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9-10-3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
定义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
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
送的股票,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许可的情况除
外。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
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交易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
须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
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部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部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