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6-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委托,就交通银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交通银行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交通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会议和交通银行第七届监事
会第八次、第十次会议的相关决议;
3. 交通银行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交通银行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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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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