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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保:A股2020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20-11-30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0-05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2020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12/7           -                 2020/12/8        2020/1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A 股 2020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

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223,990,58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92,063,660.99 元。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

35,497,756,583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共计约人民币 12.78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12/7         -               2020/12/8        2020/1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

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69009192

联系传真:010-69008264
联系电邮:ir_group@pic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