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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H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4-04-30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條例
          (2004 年 7 月 30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 年 11 月 18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1 年 8 月 18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12 年 3 月 28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4 年 4 月 29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增强董事會科學决策效率,做到事前審計、專業
審計,發揮董事會有效監督作用,完善本公司的治理結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
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
行)》、有關上市規則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根據本
工作條例和董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本
公司內部及外部審計工作,審核本公司財務報告,對本公司內部
控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審計委員會應加强與本公司監事會的溝通。
    第三條   董事會辦公室是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
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由五至七名非執行董事組成。其中至少
有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幷至少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應根據有關上市規則及其他監管要求,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者
具備適當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
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
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幷由董事會批
准。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
届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公司非執行董事
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第七條   在審計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的情况下,董事會可以
根據上述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如果因缺額導致委
員人數低于五名,董事會應當儘快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用、更換或解聘爲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監督本公司與外部審計之間的關係;
    (三)監督本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四)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五)審核本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六)檢查會計政策、財務狀况和財務報告程序;
    (七)檢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况;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在廣泛搜集會計師事務所信息的基礎
上,對聘用、更換或解聘爲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建
議,幷提交董事會審議。
    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以及聘
用條款及酬金的公允性。
    審計委員會應及時處理與會計師事務所辭職或解聘有關的
事宜。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監督爲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
所工作的獨立客觀性,以及審計程序的有效性。
    本公司擬聘請爲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以外
的服務的,應事先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核幷向董事會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在上市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審議
本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對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
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幷將審議意見向董事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特別說明下列事項:
    (一)會計政策及實務的變更;
    (二)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三)因審計而作出的重大調整;
    (四)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五)是否遵守會計準則;
    (六)是否遵守有關上市規則及其他監管規定對財務信息披
露的要求。
    第十二條   就第十一條所述事項,審計委員會應保持與董事
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溝通,幷至少每年與爲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
事務所召開兩次會議。同時,審計委員會應認真考慮有關報告及
帳目中所反映或應反映的重大事項及本公司財務負責人或內部
審計提出的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檢查下列事宜,幷向董事會
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內部控制制度向本
公司高級管理層提出的重大疑問和《審核情况說明函件》。本公
司員工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內部控制制度等向本公司高級管
理層提出的重大疑問。審計委員會應檢查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上
述事宜作出及時回應或采取適當措施。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定期審議本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
案、年度財務决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幷將審議意見向董事會
報告。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情况報告,審
議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見,
幷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定期審議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提交的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况報告,對本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提出意見,幷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職責審議其他事項的,應當將審
議意見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   經董事會專門授權,審計委員會有權對授權範圍
內的事項作出决定。審計委員會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授權事務處
理的情况。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經主任委員
提議幷經其他委員同意,會議可以采取書面徵求委員意見的形式
召開。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應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體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
席方可舉行。會議向董事會提交的審議意見,必須得到全體委員
的過半數同意。因審計委員會成員回避無法形成有效審議意見
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二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當邀請本公司監事
列席會議。根據情况,可邀請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總行預算財務部、審計部、法律合規部等部門負責人,以及爲本
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認爲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爲
其决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
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本公司董事會秘書
保存。
    審計委員會提交董事會的審議意見應當由主任委員簽名,幷
由本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五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
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條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條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條例如與國家日後頒布的法律、法
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幷儘快修訂,報董事會審議
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解釋和修訂權歸屬本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