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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8-3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08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经 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经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
                                  通过进行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设立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经征求多数董事意见后提名
任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相关问题;
    (五)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审议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七)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目
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十一)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会议报告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所审议议案的审核意见和
建议;
    (三)代表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并具体提
出有关方面配合开展工作的要求;
    (四)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具体由召集人决定,原
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通知时
限、方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拟定,并通过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达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有表决权的成
员过半数通过。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如果对所表决的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不足二分之一,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
会表决。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无法亲自
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授权委托本
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表决。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缺席会议,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其不能履职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对该委员进行调整。授权
委托出席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
述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但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草拟提交的议案进行研究时,有权
要求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通知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提
请董事长协调公司高管人员到会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应充分陈述个人意见,集体
审议研究。现场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原件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作
为联络员,具体承担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保
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