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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0-29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 2013-0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召
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4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48

          H 股股东人数                                                1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0,605,383,98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1,014,277,832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9,591,106,15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8.1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8.30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9.84


                                                                           1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

         牛锡明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 17 人,出席 12 人,王冬胜董事、冯婉眉

         董事、雷俊董事、王为强独立董事和陈志武独立董事因其他工作安排

         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 13 人,出席 5 人,姜云宝外部

         监事、滕铁骑监事、顾惠忠监事、董文华监事、李进监事、高中元监

         事、闫宏监事和樊军职工监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

         事会秘书杜江龙先生出席了会议。高管层成员彭纯先生、寿梅生先生、

         杨东平先生、吕本献先生和伍兆安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关于选举彭纯先生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 50,547,162,399 99.8851% 57,405,624    0.1134%    757,750      0.0015%    是

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涂志先生和梁燕娴女

         士、监事代表陈青女士,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上共同负责了计票和监票。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

         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


                                                                                          2
公司网站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金杜律师事务所沈诚敏律师和梁静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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