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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2-19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KUNMING OFFICE
                       昆明市广福路 488 号红星财富中心 B 座 24 楼
                       电话:0871—63641566 /6364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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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建纬昆顾字(2020)第 030 号法意 05



致: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或“红塔证券”)的委托,指派菁晶、高薇律师列席并见证红塔证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审议结果等会议情况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提请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公开披

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07)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类型、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投票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东有权出席且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 14:00 在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华士国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3.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2-
法律意见书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通知的内容以及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进行了

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21 名,代表股份 3,211,682,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3931%。

    (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列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关于选举李石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已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公开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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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关于选举李石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82,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7%;反对 199,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三)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李石

         山先生为公司
  1                     171,357,464     99.8835   199,783       0.1165    0            0.0000
          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其他情况说明

      1.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中,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2.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5.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5-
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