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中金公司、安信证券关于中国人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完成。中国人保聘
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信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
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保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联席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 内容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刘华欣、徐威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 内容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保荐代表人 温桂生、田竹
联系电话 010-833212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A 股) 601319
注册资本 44,223,990,583 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 至 13 层
法定代表人 罗熹
控股股东 财政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800,000,000 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3.34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01,200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84,785 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金公司及安信证券作为中国人保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联席保荐机构,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国人保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等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
况,并督导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实施等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除正常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情况;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发行人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其
进行专项检查;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在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
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中国人保向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设
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及
律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及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中国人保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应联席保荐机构的
要求安排相关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进行交流,且能够应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
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
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
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机会平等,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华欣 徐威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温桂生 田 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