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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塔证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4-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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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施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3月
2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3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
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922,212,50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5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23,110,855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1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5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99,101,6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31%;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66,979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
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实施公司 2023 年度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关于实施公司 2023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共十一项议
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
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