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3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0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股东大会 2002 年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经 2007 年 12 月 28 日公
司股东大会 200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经 2012 年 6 月 8 日公司股
东大会 201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经 201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股东
大会 201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订;经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四次修订;经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五次修订;经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进行第六次修订;经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
行第七次修订;经 2022 年*月*日公司 2022 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召开、议事和决议等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及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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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
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合规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的情况;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对公司履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
当配合。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的义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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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任免监事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代行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种类与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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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
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当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通讯表决的监事会会议相关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中之一种送交每位监事。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以专人送达、
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中之一种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监事未在会
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监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
(一)监事会主席;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三)董事会;
(四)总裁或总裁办公会。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临时监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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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临时监事会通知时限、方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以监事本人收到或理应收到通知,视为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事会的会议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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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形式)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不得撤回。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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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监
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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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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