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2021-08-2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和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经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合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含各分公司、营业部等,以下同)及各子
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
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工作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岗位(如有);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
务,在内幕信息发生时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
监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中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外部单
位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媒体及其他使用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和
个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
管理部门。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
该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
据、统计数据及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信息的,公司可
以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
应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发起审批流程,经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监事会办
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
信息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的,待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监管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各类报表、数据
外,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当以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承诺书等
方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密承
诺书等报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外部信
息报送和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
快报的披露时间,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其依据法律法规接受报送的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
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或资料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
时间向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
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
构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
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信息披露、财务等岗位
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
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二)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
   (三)相关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
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中损坏的文件、资料应当场销毁;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借阅、
复制,或代为携带、保管;
   (五)在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主动获取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
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应披
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
媒体采访时,应遵照《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
的规定执行,防止泄露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
报送内幕信息时,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本办法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有关信息,或拒不签署保密承诺书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
    (四)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
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办法
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