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中国人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
政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
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将
对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重述
比较期数据,相关影响调整2023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本
次新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使本公司总资产和股东权益均有所增
加,对总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分别占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总资产和合并股东权益的比率
小于1%和5%。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后,保险收入方面,公司各个
会计期间保险收入均有所下降,主要因素为投资成分拆分以及保费分
期确认收入,由于公司财险业务占比较大,总体上看,保险收入下降
幅度符合预期,2022年新旧准则下保险收入比例为76%左右;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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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面,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公司股东权益较旧准则发生变化,截
至2022年12月31日新旧准则下合并股东权益比例为101%左右。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财会〔2017〕14号)四项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
计准则”)以及《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
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
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和通知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财会〔2006〕3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 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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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 2014 年 6 月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以及财政部于 2009 年 12 月印发
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 号)。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扩大了计提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
会〔2020〕22 号),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
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 号)中关于暂
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
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日期。本公
司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准则要求对保险合
同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重要变化如下:一是要根据合同
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判断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并对可明确区分的投
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进行拆分;二是要根据风险相
似性、是否一并管理以及盈利能力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组;三是要在责
任期开始日、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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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发生亏损时中最早的时间点确认保险合同;四
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征选定适合的计量方法(包括通用模型法、保费
分配法、浮动收费法等);五是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保险合同资产”、
“保险合同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负
债”列示保险合同相关科目,在利润表中按照“保险服务收入”、“保
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
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列示保险合同相关科目。
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本公司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
业,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本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
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
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
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将对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
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自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
工具会计准则要求编制的会计报表,不重述比较期数据,相关影响调
整 2023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本次新实施新金融工具会
计准则使本公司总资产和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加,对总资产和股东权益
的影响金额分别占本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总资产和合并股东权益的比率小于 1%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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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公司从 2023 年 1 月 1 月开始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对 2022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保险收入方面,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后公司各个会计期间保
险服务收入均有所下降。影响保险收入降幅的主要因素为投资成分拆
分以及保费分期确认收入。由于公司财险业务占比较大,总体上看,
保险收入下降幅度符合预期,2022 年新旧准则下保险收入比例为 76%
左右。股东权益方面,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公司股东权益较旧准则
发生变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旧准则下合并股东权益比例为
101%左右。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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