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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8-12-1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集团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二)各子公司(包括子公司各部门、其各分支机构及各分支机

构的各部门)、集团公司各部门;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情人

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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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事项,可以

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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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

免披露,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但尚未定密的信息应

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定密程序,待确定密级后再

行报送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定密依据材

料后,就相关信息的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登记,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报送

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不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相关子公司、集团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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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上市地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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