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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原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并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并积极参
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要求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二)设置并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反馈投资者。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及投资者

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五)依法合规接待来访;

   (六)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上证

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积极探索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关系管理活动。如开设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并及时更新。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调研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各方不得利用调研

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

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

方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应在相应定期报告披露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遵守不打探、不泄露、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

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

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

工作,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参与定

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编制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

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协助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
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

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交流内容;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文档等(如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泄露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协助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协

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采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