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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10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0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2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19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170,662,641

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股)                        4,170,662,64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88.4216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8.421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石山先生主持会
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沈春晖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1.01             翟旭            4,170,585,372       99.9981 是
1.02             邓康            4,170,585,272       99.9981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00      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的议案
1.01      翟旭                218,422,846    99.9646
1.02      邓康                218,422,746    99.9646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其中,相关候选人全部当选。公司当选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后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期满之日。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楠、李青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