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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2013-07-03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每股分配现金股利 0.24 元(含税)。
2、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4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2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16 元。
3、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10 日
4、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1 日
5、现金股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3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公司 2012 年末总股本 742.63 亿股为基数,向本公司登
记在册的 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0.24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 178.2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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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除息日为
2013 年 7 月 11 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8元。涉及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股东本次股利所得税的扣缴,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
据上述规定执行。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第一条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0.216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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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
元人民币,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南光
(集团)有限公司、金宁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自行
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股息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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