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公司章程修改获银监会批复的公告2013-09-11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 2013–02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获银监会批复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

           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3〕460 号),中国银监会同意本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本行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规范,并依法履行了    本行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规范,并依法履行了

登记手续。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1000595。本行   登记手续。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05954。本

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行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    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

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   第十一条   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

登记机关核准,本行及其分支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记机关核准,本行及其分支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四)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本行的业务活动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日开始计算。                                          核准之日开始计算,新任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开始计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董事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可   删去 (其后条款编号向前顺移)

以以过半数通过,委任有关人士为本行董事。该名为填

补空缺选任的董事,可任职至本行下届股东大会年会为

止,并有资格在该次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

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      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

其关注以下事项:                                      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三四)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独立董事对本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      (四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录中载明。                                            (五七)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于五   第一百五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于五名,

                                                                                              2
名,不超过十九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名。    不超过十九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

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以及其他    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社会责

专门委员会。                                        任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

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组成。            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管理人员组成。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行监事的选举、 第一百九十三条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行监事的选举、

任期、罢免、辞职,比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    任期、罢免、辞职,比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

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    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

十六条的规定。                                      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    股利。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

事项。                                              事项。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本行在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股东大会应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    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独立

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    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对本行利润分配的监督。

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除特殊情况外,本行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主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特殊情况包括:(一)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

                                                                                             3
                                                   措施限制银行分红;(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

                                                   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

                                                   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

                                                   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本行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

                                                   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监管政策重大变化,

                                                   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本行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本

                                                   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并应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及时答复公众投资

                                                   者关心的问题。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行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行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                                               ……

除非另有规定,本行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   除非另有规定,本行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

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应当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海证券报》上同时刊登,并且于同一日在香港的一份中   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纸上刊登,并且同步以香港联

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同时刊登。                   交所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一)支付清算费用;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四)交纳所欠税款;                               (四)交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其他债务;                               (五)清偿其他债务;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清偿前,不   本行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六五)项规定清偿前,

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不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将履行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