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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塔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2022-03-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红塔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龙平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昕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的持续
       督导期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红塔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红塔证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已与红塔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在本次报告期内,协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止协议。
                                                与红塔证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针对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红塔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红塔证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违法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红塔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当事人不存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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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运行。
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补充更正,详见“二、保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及控股股东、实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情况。
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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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红塔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使用完
18、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毕,配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红塔证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红塔证券已按照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红塔证券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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