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8-12-1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
资金的安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
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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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在新的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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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
用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在募投项目出现以
下情形时,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不被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或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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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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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
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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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
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单个募投项目完
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的,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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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项目全部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所述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投向后的募集资金须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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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若公司拟将募
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
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的投资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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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运
用的,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
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董事会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该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
司应当在该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该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
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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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承担必要
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同时公告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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