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8-12-1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集团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二)各子公司(包括子公司各部门、其各分支机构及各分支机
构的各部门)、集团公司各部门;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情人
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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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事项,可以
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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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
免披露,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但尚未定密的信息应
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定密程序,待确定密级后再
行报送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定密依据材
料后,就相关信息的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登记,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报送
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不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相关子公司、集团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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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上市地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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