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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2年8月)2012-08-3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与投资者的沟通,持续提升本公司公司治理水
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在真实、准确、
完整的信息披露基础上,与投资者就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沟通,以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
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同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市场和投
资者信息的双向互动式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指本公司股东、潜在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股评人士、证券监管机构、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四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原则。本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同时借鉴国际和国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佳实践,指导、组
织和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诚信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三)公平原则。本公司应公平对待本公司的所有股东,本公司
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避免选择性和差异性披
露。
     (四)透明原则。本公司应当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本公司还应主动、公
平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允许披露的信息。
     (五)互动原则。本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实现本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努力促使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于一致,
保持股票估值合理,增强本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汇集机制,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
明度,确保本公司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向投资者传递。
       (三)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建立畅通的沟通关系,
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四)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使投资者了解和认同本公
司的战略和经营策略。
       (五)促进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
营管理水平,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本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使本公司价值得到
公平的体现。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
       (三)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管理投资者预期,维护投资
者关系。
       (四)采集、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开展资本市场研究,
并向决策层和管理层反馈。
       (五)开展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其他事
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机制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针、政策、策略和
目标;
    (二)审议批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批准对外披露事项。
    第八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
实施,在董事会领导下,本公司成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
工作小组和办公室。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董事长任组长,行长任副组长。
    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的
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批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确定定期业绩发布的主旨信息和媒体策略;
    (三)主持或参加重大的投资者交流活动;
    (四)检查监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协调解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由负责财务的副行长、董事会
秘书以及总行主要业务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负责财务的副行长
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在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行使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和
相关决定;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程;
    (三)研究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四)听取本公司相关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汇报;
       (五)研究制定业绩披露工作方案和披露策略;
       (六)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七)协调解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
行部门,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
日常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定、实施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
    (三)向本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反馈资本市场动态并提供决策建
议;
    (四)管理股权事务;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公司高管层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
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拜访投资者,听取投资者业务发
展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及/或总行部门、分行、子公司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 本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采集机制,由董事会办公
室牵头,总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各部门的经营和战略相关信息进
行筛选、更新、加工与汇总,形成投资者问答相关资料,定期报送高
管层审阅。
       第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投资者关系
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董事会办公室的询问,根据董事会
办公室的安排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
络的组成部分,在总行的协调和指导下,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组织境内外投资者见面会、业绩发布会、证
券分析师会及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协助总行进行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
资者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师赴控股
子公司进行调研;按需要提供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的相关信
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本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章     投资者交流
       第十九条 本公司建立包括高管层、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
部门骨干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层级投资
者交流团队,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交流包括本公司直接与投资者交流以及本公
司通过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交流。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投资者交流团队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时,应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保
守国家秘密及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董事会办公室应密
切跟踪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股东识别和目标
投资者认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或潜在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根
据其投资风格、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的影响程度以及对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接受程度,采取相应的沟通策略和沟通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交流的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公司的重大投
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主要股东变动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与路演;
       (二)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三)投资者接待;
       (四)反向路演;
       (五)电话、传真与电邮。
       第二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结束之后,本公司视情况举行证券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与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就本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本公司
概况、经营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行情、专题文章、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
析师来访,参加投资者论坛,走访机构投资者,与投资者和证券分析
师保持密切联系,增进资本市场对本公司的关注及了解程度。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反向路演,组织安排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到本公司举行座谈会、专题交流或现场参观等活动,使其
及时了解本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避免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
箱,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
题。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通过投资者交流活动了解资本市场
对本公司经营行为、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评价,及时向管理层反馈资本
市场对本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以便改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做好投资者交流活动的记
录、存档、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的采集、整合与反馈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建立并维护包括以下子数据库在内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一)机构投资者数据库,包括持有现有和潜在机构投资者的
名称或姓名、股东类型、持股数额、持股比例、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本公司与其交流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证券分析师数据库,包括与本公司有联络的证券分析师
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本公司与其交流的基本情况等
内容。
    (三)股东名册和大股东数据库,包括 A 股股东名册、H 股股东
名册、A 股前十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联系方式和 H 股前十大股东和战
略投资者联系方式。
    (四)投资银行研究报告数据库,包括所有覆盖本公司的证券
分析师报告。
    (五)同业竞争者数据库,包括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上市
公司的名称、股票市场信息、公司财务信息等内容。
    (六)投资者问答与数据资料库,包括与本公司投资者问答相
关的财务数据表格,以及相关问答材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向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及要求
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邀请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关于特定事项的咨询会或讨论会,上述人员应在
自己的职责和专业知识范围内提供意见和相关材料、信息。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充分利用媒体的报道和评
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资讯服务提供商的股市数据、监管机构
的规章和政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等,采集本公司及竞争者的股价
走势、股东变动情况、行业发展动态、资本市场对本公司的评价等方
面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跟踪和分析股市大盘、本公司
及同业的股价走势,定期或不定期撰写股价分析报告,对股市整体表
现、银行板块总体走势和本公司股价表现进行总结分析。
    董事会办公室对股东变动情况、本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
态和资本市场对本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不定期撰写本公司股
东结构调查报告和市场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者印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本公司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与国内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协
会、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涉及信息披露、股权管理以及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
危机处置的制度办法,本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