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9-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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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8月
3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8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
附1号红塔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923,110,38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73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769,776,722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0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8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53,333,6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25%;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964,855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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