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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3-13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 2014-00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召
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5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66
          H 股股东人数                                               1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2,125,441,955



                                                                          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2,524,583,546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9,600,858,40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1906%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0.3309%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9.8597%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

        牛锡明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8人,出席人10人,王冬胜董事、冯婉眉

        董事、马强董事、雷俊董事、张玉霞董事、彼得诺兰董事、陈志武
        董事和刘廷焕董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

        事13人,出席6人,华庆山监事长、滕铁骑监事、顾惠忠监事、董文

        华监事、李进监事、高中元监事和闫宏监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
        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杜江龙先生出席了会议。此外,高管层成员寿

        梅生先生、杨东平先生、吕本献先生和伍兆安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审议《关于发行减

记型合格二级资本 52,108,451,167 99.9674%    1,699,634   0.0033% 15,290,394 0.0293%       是

债券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梁燕娴女士和裴红卫先

生、监事代表陈青女士,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东亚律师于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共同负责了计票和监票。

    上述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

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东亚律师和梁静

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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