人 民 币
19,018,600.18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74,353,052.43
元,并于发行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国泰君安担任东兴证券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在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1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2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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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3     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4                                      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违背承诺等情况。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
                                        导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尽职调查。2021 年 12 月 24 日,
 5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通过与
       导工作。
                                        东兴证券有关人员沟通、考察经
                                        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
                                        东兴证券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其董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经核查,东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经核查,东兴证券已建立健全内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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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东兴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10                                      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况”。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 当在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11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该等情况。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3     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1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当及时督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的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
       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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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16     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要求。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7
       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出现该等事项。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
       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
       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按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
18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
                                      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要求。


                                 4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兴证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兴证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a

                                       陈 琦         成晓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