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 2014-0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 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6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3 H 股股东人数 8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2,660,308,06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3,216,484,896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9,443,823,170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9108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1.2626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9.6482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牛锡明先生 主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8人,出席10人,王冬胜先生、冯婉眉女士、马强先 生、雷俊先生、王为强先生、彼得诺兰先生、陈志武先生和刘廷焕先生因其他 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12人,出席5人,滕铁骑先生、顾 惠忠先生、董文华先生、李进先生、高中元先生、闫宏先生和杜亚荣先生因其他 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杜江龙先生出席了会议。此外,高管层 成员侯维栋先生、杨东平先生、吕本献先生和伍兆安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52,644,123,766 99.9693 1,224,800 0.0023 14,929,400 0.0284 是 告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44,123,766 99.9693 1,224,800 0.0023 14,929,400 0.0284 是 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44,213,766 99.9695 1,224,800 0.0023 14,839,400 0.0282 是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645,577,766 99.9721 63,800 0.0001 14,636,400 0.0278 是 5、关于聘用 2014 年度会 52,645,622,796 99.9722 4,570 0.000009 14,650,600 0.0278 是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52,644,079,166 99.9692 1,116,600 0.0021 15,082,200 0.0286 是 计划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05,862,417 99.8967 39,774,409 0.0755 14,641,140 0.0278 是 201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05,862,417 99.8967 39,774,409 0.0755 14,641,140 0.0278 是 201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2 9、关于选举李健女士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52,641,986,988 99.9653 3,204,334 0.0061 15,086,644 0.0286 是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宋曙光先生 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519,276,105 99.7322 125,915,217 0.2391 15,086,644 0.0286 是 监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唐新宇女士 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41,486,988 99.9643 3,704,334 0.0070 15,086,644 0.0286 是 外部监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刘长顺先生 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520,523,966 99.7346 124,641,812 0.2367 15,112,188 0.0287 是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刘力先生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52,631,129,186 99.9446 14,036,592 0.0267 15,112,188 0.0287 是 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涂志先生和李勤学先生、监事代表陈青女士, 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东亚律师于本次股东大会上共同负责了计票和监 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东亚律师和沈诚敏律师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